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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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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近年来,我国犯罪态势和犯罪结构发生明显变化,呈现重罪重刑案件持续下降,轻罪轻刑案件不断上升的“双降双升”趋势,标志着犯罪治理已经进入轻罪时代。轻罪治理,需要程序法的积极响应与参与,发挥程序在犯罪治理中的独特功能和作用。然而我国刑事诉讼程序明显不适应轻罪治理要求,表现为程序的被动性、对抗性、惩罚性、单一性和滞后性。世界上许多国家较早地开始了犯罪轻重分层,在长期的轻罪治理过程中形成了一些有别于重罪的程序制度,促进轻罪案件的简便快速处理以及多元化解决,可以为我国构建轻罪治理体系提供借鉴。在轻罪治理的背景下,完善我国轻罪程序的总体思路是实行犯罪分层,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强调“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具体路径包括完善刑事和解程序、完善司法出罪机制、完善审前程序分流机制、简化轻罪案件审理程序、完善刑事强制措施、完善涉案财物程序性处置等。  相似文献   

2.
轻罪案件具有案小人不少、案小事不小的特点,与重罪治理相比,轻罪治理更需要注重一体化思维,融合实体与程序、法律与政策、立法司法与执法为一体。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需要各治理主体各司其职,不断研究和探索,通过妥当立法、能动司法、严格执法、诉源治理,将治罪与治理并重,协同构建中国特色的轻罪治理体系,以轻罪治理现代化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相似文献   

3.
严励  方正 《犯罪研究》2023,(6):9-17
随着我国刑事立法轻罪化趋势渐显,对轻罪犯罪附随后果的规范化治理亟待探赜。通过对轻罪及犯罪附随后果整体观的把握,轻罪的界定应当采取法定刑标准,犯罪附随后果作为行为人因其犯罪所附加的不良后果,应当归入保安处分的范畴。犯罪附随后果对我国刑事立法转向“严而不厉”、轻罪化具有阻碍作用,同时严重侵害了行为人及其近亲属等主体的合法权益。由于轻罪犯罪附随后果具有促进犯罪人改造与弥合信任危机的功用,因而应当对其予以肃正。因此,应当坚持刑法规范说,将犯罪附随后果纳入刑法规范中,并在我国建立轻罪前科消灭制度。  相似文献   

4.
理论界关于“轻罪”的研究成果斐然且意义重大,但若干观点科学性不足,值得商榷。支持“‘轻罪时代’选择以宽为主刑事政策”建议的前提条件不真实,必须严格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支持“应该废除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建议的理由不合逻辑,对待危险驾驶罪,宜改良而非革命;“刑罚轻缓化是世界刑法发展趋势”论断与刑法发展实践不相符,需要考虑刑罚严厉化的现实意义;“犯罪化有违刑法谦抑性”论断过于片面,刑法谦抑性的核心在于刑法的最后手段性,而非刑法的排除性。  相似文献   

5.
近年来,轻罪案件数量逐渐增多,轻罪治理问题引起广泛关注。轻罪治理面临犯罪附随后果制度不尽完善、起诉裁量权行使存在不足、轻罪案件诉讼程序亟须优化等现实困境。现阶段,以宣告刑为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免予刑事处罚作为轻罪案件的界定标准更为科学合理;应通过探索犯罪附随后果制度配套改革,优化起诉裁量权运行机制,完善缓刑执行配套措施,建立轻罪综合治理中心等措施,推进轻罪治理现代化。  相似文献   

6.
国家刑事政策主要体现于立法及司法实践活动中。本文通过分析对比中外毒品犯罪立法及司法实践,结合我国毒品犯罪高发地法院2006年至2011年关于犯罪形态及审判结果等相关数据,就我国毒品犯罪相关刑事政策进行定位、分析,并重点研究我国长期以来基于毒品犯罪的死刑运用,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7.
孙春雨 《人民检察》2023,(11):30-33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犯罪结构发生了根本性改变,轻罪案件占比大幅上升。轻罪不同于重罪,需要建立适合自身特性的治理体系。由于我国提出构建轻罪治理体系为时不长,存在观念理念滞后、协同治理不足等难点。为此,需要紧扣问题,构建重罪、轻罪、微罪的犯罪分类体系;完善轻罪案件的捕诉标准,构建轻罪诉讼程序,建立前科消灭制度;畅通出罪、轻处、转处机制,为轻罪治理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各方协力共治,做好行刑衔接,推动轻罪治理体系建设。  相似文献   

