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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肖菲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2):33-34
随着"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这一原则写入到刑事诉讼法第50条中,在法律上已经确立了这一原则,从而对刑事诉讼程序的各个阶段都会产生重大影响。作者从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实务工作出发,拟探讨这一原则对审查批捕工作的工作形式和工作内容方面产生的影响,以便更好的在实务工作中践行这一原则,维护和保障人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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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侦查阶段讯问制度变革——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为样本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品泽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7(6)
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是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侦查讯问制度变革的基本原则和核心理念。"强迫"的方式、对象以及结果构成了该原则的主要内容。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自愿性,"草案"分别对讯问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讯问者的告知义务等方面作了相应的变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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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确立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被追诉人人权的保障,这是我国社会发展和法制建设逐步完善的产物。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有效贯彻该原则,值得我们探讨。从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概念、与沉默权的比较、入法原因以及具体适用方面分析,探讨如何将该原则更好地运用到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 相似文献
4.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4):136-139
新《刑事诉讼法》首次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并公开承认强迫公民认罪的非正当性,这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又一重大突破。要实现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价值预设和法律功能,需要对其制度渊源与正当性作进一步的考察,以促进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在中国的贯彻与落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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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昱蕴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1,20(1):52-57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起源于欧美大陆并经历了漫长的发展,现已在世界范围内逐渐确立为一项通用的刑事诉讼原则。直至2012年,我国刑事诉讼法也正式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规定加入相关条文,并区别于沉默权和如实供述义务。结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我国对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已有一系列"本土化"进程。进一步规定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明确违反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法律制裁,将有助于谋划和完善该原则在我国的未来和出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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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修正案》重点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证人出庭制度,明确规定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面对当前国情,应当设置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告知程序,提高侦查水平,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建立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保障机制,正确处理适用这些原则可能出现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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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晶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7):6-9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权是最能体现人权保障的宪法意义上的诉讼权利之一,亦是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亮点之一。但其在新《刑事诉讼法》中所处的位阶较低,不能起到提纲契领的指导作用,且新《刑事诉讼法》中未规定作为其程序保障的沉默权,也没有取消犯罪嫌疑人如实陈述的义务,这在理论上是有矛盾的。因此有必要在新《刑事诉讼法》的框架下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对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权原则作深入解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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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清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28(1):25-29
"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此次被写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引起国内外关注。作为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制度又向国际标准迈进一大步的标志,该条款在有效遏制刑讯逼供问题上也被寄予很高的期望。但是,有关该规范的基本形式和核心内容的问题,或者歧义纷生,或者没有得到重视。从文本整体性和社会性角度来看,该条款在目前的中国不属于基本原则,也不具有原则规范所应有的分量。从欧美司法实践判例来看,"强迫"远远超出刑讯逼供的含义,对其判断的标准在行为角度和口供角度之间转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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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有权保持沉默,不回答任何问题,否则你的陈述将会作为呈堂证供。”美剧司空见惯的桥段可能是我们对沉默权最直观和原始的认识。沉默权的规定与否事关刑事诉讼法治文明,但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有关沉默权的相关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第50条)“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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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规定"受刑事追诉的人不得强迫作不利于自己的证言,或者强迫承认有罪".这就是现代法治国家普遍强调并遵循的"任何人不受强迫自证其罪"之原则,由此延伸出沉默权.随着加入WTO的临近,我国的法律制度、司法活动也不可能超然地游离于国际普遍规则之外,在我国实行沉默权制度势在必行.为此,必须改革我国的刑事讯问工作,如设置沉默权告知程序,加强对讯问工作的监督和控制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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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刑法明确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的精神,是中国法理和社会价值理念的一次超越。但如何在现实中充分兑现这一精神,还有很多工作要做。新刑法颁布以后出现的刑讯逼供下的一些冤案证明,进行这方面的工作既迫在眉睫,又十分艰巨和复杂。笔者以为,国人在无罪推定原则的法理内涵、历史必然以及社会定位上尽快达成广泛的共识,应是当务之急。 一、准确把握无罪推定原则的严格法理内涵 所谓无罪推定,是指任何人在未经证实和判决有罪之前,应视其无罪。无罪推定所强调的是对被告人所指控的罪行,必须有充分、确凿、有效的证据,如果审判中不能证明其有罪,就应推定其无罪。它的意义在于防止过早地和无根据地把任何人看作罪犯,不允许根据未经充分检验的材料和违反既定证明程序而取得的信息,认定一个人犯有罪行。 1997年10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意味着,在法院依法判决之前,任何人都不处于有罪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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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俊蓉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4,3(2):40-41,51
无罪推定原则是当今国际社会普遍接受并广为适用的一项刑事诉讼原则.其内涵可理解为: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人民法院依法证明其有罪之前,应视为无罪.该项原则对作为当事人的公民基本权利将起到有效的保护作用.但我国<刑事诉讼法>目前尚未明确此原则,这将会在法律全球化的环境中,影响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和法治的进程.因此,我国通过立法确立无罪推定原则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18.
李荣富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3,12(3):74-76
新《刑事诉讼法》已经颁布实施,其中规定的“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被许多学者认为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但是出于追诉犯罪的需要,侦查机关不可能在讯问中放弃获取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努力,而犯罪嫌疑人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也不可能毫无阻抗的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在这样一对矛盾体中,如何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获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就成为侦查机关在讯问中首要关心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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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改革试点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已经为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所吸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本土基因中缺乏程序公正,此次修法并未推进程序公正,实践中还会放大程序公正在立法上的不足。程序公正的司法缺位会导致认罪认罚的供述自愿性无法保障、强迫认罪、自愿认罪后实体从宽的落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效运行的唯一机理在于其自身在展开中的程序从宽,关键在于审查批准逮捕中的不予逮捕。《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将认罪认罚作为考虑犯罪嫌疑人社会危害性大小的一个因素,规定过于原则,有必要在司法解释中将自愿认罪认罚作为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一种法定理由,同时,因认罪认罚而在审查批准逮捕中要贯彻"不捕"原则。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