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按照法学界一般的见解,犯罪动机是指推动犯罪人故意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也可以表述为刺激、促使犯罪人故意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冲动力或思想活动。 相似文献
2.
犯罪目的是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原动力,犯罪人主观上对犯罪结果的企盼促使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由于犯罪人的犯罪目的不同,所表现出的犯罪行为和社会危害性亦有所不同。因此,研究犯罪人的犯罪目的对掌握犯罪人的犯罪目的与犯罪行为之间的规律,有效预防犯罪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3.
犯罪动机是激起和推动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心理动因.它是某种需要的刺激与犯罪人自身恶劣的世界观、人格态度以及思维方式等不良心理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相联系,对犯罪行为起发动、维持和指向的作用.犯罪动机不同,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就不同,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亦不同.犯罪动机不仅是对犯罪分子处刑轻重的一个酌定情节,而且它能表明犯罪的原因,是体现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的重要依据.正确适用缓刑最难把握的条件不是犯罪分子的刑期、刑罚种类,而是准确地判断“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认定“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根据是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 相似文献
4.
陈和华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0,13(5):33-41
学界对犯罪动机的认识存在不少误区。实际上,犯罪人的需要无是非善恶之分;通常所谓的犯罪意图或犯罪意向实际上都是犯罪动机;犯罪动机是恶性的,不存在所谓中性或善的犯罪动机;犯罪动机具有意识性,不存在所谓无意识犯罪动机。犯罪调节能力是犯罪动机形成的核心;犯罪动机可以独立于犯罪行为而存在,犯罪动机的产生并不意味着犯罪行为的必然发生。 相似文献
5.
6.
犯罪行为是行为人理性选择的结果。犯罪人的理性贯穿于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始终,在其犯罪心理中起主导作用。犯罪行为实施的理性基础是犯罪人认识到犯罪比不犯罪更有利。犯罪人的非理性因素虽然存在,但对其决定实施犯罪行为的心理状态起次要作用。 相似文献
7.
使用方式不应作为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显然,该条把公款被挪用后的“使用”行为(具体指公款的用途)规定为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客观要件。笔者认为,这一规定在刑法理论上缺乏科学性,值得商榷。在刑法理论上,有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之分。通常认为,所谓犯罪目的,就是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希望达到的结果。犯罪动机就是推动或者促使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犯罪目的与犯罪动… 相似文献
8.
潜在犯罪人是犯罪学对犯罪人的一种分类。是指受外界影响形成犯罪意识具有犯罪倾向的人。在日常生活中。潜在犯罪人与常人没有什么明显区别。但又不同于常人,在特定环境下潜在犯罪人会实施犯罪行为而常人不会,严格意义上讲,潜在犯罪人并非真正意义上的犯罪人.因为他尚未实施犯罪行为,我国刑法追究的是行为责任,对还没有实施犯罪的潜在犯罪人不能作为刑法惩罚的对象。但是,潜在犯罪人只要有机会就会走上犯罪道路。因此对潜在犯罪人的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9.
10.
正犯罪现场是犯罪信息的载体,包括隐含犯罪信息的心理痕迹,这些信息反映了犯罪人在作案时的心理状态和个性特点及犯罪动机和目的~([1])。侦技人员除了重视物质痕迹的发现和提取外,也应重视对现场心理痕迹的分析。1犯罪现场心理痕迹概述1.1心理痕迹的概念犯罪现场心理痕迹,是指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表现出来的某些稳定的、典型的心理特征。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外显出来、通过犯罪行 相似文献
11.
12.
13.
行贿罪的目的是什么,翻开刑法教科书,就会发现都把行贿罪的目的归结为“谋取私利”。行贿罪的目的到底是不是谋取私利,不纯粹是个理论问题,它直接影响到对行贿罪的定罪、量刑。对此进行研究很有实际价值。笔者认为,行贿罪的目的是收买国家工作人员,而谋取私利只是行贿罪的动机。从犯罪的目的和动机概念分析。犯罪目的是行为人希望通过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结果的心理活动,它反映着要达到某种愿望的意志。而犯罪动机则是推动或者促使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内在推动力量)。行贿者的目的是要收买国家工作人员,而动机可能是多种多样的。在直接故意中,犯罪目的是犯罪构成中不可缺少的要件,犯罪动机则不是犯罪构成 相似文献
14.
15.
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是直接故意犯罪主观方面的重要内容。马克思主义犯罪学说告诉我们:犯罪是一种意志行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人的人身社会危险性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统一。犯罪行为总是在一定的犯罪动机的推动下去达到一定的犯罪目的,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共存于直接故意犯罪活动这一特定的客观形式之中。因而,犯 相似文献
16.
论人身危险性的评价因素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人身危险性是犯罪人再次实施犯罪行为的可能性,其大小程度不仅有量的规定性,即犯罪人再次实施犯罪的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的趋势的强弱,而且有质的规定性,即再次实施的犯罪行为性质、其可能给社会造成的损害程度。评价人身危险性有无与大小的根据只能是与犯罪人有关的现实情况,主要包括犯罪人的个人基本情况和犯罪人的行为表现。 相似文献
17.
18.
论共同犯罪人行为不一致时犯罪形态的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共同犯罪人犯罪行为不一致时,停止犯罪的人的犯罪形态相对其他继续犯罪人的犯罪形态既具有独立性又具有从属性.一般来说,共同犯罪人行为不一致是因分工不同不具独立性;共同犯罪人自动放弃有条件继续进行的犯罪行为时具有独立性;受邀约犯罪的人还没有实施预备行为时印已停止,该行为人不构成犯罪;各共犯均实施预备行为以后,共犯未到作案现场以前因意志以外的原因停止犯罪,该共犯的犯罪形态是犯罪预备;共犯到现场以后因意志以外原因停止犯罪,如停止者未将不能继续犯罪的情况告知其他实行犯,其犯罪形态不具独立性,如告知了其他实行犯,其犯罪形态具有独立性. 相似文献
19.
20.
共同犯罪中立功之探究——以共同犯罪中揭发型立功的认定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由于共同犯罪中本人犯罪与他人犯罪密不可分,因此共同犯罪案件中犯罪人犯罪后揭发同案犯的行为是否构成立功,关键看犯罪人揭发的是否是同案共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对此的判定,应根据犯罪人的交代是否超过了自己的罪行的范围;作为共同犯罪人自己的罪行内容之一的同案犯的共同的犯罪行为,仅限于犯罪人所知的同案犯及行为的范围之内,亦即不排除共同犯罪人即使揭发同案犯共同的犯罪行为,也会因已超过自己罪行的范围,而应以立功认定的情形。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