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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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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法学中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承继或废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犯罪论中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主要包括犯罪成立条件上的主客观要素的共存性和一致性.对于犯罪成立而言,应当考虑是否有主观的意思决定(包括故意和过失)以及是否有受主观意思支配的客观的方面,并且要考虑主客观要素的协调一致性.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不是犯罪成立要素的价值论.历史地看,没有不讲价值论的犯罪评价机制,但却有不讲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评价机制.主客观相统一是认识进步的产物.大陆法系的犯罪论体系虽然是在自然主义、新康德主义、二元论等哲学基础上建构起来的,但并非容不下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价值评价因素与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并不冲突、矛盾.  相似文献   

2.
刘艳红 《法学研究》2011,(5):110-126
以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为基础,我国刑法形成了主客观有机统一的犯罪构成理论;基于辩证唯物主义全面联系视角对有机统一的解答,导致了犯罪构成体系的平面化。平面化犯罪论体系存在着似是而非与规范说理缺失、定罪过程中的主观化与入罪化、无法应对实践需求以及主客观要素混淆等诸多理论与实践问题。我国刑法应该摒弃泛而论之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及平面化犯罪构成体系。以客观主义为立场、以明确界分客观与主观要素为内容、以阶层化为结构的犯罪论体系,应该是今后我国犯罪论体系的探讨方向。考虑到违法与有责在当今刑法理论中与构成要件符合性判断的融合趋势,以违法和有责为支点构建二阶层的犯罪论体系应该是反制平面化犯罪构成体系的最好出路。  相似文献   

3.
我国刑法理论中所说的"犯罪论体系"与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的"犯罪论体系"的内涵不尽相同。国外两大法系犯罪论体系具有主客观相统一、积极要件与消极要件相结合、动态的层次性、抗辩机制等特点。在重构我国犯罪构成理论时,应在将犯罪构成要件分为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基础上,借鉴两大法系犯罪论体系所具有的动态层次性的合理之处,并把消极要件纳入犯罪构成理论。  相似文献   

4.
我国定罪中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以我国犯罪构成中的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为基本逻辑支撑点,是犯罪成立条件体系中所应遵循的原则。因此,其与在犯罪本质论层面上所出现的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之间无内在的逻辑关系,也不是对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之缺陷的扬弃。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是关于犯罪本质为何物的理论争论,因此不应在犯罪成立条件层面上对它们进行解读。定罪中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不是静态的要件之统一,而是定罪过程中复数主体间的共识。  相似文献   

5.
主客观相统一的二元理论是贯穿近现代刑法学的一条主线,主客观二重性使得刑法摆脱了客观归罪或主观归罪的片面或偏执,使得刑法学成为真正科学的理论;作为刑法学的三大基础范畴,犯罪、刑事责任、刑罚在逻辑结构上都蕴含着客观要素与主观要素有机统一的二重性,并且在二重性的逻辑结构上存在着顺序相承的决定和对应关系,犯罪论、责任论、刑罚论的发展呈现出一个从或偏向客观或偏向主观的片面性走向主客观相统一的二重性的综合和理性过程;二重性也展示了刑法由严苛走向宽缓的进程,体现着刑法的谦抑精神,并可能昭示着未来刑法的非犯罪化与非刑罚化这一更加谦抑的发展趋势。  相似文献   

6.
笔者认为,探讨教唆犯的性质应该以我国的犯罪论理论为理论基础。我国犯罪论理论认为:行为符合犯罪构成是刑事责任的唯一根据。也就是说,在教唆犯与实行犯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教唆犯与实行犯应符合相同的犯罪构成,他们之间的区别应在犯罪构成之内部要素上,而非犯罪构成要件之上。教唆犯本身的主客观相统一充足了犯罪构成要件,教唆犯与实行犯的关系应是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教唆犯具有包容性。  相似文献   

7.
根据犯罪构成要件的内容或者位阶的不同,主张构建不同的犯罪构成论体系,属于结构合理主义的理论观点,无助于解决实际问题。以事实与价值二元论为基础构建的事实论体系与价值论体系、存在论体系与规范论体系,割裂事实与价值的内在联系,存在诸多缺陷。以事实与价值一元论为基础构建的一元论评价体系,主张事实判断与价值评价辩证统一,具有内在合理性:能够避免客观归责与主观认罪;事实判断与价值评价虽混融但脉络清晰;能够充分说明事实判断与价值评价的内在联系。犯罪构成要件的位阶不影响行为定性。社会危害性理论在犯罪构成论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排除犯罪性事由不构成犯罪是因为没有侵犯犯罪客体。  相似文献   