8.
我国已正式废除劳动教养制度,在现实语境下,以法治视野重新审视我国的违法犯罪行为制裁体系,探讨我国轻罪制度的构建,具有独特的理论和实践价值.探索轻罪制度方案,分析轻罪范围及其处罚机制,有利于加强违法行为人的人权保障,维护刑事法治的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9.
徐立  成功 《河北法学》2023,(5):20-42
中国社会已进入轻罪时代。基于既有的前科制度,我国治理轻罪的同时,不可避免带来了轻罪后果实际不轻、犯罪行为与其后果严重“倒挂”的现象。这种现象不仅容易使前科人员被边缘化,也加剧了社会不稳定因素。前科是因受过刑事处罚而产生的规范性评价,表现为前置法与刑法上的累犯、从业限制、限制办理落户等处罚,其性质上属于刑罚的一种延续。无论是从刑法的基本原理,还是从刑法的基本原则、刑罚的正当化根据等角度看,既有前科制度缺乏正义的基础,都应该对其说“不”。我国应该构建前科消灭制度,在具体的立法模式上,可以选择刑法典立法模式;在具体的规则设计上,可以围绕前科消灭的基本条件、适用范围、启动程序、法律后果为重点建构。在具体的法律效果上,需要统筹刑法领域内、外的其他制度,一方面要修改刑法上的前科报告、累犯等制度,另一方面要清理不合理的前科规定,从而形成逻辑严谨、结构协调的前科消灭体系。  相似文献   

10.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这标志着我国司法体制逐步趋于完善,随之进入“后劳教时代”.然而刑法轻罪化是我国法律制度逐步走向司法文明的体现,也使我国刑法的“宽严相济”政策得到进一步落实.因此,应当以此为契机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刑法轻罪制度.  相似文献   

11.
张霞 《政法论丛》2011,(4):79-85
环境犯罪与单位之间具有紧密的联系,单位环境犯罪案件造成的危害日益严重,追究单位环境犯罪问题引起了世界各国的高度重视,韩国率先成为发展经济与环保先进国家之一,这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完善的环境刑事立法、特别是有关"环境犯罪控制特别措施法案"显然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环控法案"的突出特点是引入法人刑事责任的双罚制,通过对法人加重刑罚处罚来威慑环境犯罪。  相似文献   

12.
我国1997年刑法新增医疗事故罪,并为其配置“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法定刑。然而,在十余年的司法实践中,这种法定刑配置结构逐渐暴露了其罪责刑不相协调的弊端,大大影响了刑罚效用的发挥,不利于惩治与预防医疗事故犯罪。为此,针对现行刑法中医疗事故罪法定刑配置的缺陷进行相应的修正已是刻不容缓。  相似文献   

13.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量刑时要尊重报应刑相对于预防刑的主导地位。主流观点认为认罪认罚从宽的主要根据在于预防,这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形成张力。对从宽根据的预防式理解仅允许较为轻微的从宽,无法为当下全面深入的制度改革提供正当性基础。将仁慈与社会和解等新因素引入从宽根据同样无法化解从宽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之间的冲突。将认罪认罚定位为报应刑层面的从宽情节能够支持较大的从宽幅度,但这将冲击经典报应理念。一种不同于行为报应主义和品格报应主义的生活报应主义能够在尊重现实制度和报应理念的基础上将罪犯的真诚悔罪纳入报应刑的量刑情节,化解从宽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张力。这既实现了对实在法的最佳解释,又能为须认之罪的内涵和从宽限度等实践问题提供指引。  相似文献   

14.
姜涛 《政治与法律》2021,(5):105-122
作为对我国近年来发生争议的热点案件的一个理论回应,需罚性在犯罪论体系中的功能与定位被提出。我国目前的犯罪论体系均是以应罚性为中心展开的,缺乏对需罚性的判断,从而带来严重的理论与实践困境。犯罪论体系须认真对待刑法体系内的应罚性与刑法体系外的需罚性。从理论上,需罚性就是从刑事政策或宪法上判断有无刑罚处罚的必要性,是以预防的必要性为理论根据架设起刑事政策或宪法与刑法体系之间的桥梁,具有兼顾体系正义与个案正义的合目的性。同时,将需罚性导入我国犯罪论体系具有立法与司法基础,与我国实定法之间具有融贯性。我国应当建构应罚性与需罚性并重的犯罪论体系。  相似文献   

