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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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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无极》是中国电影集团公司一部高投入、大制作的影片.刚刚在北京上映。因香港《明报周刊》刊登文章称《无极》无缘康城影展是因为评委不喜欢影片内容,中影集团遂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香港《明报周刊》告上法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明报杂志有限公司30日内就《明报周刊》第1902期刊登的《评审看罢不喜欢〈无极〉无缘参展康城》一文严重失实的内容,在《北京青年报》上向中国电影集团公司、北京二十一世纪盛凯影视文化交流有限公司公开赔礼道歉。  相似文献   

2.
《中国律师》2007,(5):86-86
2007年4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颇具争议并被媒体广泛关注的“薰衣草”商标侵权一案作出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相似文献   

3.
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北京市天龙保健茶有限公司诉常州开古茶叶食品有限公司确认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相似文献   

4.
11月16日。搜狗拼音诉腾讯拼音不正当竞争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 2009年3月,搜狗、腾讯在各自推出的新版拼音输入法软件中先后增加屏蔽其他输人法的功能,由此引发双方争议,并引起互相起诉不正当竞争。  相似文献   

5.
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宝洁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第三人泰中烟草国际贸易公司关于“飘柔”商标的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件。  相似文献   

6.
《电子知识产权》2009,(4):10-10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针对“九鹿·王NineDeerKing”的商标争议行政纠纷。  相似文献   

7.
对于知识产权领域中的侵权之一的“商标近似”的甄别和判定,无论在对注册商标行使管理权的行政机关还是在商标侵权诉讼中的审判机关,现行的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都未将该行为纳入知识产权司法鉴定的范畴。这种状况直接导致了上述机关在认定“商标近似”上由于认定主体的认知水平、客观标准的把握及“商标近似”的比对技术和方法属性等方面的因素,出现了一些缺乏公信力的判断的现象。这不仅降低了商标行政和诉讼的效率;还浪费了有限的商标行政和审判资源;也增加了当事人在商标行政关系和诉讼中的成本。  相似文献   

8.
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易建联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易建联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  相似文献   

9.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美国)罗斯蒙特公司诉上海罗斯蒙特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停止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使用“罗斯蒙特”字号。  相似文献   

10.
2001年5月28日,成都迪康制药公司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好迪康"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申请号为1811777,指定使用的商品为第3类的"浴液、清洁制剂、抛光制剂"等,该商标经初步审定并公告后,广州市好迪化妆品有限公司(简称广州好迪公司)依法提出异议。2009  相似文献   

11.
日本电气株式会社享有的“NEC”商标在我国享有很高的知名度,使得一些不法小企业纷纷搭便车,制造销售假冒的NEC产品。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侵犯NEC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作出一审判决。深圳、珠海四家公司因制销假NEC键盘、鼠标被法院判决赔偿日本电气株式会社人民币共计115万元。  相似文献   

12.
周波 《科技与法律》2014,(2):340-351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与商品商标,在商标标志的构成及商标的功能作用等方面均存在实质性差异,因此,在适用《商标法》第28条对相关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进行判断时,不应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与商品商标进行近似性比对。  相似文献   

13.
在美国商标淡化诉讼中,一直存在“淡化可能性”与“实际淡化”的证明标准之争。2003年,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审理莫斯里案而首次介入。表面看来,最高法院已将标准统一为“实际淡化”,实则依然模棱两可,而根据反淡化和禁令救济的基本法理,证明标准又只能是“淡化可能性”。可见,问题远未解决,争论仍将延续。鉴于商标淡化理论的影响早已超出美国国界,研究这一问题对我国亦不无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4.
从“百家湖”案看地名商标的侵权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案件背景及基本事实“百家湖”位于南京市江宁区境内,作为江宁行政区划中的一个地理区域名称即地名,原本在南京市几乎无人知晓,随着众多开发商在此几轮房地产开发热潮和炒作,铺天盖地的各类媒体  相似文献   

15.
“你看,就是这个商标”,王立义指着流水线上川流不息的饮料产品让记者看——那个由一只卡通兔子和“兔巴哥”三个字构成的商标。“就是商标上的这三个汉字,我原来做梦都没有想到,因为它,我居然和那么遥远的一个国家、那么有  相似文献   

