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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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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科学院文学研究所选编的《唐诗选》,是文化大革命以来出版的一部较好的中国古典文学读本,无论在选材或注释方面都有相当的特色?它可以使广大读者阅读、欣赏唐代诗歌中的代表作品,从而了解我国诗歌史上成就最大的一化诗歌的总貌;对于古典文学研究者来说,也不失为一部有价值的参考书。但个人在学习的过程中,觉得有少数注释还可以作进一步的推敲,不揣谫陋,略陈琐见,供编者参考并指正。  相似文献   

2.
四川人民出版社再版的卢润祥同志的《元人小令选》(以下简称《小令选》),在读者中有一定的影响。赵景深先生在他写的序言中说《小令选》“编著得相当好”,“每首‘说明’言简意赅,要而不烦”。笔者阅读以后,认为书中的某些注释还有值得商榷的地方,现择要提出如下。  相似文献   

3.
我们注意到,在最近的一些法学文章中,屡屡看到把“注释法学”作为法律科学发展进程中的一种落伍现象,认为,法学的发展标志之一就是“注释法学”的衰落。这种观点令人惊讶,同时,也说明人们对“注释法学”的认识是错误的,起码是偏面的,他们似乎都没能注意这一点,即注释法学首先是法学。作为法学,它必须结合法制在其特定的系统来研究,只有在法律制度中,法律才是实在有效的。注释法学是以对法律条文进行注释的方式进行法学研究的,它不单单是对法律条文本身的研究,而是把法律条文置于法学系统、法律制度中去研究,它主要是理解,其次才是说明,它所依据的不应该是条文的内容,而是法理,因为条文并不能说明本身的意义。这种学理的研究并不考虑法规本身的效力,而是一种学术活动。同时,也应该看到,在目前,我国很少有  相似文献   

4.
华东师大出版社出版的((大学语又》,是受到各方面欢迎的大学语文课教材。最近读了它的修订本,觉得有不少改进,但在注释方面,仍有多处值得商榷。不揣冒昧,提出来供研究。一、秦则无礼、何施之为?(秦晋殽之战) 《大学语文》注:(以下简称注)还讲什么要报答秦恩呢?  相似文献   

5.
朱自清的《荷塘月色》,对荷花是这样描写的: 层层的叶子中间,零星地点缀着些白花,有袅娜地开着的,有羞涩地打着朵儿的;正如一粒粒的明珠,又如碧天里的星星,又如刚出浴的美人。  相似文献   

6.
文章针对于新国发表的系列"辨析"文章,着重从"类系"与"类列"、"类号"与"类级"、"单位数制"与"多位数制",对"D920.0/.9和D911.0l/.09"修订采取"保留专类表"还是"取消专类表"等进行商榷,并对"加‘0’的主流规则"进行修订。  相似文献   

7.
对“一稿多投”违法性的商榷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张岚 《河北法学》2000,(3):131-133
在我国,一稿多投是一种不道德行为,同时也是违法行为,这几乎已成了一条定论。然而,这种现象却普遍存在,屡禁不止。作者对这一现象从法律和社会两种角度进行了分析和探讨,指出应从另一种角度来看问题。最后,作者对我国《著作权法》有关条文提出了修改意见。  相似文献   

8.
海棠红 《江淮法治》2009,(14):61-61
正高考加分政策。 至于照顾加分,例如华侨、归侨子女,我以为,完全没有政策加分的必要,考试的前提就是公平,华侨或者归侨的子女,应该和普通家庭子女一样考试面前一律平等。否则,难免我们的孩子会产生崇洋媚外的心理。  相似文献   

9.
余秋雨先生在今年3月29日《深圳商报》周末版上发表的《名誉权官司》(以下简称《名》文)一文,引起我很大的兴趣。对余先生的一些观点,我撰文提出了不同看法,投寄给《深圳商报》,希望能引起争鸣。《深圳商报》仅摘取了我文中的片言只语发表,绝大部分争鸣内容被删除。这使心中有话不吐不快的我觉得如骨梗喉,颇不是滋味。我完全能理解编者的大刀阔斧,但却直率地认为此举未免有失于公正,故将稿件另作处理,以求得一个能把话说完的机会。在我的印象里,像余先生这样的大  相似文献   

10.
关于“以人为本”若干问题的商榷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关于“以人为本”的论述颇多,对其中不准确的理解必须澄清。以人为本提法汲取了中国古代民本思想的精华,但它们在价值取向、“民”或“人”的范围、人的地位方面有明显的不同;以人为本是批判吸收西方人本主义思潮的产物,二者在思想内涵、性质、人的概念、人的地位等方面存在区别;将“以社会为本”放在以人为本之上并不完全符合历史唯物主义,对道德伦理和现实也存在误导的风险。以人为本须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吸收中外优秀文化成果,做到坚持与发展马克思主义并举。  相似文献   

11.
什么是马克思主义法学?《法学词典》对此无释义。《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和某些法理学教科书解释为:马克思主义法学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理论基础,深刻分析了社会各方面的现象,揭穿了剥削阶级的偏见,科学地阐述了法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使法学成为一门真正的科学。马克思主义法学最根本的特点是它的阶级性,并且同马克思主义的三个组成部分密不可分。我认为,这种解释是值得商榷的。任何一门社会科学都有它的体系和结构,而且它内在的每一部分都有必然的联系。法学也不例外,  相似文献   

