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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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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复制”版权之反思与重构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彭学龙 《知识产权》2005,15(2):23-29
传统版权法是建立在复制权基础之上的,一部技术发展史也是版权人所享有的复制权不断扩张的历史,数字网络技术则将这种扩张推向极至,而与之相伴的控制社会公众获得作品的后果又促使人们思考放弃传统的复制版权模式,以重构适应数字网络环境需要的新型版权制度.在数字网络环境下应以获得作品权取代复制权,而在模拟世界传统复制版权依然能够有效运行,如何协调现实和网络世界的版权保护是版权法不能回避的问题.  相似文献   

2.
戏仿是版权保护的重要文艺批评形式.数字时代,对已有版权作品进行再诠释和混搭创作成为文学艺术的主要表达之一,而合理使用是版权法中唯一使这种表达形式合法化的规则通道.美国司法实践表明,戏仿构成合理使用的条件进一步降低;英国也于2014年在修订版权法合理使用制度时增加“戏仿”一条.虽然目前中国在此方面缺乏司法实践,但是西方国家在戏仿理论与实践方面的经验值得借鉴.在承认戏仿作为一种艺术形式值得版权保护的基础上,将可得到版权保护的戏仿限定在对原作或其他作品进行批评或评论的范围内,并要求原作作者在作者权方面做出一定的让步.  相似文献   

3.
版权法制度的基本出发点是通过提高版权保护水平的方式来强化作者或其他版权人对作品的专有权利,从而鼓励作品的创作与传播,促进科学、文化和艺术的进步与繁荣。通过对56个国家和地区的版权保护强度与版权贸易的关系进行实证分析,显示版权保护随着版权贸易的增加起初提高然后降低,两者呈倒U型关系,此拐点的人均创意及其相关产业物品进出口贸易额为3056.405美元,版权保护强度为5.384。  相似文献   

4.
李俊伟 《知识产权》2002,12(4):31-36
1997年美国第二巡回法院对National Basket-ball Association v.Motorola,Inc.①案做出判决,此案的审理过程对澄清信息的网络传输和版权优先等问题具有重要意义。该案涉及事实性的比赛比分的版权保护问题,对热点新闻(hot news)的不公平竞争行为问题,州滥用(Misappropriation)法的优先(preemption)问题,虚假广告问题,及当事人通过版权法或州法提供的其他正当方法(这些方法可以不被优先)保护他的事实性信息问题。本文将试图结合美国的相关案例对美国版权法中独特的版权优先制度及滥用制度进行简要讨论。  相似文献   

5.
评欧盟信息社会版权立法的发展及其国际影响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本文考察了90 年代以来欧洲联盟加快信息社会版权立法的背景、成果与有待解决的关键问题,较深入地探讨了欧盟信息社会版权立法对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影响。作者认为欧盟的一体化版权立法活动强化了欧盟作为泛欧知识产权立法者的作用,有利于协调不同法系的版权制度,提高了数字环境下国际版权保护的水平,在计算机程序与数据库法律保护、卫星数字传输与网络传播权、版权穷竭等方面发展了国际版权原则。但是,欧盟立法在平衡版权人与社会公共利益方面有待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6.
近两年来,版权归属诉讼迅速增多,但我国迄今还没有版权法,仅靠一些行政文件及习惯做法予以调整,1985年颁发的《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是目前版权保护的内部规则,故我国的版权保护制度是不健全、不完善的,以致给版权纠纷案件的处理带来不少困难,而确认一部作品的作者及其他版权主体,是版权保护的关键问题。本文拟从版权主体入手就认定版权归属的若干问题作一探究,以期供立法和司法部门参考。  相似文献   

7.
香港版权保护制度的新发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实施,香港在维护“香港原有法律不变”的前提下,适应香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其版权保护制度从结构、形式、内容到具体适用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顺利地完成了本地化和国际化的改革,为中国大陆版权制度的完善提供了较好的法律借鉴。  版权保护的基本法律──1997年版权条例。  香港原有的版权法主要是依据英国1956年版权法令制定的。它根据英国枢密院1972年版权(香港)宪令,经某些修订而引申适用于香港。1973年香港立法局根据现实需要,制定了版权条例,以配合英国版权法令的实施,但其内容实际上是…  相似文献   

8.
一七一○年英国颁布的世界第一个版权法——《安娜女王法》,标志着现代版权保护制度的建立。自此,全世界已有一百多个国家相继制定了自己的版权保护法律。版权是作者对自己创作的文学、艺术、科学作品所享有的权  相似文献   

9.
技术发展与法律变迁中的复制权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现代版权法是复制技术发展的产物,复制权也因此成为版权人享有的至关重要的基础性权利,但复制权的效力范围并非固定不变,而是随着技术发展不断调整变化,借以维护版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一部技术发展史也是版权人所享有的复制权不断扩张的历史。在数字网络环境下,人们对复制权的效力范围却始终难以达成一致,“复制”版权遭遇前所未有的困境。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以复制权为基础构筑的传统版权体系有其技术基础和法律条件,在数字网络环境下,这些基础似已不复存在,版权保护所追求的利益平衡自然也就难以通过对复制权效力范围的再度调整而得以实现。因此有必要对传统“复制”版权模式重新进行审视。  相似文献   

10.
我国及世界大多数国家都对计算机软件采取版权保护的制度。但是,计算机软件毕竟又有许多自己的特性,特别是其“工具特性”决定了它与一般的版权制度还有不少差异之处,本文以此为切入点,探讨对其版权保护时,它的侵权例外情形不限于版权法规定的法定许可、强制许可和合理使用,还存在更为广泛的侵权例外情形,如反向工程、局域网中的使用、权利穷蝎后之处置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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