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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物权法》对善意取得制度作了明确的规定,既确定了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也确定了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这对中国的善意取得制度是一个重大的完善和突破,有利于促进不动产交易安全,维护不动产,维护善意第三人利益。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如何正确适用是很重要的问题,在适用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时,应以不动产公示公信原则为基础,明确善意取得构成要件,从而完善我国交易保护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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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制度是我国新颁布的《物权法》所确定的一项重要物权变更制度,《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对善意取得制度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这是善意取得制度理论的一次重大突破,有着极其深厚的理论内涵和深远的现实意义。善意取得制度就是在无权处分情况下,善意第三人能够优先于原所有权人而取得物之所有权的制度。本文对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构成要件、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完善等方面做了阐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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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中国的善意取得制度的建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物权的一项重要制度。作者通过对善意取得制度进行新的价值定位,建议在制定物权法时,应注意善意取得的制度构成,以及善意取得制度与合同法中的无权处分制度、物权法中的时效取得制度的衔接和协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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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既是适应经济发展的一项交易规则,也是现代民法中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制度。善意取得制度传统上是动产的善意制度,所以不动产是否适用善意取得一直颇有争议。对此问题,日本法和中国法之间有着明显的不同。关于善意取得成立的要件,日本《民法》第192条和中国《物权法》106条都分别作出了规定。然而,基于无偿行为下的善意取得是否成立,中国的法律则明确予以否定。与此相对,虽然日本法律没有对之作出明确规定,而学界的主流观点却认为善意取得可以成立。进而,无偿取得者是否有必要基于不当得利之原因而向原所有权人返还不当得利,这个问题也成为当今日本学界广泛讨论的议题。虽然日、中之间的法制度有着明显的差异,不过,部分法律规定和学说的见解仍然值得两国间相互借鉴和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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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语境下,"不动产是否适用善意取得"问题之争主要不是法律效果争议,而是制度安排争论。在比较法视野中,"不动产是否适用善意取得"之争是实质的规范效果的问题。承认不动产善意取得,并不意味必然构建囊括动产与不动产相统一的善意取得制度。在以德国为代表的国家,不动产善意取得最终在法典上与动产善意取得区分设计,在"登记公信力"的制度安排下实现"从无权利人处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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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第106条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与传统民法理论中的善意取得制度只适用于动产物权这一观点不同,该条款统一规定了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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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物权法》颁布以来,善意取得制度正式作为立法确立,那么,股权是否也适用善意取得呢?《公司法》对股权移转模式采意思成立——登记对抗模式,从可推定之情形,善意取得定有其事实上存在的空间,在理论基础上,股权之善意取得亦无实质上的障碍。股权之是否能够善意取得,若深究其制度设定和理论基础及现实需要,则昭然若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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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程序中应引入善意取得制度.因为民事执行活动同样以物权的公示公信为基础,遵循效益价值,保护财产的流转安全,并维护执法权威。民事执行程序中引入善意取得制度和案外人执行异议制度并不冲突,两者分处于执行过程的不同时段,可以互相衔接、互相配合,使保护财产的流转安全和归属安全的双重价值得以一同实现。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为善意取得制度在民事执行程序中的适用留下了可行的空间。在民事执行程序中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应注意“善意”认定的特殊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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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制度为权利的非逻辑性变动提供正当性依据,解决的核心问题是无权处分情形下的权利瑕疵,而对标的物的质量瑕疵及迟延交付等问题则无暇顾及,不足以提供充分的救济调节交易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这构成善意取得制度的明显缺陷。而无权处分人和善意受让人之间存在的有效债权契约为补救上述缺陷提供了基础,违约责任的承担就成为恰当的手段。如此,善意取得制度的缺陷即在该制度之外找到彻底解决的途径。而由于这一契约的特殊性,违约责任也表现出自己的特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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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相关规定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同时关系到所有权的保护与交易安全的实现,对善意取得制度予以正当化的过程就是界定其适用范围的过程;善意取得制度系动产占有公信力的表现,而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公示方式,采登记公信力制度,故无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之余地;观念交付因其自身的局限并不当然构成善意取得制度所要求之“交付”,法律应限制观念交付时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物权行为独立性与善意取得制度相辅相成,分别给予受让人以债权保护和物权保护,而物权行为无因性之功能可为善意取得制度所替代,无存在的价值;善意取得制度可类推适用于其他动产物权或其他民事权利的取得,但须满足占有作为权利外观之基本前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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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后强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0,2(2):23-27
善意取得制度是近现代各国物权法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本文在简要回顾西方主要国家善意取得制度发展过程的基础上,根据善意取得制度的有关理论,结合我国民事法律中与善意取得制度相关的规定,从学术上探讨了目前我国确立善意取得制度的必要性、原则、构成要件和效力等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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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及法律保护刘志军各国为增进票据流通,维护票据交易安全,不仅在票据法中明确规定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制度,同时还建立票据抗辩限制制度,对善意持票人的完整、有效的票据权利实行双层法律保护。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和票据抗辩限制,虽然是两种不同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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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至第一百零八条是善意取得制度的相关规定,其中第一百零六条是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基本内容。关于善意取得制度,学界分歧较大,较具代表性的争议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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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研究 总被引:58,自引:1,他引:57
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王轶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依学界通说,该制度系指动产占有人以动产所有权的移转或其他物权的设定为目的,移转占有于善意第三人时,即使动产占有人无处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