12.
<正> 《中外法学》编辑部周志约我为该刊举办的"法律哲学研究笔会"写一短文。据笔者所知,在近十来年中,我国法学界对"法律哲学"一词本身有几种不同的理解。为此,笔者谨先对这一词的词义作一商榷。就笔者所接触到的而论,我国法学界在使用"法律哲学"时,可以有三种不同的理解。第一种意义上的理解是:"法律哲学"是指法学中的基础理论学科或课程的名称。在我国自八十年代初以来,法学中基础理论学科或课程通称"法学基础理论"或简称"法理学"。  相似文献   

13.
近来,有些行政执法机关推出了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违法行为的“首次不罚制”,在一些地方,卫生行政机关也首肯了这种做法,试行卫生行政执法中的“首次不罚制”。所谓“首次不罚制”是指在卫生监督检查中对首次发现的管理相对人的卫生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制度。该制度的推出,受到社会上的一定赞誉,认为卫生行政执法机关的这种做法是一种改革创新,使卫生行政执法工作具有人性化,有益于改善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形象,增强卫生行政执法效果。但笔者认为,“首次不罚制”非但不能达到卫生行政执法的目的,而且有悖于卫生法制原则。  相似文献   

14.
车出镇江,西行不久,便是丹徒县地界。宁镇公路逶迤于群山环抱之中,这沿线是典型的宁镇丘陵地区。在18公里处有个普通的不为人所知的小村,因自古村民多姓韦,故名韦崗。1938年6月,粟裕同志率新四军先遣支队在这里成功地伏击并全歼一支日军车队,揭开了江南抗日战争的序幕。从此,韦崗这个鲜为人知的地名随着这次战斗而载入史册。  相似文献   

15.
《岳阳楼记》中“郁郁青青”句的“青青”,中学语文课本上没有注,许多选本将“青青”训为“(兰芷)颜色青翠”(参见十三所院校编写的《中国古代文学作品选》下册),依此注释,“青青”应读成qīng qīng。按“青”本有异读别解:一读qīng,训“颜色”,这无须赘述;一读jīng,与“菁”同。我认为“青青”在文中应读jīng jīng,同“菁菁”。《诗经·卫风·淇奥》:“瞻彼淇奥,绿竹青青。”朱熹说,青,“子丁反”,“青青,坚刚茂盛之貌”(《诗集传》);又  相似文献   

16.
“特定的物”是“特定物”吗?——与“通说”商榷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立法对物权客体的界定及我国大陆通说(一)比较法上对物权客体的界定物是物权法研究的逻辑起点。〔1〕物是物权的客体。客体是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我国《物权法》第2条第3款规定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物”。〔2〕《德国民法典》第90条规定:“法律意义上的物仅为有体物。”《  相似文献   

17.
理论界关于“轻罪”的研究成果斐然且意义重大,但若干观点科学性不足,值得商榷。支持“‘轻罪时代’选择以宽为主刑事政策”建议的前提条件不真实,必须严格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支持“应该废除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建议的理由不合逻辑,对待危险驾驶罪,宜改良而非革命;“刑罚轻缓化是世界刑法发展趋势”论断与刑法发展实践不相符,需要考虑刑罚严厉化的现实意义;“犯罪化有违刑法谦抑性”论断过于片面,刑法谦抑性的核心在于刑法的最后手段性,而非刑法的排除性。  相似文献   

18.
安徽大学李学宽教授在《不起诉若干问题探讨》一文中认为,“转诉”之规定过分地强化了被害人权益的保障机制,将使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以至公诉权、检察权受到被害人和审判权的双重抗衡和分割,因此应予否定。本文作者认为,从诉讼制度的发展过程看,公诉的产生固然是对私诉的排斥,但其目的仍然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的权利,因此,围绕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保障公民权利的一切新措施都不存在“过分”,以至分割、妨害公诉权的问题。并且,依据修改后的刑诉法,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认定犯罪事实成立的权力和终止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效力不再是绝对的了,因此,“转诉”对不起诉决定是个制约,而不应看成是对其的分割与妨害,更谈不上对公诉权的妨害。相反,既然承认“转诉”强化了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机制,利于解决告状难问题,那么就应肯定“转诉”对完善刑事诉讼制度,更好地实现刑事诉讼目的的重大作用。  相似文献   

19.
对“闯法律禁区”的观点的商榷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正> 1992年2月24日,《深圳特区报》在猴年新春评论之三《论敢闯》中,明确提出要“敢闯不合宜的政策法规的禁区”;8月14日和28日,《文汇报》以“不合时宜的现行法律能否突破”为题展开讨论。在此前后,一些报刊在论及改革与现行法律  相似文献   

20.
对“漫话律师行业”一文的商榷李芳莲今年《政法论丛》第3期上刊登了袁振江、田洪升二同志署名的《漫话律师行业》一文。笔者认为,其中有些观点值得商榷,主要有以下三点:一是立足点不对。该文作者把律师称为"正规军",把厂企司法办、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司法所等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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