15.
论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   总被引:24,自引:0,他引:24  
"为他人谋取利益"旨在说明国家工作人员收受的财物与其职务之间具有对价关系;"为他人谋取利益"中的"他人"包括行贿人、行贿人所指示的第三人以及单位,"利益"包含正当利益与不正当利益;将"为他人谋取利益"限定为客观上实施了谋取利益的具体职务行为或者解释为主观要件要素,不具有合理性;"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最低要求是许诺为他人谋取利益;事先没有约定,在为他人谋取利益之后收受作为职务行为的不正当报酬的财物的,成立受贿罪;"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构成其他犯罪的,除刑法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应当与受贿罪实行并罚。  相似文献   

16.
罪刑法定原则视野下的非法经营罪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非法经营罪是我国刑法规定的经济犯罪之一 ,由于其中“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的存在 ,非法经营罪有成为新的“口袋罪”的危险。非法经营罪的本质在于经营行为严重扰乱了国家法律法规事先确定的市场管理秩序 ,而且该秩序会随着国家经济政策的调整有所变化 ;现行的刑事立法已经表现出对非法经营行为的关注 ,但亦步亦趋大可不必 ,完全可以以空白罪状之不变应万变 ;对“其他非法经营行为”的范围 ,应正确理解“国家规定” ,并对此进行适当的限制 ,才能够有效地限制其扩张 ,彻底贯彻罪刑法定原则  相似文献   

17.
"犯罪治理"作为刑事诉讼目的的若干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马明亮 《法律科学》2006,24(4):82-87
学界的主流观点以及现行立法对我国刑事诉讼目的皆持“二元论”的立场,即一方面为惩罚犯罪,一方面为保障人权,并没有把“犯罪治理”作为刑事诉讼的一个目标。从刑事政策的视角来看,这样的程序设计并不妥当。未来的刑事诉讼法修改,应该考虑赋予诉讼程序在治理犯罪方面的制度功能。  相似文献   

18.
随着2018年我国《刑事诉讼法》修订以后正式确立“认罪认罚从宽”原则,我国形成了审前分流与审判分流并重的多层次诉讼体系,进一步推动公诉权运行方式的发展。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了“健全与多层次诉讼体系相适应的公诉模式”这一改革任务。公诉模式转型的时代内涵及其改革趋向是多方面的,比如,包含了公诉理念、公诉活动繁简分流、公诉裁量权,等等。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为重点的公诉模式转型,实质上是探讨定罪请求权、量刑请求权、不起诉裁量权的新变化,以及与之相应的若干规则的完善。通过深刻把握多层次诉讼体系语境下公诉模式转型的特点及其内涵,才能有效提升检察改革质量、推动检察职能履行。  相似文献   

19.
挪用公款的数额对定罪与量刑具有重要作用。挪用公款存在不同用途的,根据举重以明轻的解释原理,可以将用于非法活动与营利活动的数额评价为用于其他活动的数额;对每一笔挪用行为及其数额的认定必须以刑法规定为标准,只有当挪用行为能够被我国《刑法》第384条规定的构成要件所涵摄时,才能将挪用数额计入挪用公款罪的数额;既不能仅挑选其中用途最多的数额作为定罪量刑的根据,也不能按用途分别计算数额,更不能一概以总数额作为挪用公款罪的数额。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的,并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归还,不能一律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也不能仅按其中一次最高数额计算;对于归还前已经构成挪用公款罪的数额,应当累计计算。对携带部分挪用的公款潜逃的案件,为了确保罪刑相适应,也可能将贪污的公款数额评价为挪用公款的数额;在使用人与挪用人构成共同犯罪的案件中,使用人应当对与其行为具有因果性的挪用数额负责,而不是仅对使用数额负责;对共同挪用公款数额的认定,必须采取共犯从属性说并贯彻责任主义。  相似文献   

20.
枫桥经验中蕴含的合作预防、对话型司法等理念深刻影响着中国犯罪学的发展向度。相较于传统的国家惩罚本位主义,枫桥经验注重发挥多种主体的协作优势,并融合法治与德治要素,引领着犯罪合作预防之模式;相较于传统的国家刚性司法面孔,枫桥经验强调乡贤治理与定纷止争,并早已暗合了认罪认罚从宽的对话型司法理念,国家机关不再是纯粹的惩罚主体,而是以沟通的姿态参与犯罪共治的合作格局。在社区矫正方面,通过社会控制理论和标签理论,枫桥经验的合作治理范式得以进一步揭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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