8.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是刑法应当贯彻的原则与基本理念。"主客观相统一"的提法将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相结合,其在内涵上确无不当,但其提法具有容易导致主观归罪的局限。"客主观相统一"基于客观主义的刑法立场倾向,既有利于犯罪成立要件准确排序,又能适应刑事司法的实践发展需要,可促进刑事思维路径的科学化与正确化,故"客主观相统一"应予大力提倡。  相似文献   

9.
着手是犯罪实行行为的起点,对着手的认定是实行行为判断的核心问题。"着手实行犯罪"对于认定犯罪未遂形态具有重要的意义。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中关于犯罪实行行为着手含义的理解存在客观说、主观说和折衷说,但均有种种弊端,无法对犯罪实行行为着手含义作出有说服力的说明。我国刑法理论中关于犯罪实行行为着手的含义的通说是科学的,即犯罪实行行为的着手是主观与客观的有机统一,它在实质上具有侵害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的紧迫危险性,同时又具有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客观方面这一形式上的特征。可以说,犯罪实行行为的着手既是主客观的统一,又是实质与形式的统一。  相似文献   

10.
正确设定奸淫幼女犯罪的主观要件,一个重要的前提是正确理解当前刑法中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传统意义上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是在“归责要素”意义上对刑法归责的要求;刑事实证学派引起了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从“行为责任”到“行为人责任”的内涵转变;而现代刑法中的主客观相统一在原有的基础上又产生了“归责标准”意义上的新内涵:即形式归责标准与实质归责标准之间的统一。在新的视野之下,奸淫幼女犯罪主观要件的实体设定和程序设定决定着该罪保护幼女的特殊利益和保障被告人人权的双重价值追求能否协调实现。  相似文献   

11.
陈晨 《中国检察官》2023,(14):38-42
司法机关认定自洗钱犯罪,应坚持主观要素与客观要素相统一的刑事责任评价原则,完整把握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收集和审查证据。“掩饰、隐瞒”不是犯罪目的,而是对洗钱行为人主观故意内容和客观行为特征的规定,司法机关应从主客观两方面收集证据,对行为人提出的辩解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证据予以证伪。当行为人确实没有“掩饰、隐瞒”的主观故意,或者存在其行为不符合罪质构造要求、对其认定自洗钱违背“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等情况时,应排除洗钱罪的适用,做到不枉不纵。  相似文献   

12.
冯亚东 《中外法学》2012,(3):607-625
在现代社会复杂的生活态势下,刑法典之实际运作很大程度依赖于犯罪论,以此作为中介性理论工具而将法律规范与案件事实精确加以对接,从而切实做到依法断案。中国和德国的犯罪论之构造差异,根源于两国刑法典对犯罪的不同规制方式。德国刑法典中规定的两重样态的危害行为,已注定了其犯罪论体系在基本结构上只能形成"客观不法/主观归责"的阶层式构造,进而在方法论上呈现一种从客观到主观的分析路径。中国刑法典中单一样态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决定了犯罪论体系毋须采阶层式构造而只须在既定的四要件体系的基础上,切实理解并诚心接受德国理论分析犯罪"从客观到主观"的路径模式。明确刑法典对犯罪论的这种制约关系,对中国刑法语境下构造科学实用的犯罪论体系,具有极为重要的前提性意义。  相似文献   

13.
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是典型的阶层式理论体系,其不仅区分违法与有责,而且确定了二者的位阶关系,即从违法到有责去检验犯罪的成立。这种阶层式的犯罪论体系在方法论上要求两种重要的位阶关系,即事实判断先于价值判断,客观判断先于主观判断。而四要件犯罪论体系并未区分违法与有责,各个要件之间也没有确定的逻辑关系,容易以社会危害性的价值判断凌驾于具体构成要件的判断,导致根据惩罚需求强行入罪的情形。同时,其强调以主观与客观相统一认定犯罪,实务中往往从主观切入,不仅不能揭示犯罪的本质,而且容易导致主客观互相补充以及整体的思考方式,易导致错案。通过比较优劣得失,可以说,阶层式犯罪论体系由于具有阶层之间位阶关系的内在逻辑性,因而拥有相当的实践优势,其能合理解决共犯问题,有助于判决书充分说理,也有助于防止错案的发生。  相似文献   

14.
犯罪构成是犯罪成立的规格和标准,也是马克思主义的主观与客观相统一原则,在犯罪构成问题上的具体运用。犯罪的目的和动机是属于构成犯罪的主观方面的两个因素。但是,长期以来,我国刑法学界和司法实际工作者对此认识很不一致。如关于犯罪的目的和动机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与作用问题,关于犯罪的目的在罪过形式中存在范围问题,关于犯罪的动机、目的、手段能否互相  相似文献   

