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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网络实名制作为网络环境下公民个人权利保护的一次尝试最终以失败告终,其发展产生发展到失败的过程虽然短暂,但是给予了其他国家特别是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非常重要的经验。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倡导下,个人信息保护理所应当以法治为基石,以隐私权作为个人信息保护的法理基础,而网络实名制不应该成为时代的主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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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个人隐私权与信息权被列入民法典"人格权编",到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出炉,从抖音与微信读书的侵犯用户信息权,到旷视科技等人脸识别公司被推至舆论焦点,再到"戴头盔看房"行为被推上热搜个人信息保护在2020年受到的关注和取得的进步,值得被我们深深记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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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于2017年6月1日正式施行。实务中,在办理数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时对如何准确将涉案信息与《解释》第五条第三、第四、第五项规定的信息类型进行对照统一、精确归类普遍存在较大差异,导致众多案件最后的判决结果截然不同。文章从信息类型判断的价值标准出发,探讨其应有的思维路径,从而追求该类型案件处理结果的相对统一,并呼吁出台相关配套解释或新的法律为这一判断过程提供更明确的客观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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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日前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严打泄露或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相关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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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岁末,大规模个人信息泄露事件突发,个人隐私遭窃,网络安全问题又一次进入公众视野。很多网民发出呼声,互联网从来没有像现在这样让人感到不安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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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提供者”之微观解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网络服务提供者”概念过于宽泛,有必要对其类型化后,予以区分界定。基于网络著作权侵权主体的可能性,“网络服务提供者”可分为网络硬件服务提供者和网络软件服务提供者。前者包括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和网络信息存储空间提供者,后者包括网络内容提供者和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除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之外的其他三种网络服务提供者均可为网络著作权侵权主体,因服务方式不同,其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亦有不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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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大量个人信息被非法买卖,成为新型犯罪的根源,严重威胁社会稳定。为此,公安部先后于2012年4月20日和2013年1月14日,两次在全国开展打击非法获取和交易公民个人信息行动,一些犯罪分子纷纷落网。2012年10月15日,河南省商城县一名出售公民个人信息1.2万多条、牟利6万余元的警察被判处拘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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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隐私权内容之构建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网络时代,信息的不当收集和利用催生了“网络隐私权”概念。构建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首先需要明确网络隐私权的具体权利内容。与传统隐私权相比,网络隐私权不再只是表现为一项消极防御性的权利,而是具有了更多的积极内涵。作为一项复合型权利,网络隐私权应当包括同意权、知悉权、安全权、更正权和删除权这五项权利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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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有完整个人信息的快递单竟被作为商品进行买卖,一条售价4毛到1元……记者近日调查发现,申通、圆通、韵达等多家快递公司的大量快递单信息正在被明码标价公开出售,并形成一个庞大的"灰色产业",已经成为公民个人信息泄露的又一重要渠道,为冒领快件、入室盗窃、抢劫杀人等刑事犯罪活动打开了方便之门。快递单信息买卖"灰色产业"红火的背后,是快递流转过程中埋下的多重"泄露"隐患,以及"加盟模式"给快递企业的管理造成的种种弊端。品种齐全价格低"出售当天真实有效的快递单号!"记者在搜索引擎输入关键字"售快递单"后,随即显示出大量专门销售快递单信息的网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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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脸识别技术作为人工智能学科中发展最为迅捷的一个分支,被广泛地被运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生物识别信息因其所具备的专属性和唯一性的特征在大量身份核验的场景被采集,在审慎借鉴欧美先进立法经验和对我国实践困境的反思基础上,我国应当构建完善生物识别信息刑法保护制度,优化生物识别技术的刑事规制界限,完善生物识别信息层次特殊保护体系,将滥用生物识别信息行为入罪,实现生物识别信息合理开发利用与公民个人有序生活不受侵扰的基本价值诉求之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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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思想渊源与基本原理——基于“公平信息实践”的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代法学》2019,(3):96-110
公平信息实践构成了全球个人信息保护的思想渊源与基本框架。对公平信息实践的演化和全球各个版本公平信息实践的原则进行总结,可以发现公平信息实践确立了以个人信息赋权与施加信息控制者责任的进路。但强化个人信息赋权却未必符合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原理,并不一定能够很好地保护个体的隐私权益。同时,对信息控制者施加某些责任也未必符合大数据的基本特征,不能恰当地利用与保护个人信息。本文提出大数据时代的公平信息实践版本,主张采取有限个体主义与动态化的个人信息保护。这一公平信息实践的版本强调平衡个人信息收集、处理和流通中的个体预期与社会预期,强调发挥个人信息的公共性价值与风险防范的个人信息保护进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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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出售个人信息,属于整个灰色产业链的上游。转手信息的中间商,购买信息的所谓调查公司、讨债公司、广告推销公司等,都是这个链条中的关键一环。近年来,大量个人信息被非法买卖,成为新型犯罪的根源,严重威胁社会稳定。为此,公安部先后于2012年4月20日和2013年1月14日两次在全国开展打击非法获取和交易公民个人信息行动,一批犯罪分子纷纷落网。2012年10月15日,河南省商城县一位出售公民个人信息1.2万多条、牟利6万余元的警察被判处拘役。自2009年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侵犯公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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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经三次审议,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个人信息保护法》),并定于2021年11月旧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国首部针对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性立法,也是网络安全法治建设的重要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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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百度文库案”窥侵犯著作权罪的立法纠结——兼评2011年《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 年《若干意见》进一步明确了侵犯著作权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但《若干意见》在对侵犯著作权罪的解释中仍然存在着主客观方面的纠结,立法层面的规范纠结必将使得立法意图无法实现。解开纠结的路径应为:在主观方面,提高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审查义务,即只要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在他人上传侵权作品的网站上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就推定其明知他人上传的作品侵权并利用;在客观方面,将“利用他人上传的侵权作品”涵盖在“发行”的外延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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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银行客户资料、购房者资料以及消费者订餐、预约服务所留下的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泄露大有蔓延之势,就连到医院做孕检的准妈妈们也难逃“泄密门”。8月25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专门增加规定,明确提出要追究泄露、窃取、收买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刑事责任。但是,因个人信息无端被泄露而深受电话、短信骚扰之苦的消费者们纷纷呼吁,应尽早出台专门法律法规与刑法配合对个人信息予以保护,让消费者能够真正安心消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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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七)》将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