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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是体现正义、公开等价值的重要制度,而听证笔录的效力则是听证制度的核心内容。但是我国只是在《行政许可法》中规定了听证笔录的效力,对于听证笔录在行政处罚、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中的法律效力并没有作出相关规定,本文将首先阐述行政听证笔录之概念及其效力,然后进一步论述我国应作出的选择以及如何完善我国听证笔录的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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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湘军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6,5(2):1-5
我国行政公共听证尚存在适用范围狭窄、代表遴选机制不健全、听证各方信息不对称,主持人制度设计不科学、听证笔录法律效力不足等问题.应采取渐进推广公共听证适用范围、强化行政公共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等措施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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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法》中对听证制度的规定,使听证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完善。但该法的听证制度的有关规定中仍存在着不足,这在某种程度上影响到了听证效果。进一步明确行政许可听证的适用范围,完善行政许可听证中告知程序,建立一支稳定高效的、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听证主持人队伍,增强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等将有助于更加完善我国行政许可听证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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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法>中对听证制度的规定,使听证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完善.但该法的听证制度的有关规定中仍存在着不足,这在某种程度上影响到了听证效果.进一步明确行政许可听证的适用范围,完善行政许可听证中告知程序,建立一支稳定高效的、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听证主持人队伍,增强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等将有助于更加完善我国行政许可听证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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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11月25日出版的《人民公安》第22期刊载的《关于治安处罚程序的思考》一文,认为治安拘留处罚“理应适用听证程序”。笔者认为不然,治安拘留处罚不应适用听证程序。第一、《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该法通过列举的形式确定: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三类行政处罚才适用听证程序,这符合我国行政执法的实际情况。在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像治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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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0,(4)
《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矛盾 ,主要体现在 :简易程序与处罚执行程序的矛盾 ,治安处罚较大数额罚款执行听证程序的矛盾 ,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的矛盾。应对《行政处罚法》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 ,使执法机关便于操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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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0,14(4):86-89
《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矛盾,主要体现在:简易程序与处罚执行程序的矛盾,治安处罚较大数额罚款执行听证程序的矛盾,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的矛盾。应对《行政处罚法》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使执法机关便于操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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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多年的实际运行,听证程序在公安行政处罚中的效果与人们对它的价值预期存在着巨大的差异.这其中既有听证适用范围规定不合理,主持人职能分离不彻底,案卷排他效力低,权利设置缺位等规范缺陷方面的原因;也有社会公众对听证程序的不认同,执法者"非专业化的纠纷观"等实践中的困难.针对这些困难,应从适当扩大适用听证处罚的范围,建立相对独立的听证主持人制度,改革听证的方式,增设阅卷权、赋予听证笔录应有的地位,健全期限制度等方面予以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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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听证意义重大。价格听证有利于避免价格调整而引起的社会震荡,促使经营者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以及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民主性。针对当前我国价格听证中存在的程序不完善、听证会代表缺乏广泛的代表性等问题,有必要提高消费者素质、完善听证立法与程序、明确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以完善我国的价格听证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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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听证是行政机关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公正合理地实施行政处罚,在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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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这里指的“较大数额罚款”在我们公安机关应如何确定数额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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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1997,(4)
在进行治安管理处罚中涉及较大数额罚款时,只有解决了具体操作执行过程中的矛盾才能适用听证程序。其矛盾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在治安管理处罚中涉及较大数额罚款时按听证程序办理,就会出现一个处罚裁决同时适用两个不同处罚程序,在实际操作中行不通;二是由于治安管理涉及较大数额罚款的人员特定,如采用听证程序会导致裁决无法宣布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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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行政听证制度作为行政听证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完善与否对于推进整个行政听证制度建设有着重要意义。但是在实际执法应用中,由于制度设计上的一些原因,在听证程序告知、听证程序适用范围、听证笔录效力、听证主持人“中立”等方面还是存在不少问题,影响了公安行政听证制度的实施效果,制约了公安依法行政工作的不断深入。完善公安行政听证制度应有效扩大公安行政听证的适用范围,完善公安行政的听证告知形式,确立听证主持人的独立机制,赋予听证笔录一定的法律地位,建立健全行政听证的违法监督与救济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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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与刑罚存在着协调的基础和适用上衔接的可能。两种处罚的协调首先表现在处罚种类的协调,可增加治安管理处罚单处罚款和刑罚单科罚金的条文;增加侵犯财产权行为和部分妨害社会管理行为的罚款数额;以违法所得数额或违法涉及数额为基准,处以一定比例的罚款;保留行政拘留和拘役,设定适用行政拘留情形与其他处罚任选,缩短行政拘留期限,减弱行政处罚剥夺人身自由权的权力。治安管理处罚中可借鉴刑罚的管制刑设定非监禁处罚,并增设相关法律措施。治安管理处罚程序存在证据规则不规范、案件调查手段适用程序混乱、听证程序名不符实、相关法律措施程序缺乏等问题。两种处罚的适用衔接学理上采选择适用说和合并适用说的集合,适用程序上衔接采刑事优先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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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听证笔录对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律效力如何,是行政复议听证制度的核心问题之一。行政复议听证笔录是行政复议决定唯一依据理论有别于案卷排他性原则。行政复议听证笔录对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律效力体现为两个层面:其一是行政复议听证笔录是确定行政复议听证案卷证据可采性的唯一依据;其二是行政复议听证笔录与其记载的其他证据共同构成行政复议决定依据的听证案卷。行政复议听证笔录通过对证据及质证过程的记载,确定了作为行政复议决定依据的听证案卷的范围,现有立法应进行相应的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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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铁路价格听证会、民航价格改革听证会、行政立法听证会、行政处罚听证会等大大小小、各种类型的听证会备受关注,已成为我国行政程序法治建设过程中的重要内容。为充分发挥听证会积极功效,有必要在我国行政程序法典化浪潮的推动下,比较分析听证主持人制度的若干问题,寻求适合我国国情的独立听证主持人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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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为标志,我国确立了听证制度,实现了听证制度在我国从无到有的突破。但这次规定条文简陋,特别是未认定听证笔录的效力,使行政处罚听证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一种“宣示性条款”。而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听证制度弥补了上述缺陷,使听证制度具有了实质意义,加强了听证制度在我国的实效。当然,从行政处罚法到行政许可法,我国的听证制度有了一定的发展,但仍不完善。为进一步贯彻程序公正原则、拓展私权空间,在行政领域扩大听证制度的适用范围、细化听证程序规则,在条件成熟时制定专门的听证程序法,是我国听证制度发展的趋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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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程序在我国还是一项崭新的法律制度,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与国外有较大的差距。文章在阐述行政处罚中的听证程序概念及主要内容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中存在的缺陷和不足,同时提出了完善我国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