16.
李昊 《行政与法》2022,(9):69-81
在有关商标俗称的案件中,“主动使用标准”与“客观联系规则”既存在固有缺陷,也未能明确“公众使用”的法律性质和法律效果。为此,首要问题是明确“公众使用”与“商标使用”不具有同一性,“公众使用”不能类推适用“商标使用”的法律规则。如何处理商标俗称则是有关“公众使用”法律效果的问题,具体可以采用类型化分析的途径。在权利创设层面,“公众使用+原商标权人(延伸)注册/主动使用=创设权利”;在权利维持层面,“公众使用”不能作为原商标权人“连续三年不使用”原商标的抗辩理由;在权利保护层面,商标俗称是原商标的近似商标,其他经营者不能注册或使用商标俗称。  相似文献   

17.
吕炳斌 《法学家》2020,(2):73-87,193
明确商标性使用的是与非,既是解决新型商标纠纷的实践需求,也牵涉商标法原理的基本构造。基于法定主义的立场,商标侵权构成中的使用应当是商标性使用,即来源识别意义上的商标使用。商标性使用是商标侵权构成中与混淆可能性并列的一个独立要件。从理论上而言,商标性使用对应于商标财产化的程度,即对来源指示功能所产生的财产利益的保护。商标性使用的判断标准应采用行为人主体标准,行为人使用行为的定性需要进行主客观的综合考察。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并非不可知悉,在法律构造上需要进行的是主观判断的客观化努力。行为人主体标准在涉外定牌加工、关键词广告等边界案件中具有很强的适用性。  相似文献   

18.
商标侵权的本质在于侵权行为对商标识别功能及识别关系的破坏。“商标性使用”有效界定了商标权的效力范围,与混淆可能性共同构成商标侵权判定的要件。商标合理使用并非是对商标权的限制,其本质上属于一种“非商标性使用”。尽管商标权人的使用与侵权人的使用都涉及商标识别功能的保护,但因制度目的存在差异,二者在商标使用的认定上存在认定标准宽严及认定范围上的差异。基于“商标性使用”在商标侵权判断中的独立地位,对其认定应遵循“行为人标准”,即侵权行为的识别可能性标准,以区分于判断混淆可能性的消费者标准。对“商标性使用”在商标侵权判定中地位及认定的考察,有助于发现现有立法及法律适用上的空白与矛盾,为《商标法》的第五次修订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19.
李琛  孙维国 《知识产权》2003,13(5):48-50
天津津美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称为“异议人”)基于其两注册商标“醒目”(见图)先后对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的第1352670号“醒目XINGMU”商标(以下称为被异议商标A,见图)、第1497916号“醒目Xingmu”商标(以下称为被异议商标B,见图)提出异议。商标局于2001年7月5日做出[(2001)商标异字第1165号裁定](以下称为1165号裁定),裁定异议人的异议理由不成(异议人商标)(被异议商标  一、当事人双方的主张21.异议人的主要异议理由异议人是“醒目”商标在第32类的注册人,“醒目”是美国可口可乐公司与异议人合作推出的碳酸饮料品牌。1999年,异议人…  相似文献   

20.
孔祥俊 《法学》2018,(3):161-176
"乔丹商标案"再审判决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姓名权可以成为商标法中的在先权利,但却是以保护姓名权为名,行保护姓名的商品化权益之实。此种名实不副的状况必然导致一系列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根据现有立法格局和客观实际,进一步厘清商标法上的在先权利、民法上的姓名权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商品化权益的相互关系。姓名权与姓名的商品化权益虽均以姓名为客体,但在性质上属于不同的民事权益,有着不同的保护路径和条件,现行法律也将其纳入不同的保护序列,故应将其区别对待并使其各得其所,将姓名的商品化权益作为一种独立的民事利益。姓名在商标上的使用构成功能与目的的转换性使用,即由人格到商业标志的转换,应将由此产生的在先法益定性为商业标志性的商品化权益,而不适宜将其归入姓名权。姓名的商品化权益既要遵循财产权保护的法律逻辑,又要注重政策考量。商品化权益保护与各国经济、社会、文化和法律传统息息相关,我国的商品化权益保护不能简单借鉴国外相关经验以及仅从概念出发,而是须符合国情、立法状况和实际需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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