15.
在现代社会复杂的生活态势下,刑法典之实际运作很大程度依赖于犯罪论,以此作为中介性理论工具而将法律规范与案件事实精确加以对接,从而切实做到依法断案。中国和德国的犯罪论之构造差异,根源于两国刑法典对犯罪的不同规制方式。德国刑法典中规定的两重样态的危害行为,已注定了其犯罪论体系在基本结构上只能形成“客观不法/主观归责”的阶层式构造,进而在方法论上呈现一种从客观到主观的分析路径。中国刑法典中单一样态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决定了犯罪论体系毋须采阶层式构造而只须在既定的四要件体系的基础上,切实理解并诚心接受德国理论分析犯罪“从客观到主观”的路径模式。明确刑法典对犯罪论的这种制约关系,对中国刑法语境下构造科学实用的犯罪论体系,具有极为重要的前提性意义。  相似文献   

16.
从程序法、证据学以及司法改革的角度切入错案防止问题是必要的,但实体法也应该为减少错案贡献自身力量。合理的刑事实体法理论,必须考虑方法论的合理性,必须考虑司法规律、司法逻辑,必须有助于解决某些司法难题,以最终实现人权保障的目标。以刑法为切入点,要防止错案,最为根本的是要坚持刑法客观主义立场。在这一立场指导下,形成客观优先、分层次判断、实质判断的刑法方法论及相应的司法逻辑。刑法基本立场、刑法方法论、刑事司法逻辑三者之间应该具有内在统一性。为此,有必要对我国犯罪构成四要件说进行改造,确立客观要素在犯罪论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和优先性,将传统上的主观判断尽可能还原为客观判断,并建构判断主观要素的"客观标准",建构阶层的犯罪论体系。蕴含在新的理论构造背后的刑法基本立场、刑法方法论作为一种观念形象,对于合理的司法逻辑的形成必定会发挥积极影响。  相似文献   

17.
庞冬梅 《北方法学》2012,6(1):78-86
俄罗斯的犯罪构成理论与德国的构成要件理论都是以费尔巴哈的Thatbestand理论为基础发展起来的,却形成了两种不同的犯罪论体系。俄罗斯的犯罪构成理论继承了费氏Thatbestand理论的完整性和统一性,构建了今天占通说地位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以贝林为代表的古典犯罪论体系将主观要素与评价要素从构成要件中切割出去,形成了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中的"支离破碎的构成要件";后又经新古典犯罪论体系、目的主义犯罪论体系、目的理性犯罪论体系的演变,重新将主观要素与评价要素逐渐复归于构成要件,这是德日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中的构成要件理论向费尔巴哈最初主张的Thatbestand理论的一种回归。  相似文献   

18.
在德国和日本的刑法中,有关违法性的理论有行为无价值论和结果无价值论的对立,两派的主要分歧在于行为样态及其主观要素的考察应该放在违法中还是责任中。我国学者关于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的立场争论,是在三阶层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下进行的。中国的刑法在坚守客观违法性论的立场上,应该走向"通过‘恶行’造成‘恶果’"的(二元的)抛弃了道德主义的新行为无价值论;其作为"新规范违反说"和"法益侵害导向说"的统一体,承认犯罪是违反行为规范进而指向法益的行为。  相似文献   

19.
《法学》1991,(4)
我国刑法对犯罪预备与未遂的区别关键是看犯罪行为是否已经“着手”。要正确区分强奸预备与未遂的界限,就应正确理解和把握该罪“着手”的涵义。“着手”体现了主客观统一的原则。首先在客观上,“着手”是实行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行为要件的起点,即行为人已经开始直接实施具体犯罪构成的客观行为,即属于犯罪实行行为。犯罪一旦进入“着手”,便标志着犯罪预备行为的终了和犯罪实行行为的开始,因此,判断是否已经“着手”,应当根据刑法分则对不同犯罪所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行为要件来具体分析。其次,“着手”在主观上是行为人犯  相似文献   

20.
李晓明  彭文华 《现代法学》2013,35(1):109-124
犯罪论的事实判断是对外界客观行为的实然认识,价值评价是主体对客观事实的应然判断,两者应当是协调统一的。行为入罪具有客观规律性。犯罪论的事实判断包括客观事实判断与主观事实判断,具有普遍性与特殊性、恒定性与可变性。犯罪论的价值评价包括客观价值评价、主观价值评价和混合价值评价。行为入罪在价值评价上需要遵循目的有效性、手段有效性、司法有效性、效益均衡性和后果均衡性原则。大陆法系国家的犯罪论体系缺乏实质的混合价值评价要素;我国平面的犯罪论体系缺乏形式的混合价值评价要素。重构论不可行的理由是:作为其哲理根据的事实与价值二元论早已崩溃,作为其立论基础的德日阶层犯罪论体系在评判次序上并非先事实后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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