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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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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政策问答     
《劳动保障世界》2009,(12):42-43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相似文献   

2.
《劳动合同法》第22条忽略了服务期约定的效力问题,而运用违约金条款维护服务期制度并不能达到预期目的。对服务期条款的效力判断应立足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利益衡量,通过对服务期约定的前提、内容等综合考察得出结论。服务期的约定不能限制劳动者的职业自由,如劳动者违约,承担的是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3.
《公民导刊》2008,(6):55-55
无论根据今年生效的《劳动合同法》还是根据早已实施的《劳动法》,这个学院制定的劳动合同上的违约金条款都是无效的。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相似文献   

4.
《劳动合同法》将高校教师聘用合同定性为劳动合同,高校教师聘用合同违约金自然成为劳动合同违约金的一种,但鉴于高校教师的综合素质高于普通劳动者且高等学校的办学不以盈利为目的等实际情况,立法机关应将该违约金定性为总额限制型惩罚性违约金,规定教师仅在违反服务期约定时才应赔偿,且违约金的计算基数应包括校方为教师支付或报销的培训费、差旅费、住宿费及教师脱产培训期间的工资、奖金等。  相似文献   

5.
政策问答     
特别提示:《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巴掣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相似文献   

6.
《劳动保障世界》2010,(2):48-49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它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纸头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相似文献   

7.
正为了减少和防止用人单位秘密被泄露的概率,维护用人单位的市场竞争地位及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对"竞业限制"作出相应的法律规定。但由于法律规定不细,而相关解释、法规、规章散见于诸多规定之中,难于全面把握,诸如竞业限制补偿过低怎么办?单方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应否支付违约金?未约定竞业补偿金数额,谁说了算?下面案例予以解答!一、竞业限制补偿金过低,劳动者违约也应担责?【案例】2010年6月,刘女士入职深圳某公司。双方签订3年期劳动合同约定刘女士月工资为9000元。同时,双方签订的《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议》约定:乙方(刘女士)承诺在解除  相似文献   

8.
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月工资基数的确定,关系到用人单位所付经济补偿费用的多少,  相似文献   

9.
《劳动保障世界》2008,(2):34-35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仍未与劳动者签劳动合同的。枧为用人单位已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针对不少用工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问题,《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相似文献   

10.
Q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如果约定已到,合同终止,是不是可以不再续签?此时,需要支付补偿金吗?如果连续两次签订了这类劳动合同,第三次是不是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d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用人单位可以选择不续签。但用人单位仍然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相似文献   

11.
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纠纷中,因解除劳动关系产生的问题占了很大一部分,有的用人单位利用在订立合同时的优势,大肆约定各种违约金束缚劳动者,而有的劳动者又不懂法草率签合同,盲目跳槽,在解除劳动关系的过程中往往因双方协商、沟通的少而产生纠纷。明年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对解除劳动关系较《劳动法》有了更明确的规定,下面结合两个案例来说一下。  相似文献   

12.
新闻视窗     
视点用工一年不签合同视同“定终身”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6月24日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8次会议四审,草案新增规定,如果用工单位在用工一年内都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视为双方已定下“终身”,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24日进行第四次审议的劳动合同法草案修改相关条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此外,劳动合同法草案还增加条款,明确了非全日制用工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劳动合同法草案还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草案在平等保护合同双方的同时强调向劳动者倾斜,以“法律责任”一章为例,共16条规定,13条半都是约束用人单位的,还有1条针对行政机关,仅剩1条半约束的是劳动者。该草案如获通过,劳动合同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为劳动者撑开“保护伞”。  相似文献   

13.
司法实践界和理论界对普通劳动者在职竞业限制义务性质的厘定可归纳为三种学说,即法定义务说、约定义务说和忠实义务说。我国现行法律对普通劳动者在职竞业限制义务尚无明文规定。忠实义务说并不禁止双方当事人签订在职竞业限制协议,以忠实义务界定在职竞业限制义务更为合理。忠实义务理论下,若不存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无效事由,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在职竞业限制协议有效,且在职竞业限制协议中的违约金条款也有效;普通劳动者负在职竞业限制义务,但不应受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规定的在职竞业限制条款的拘束。  相似文献   

14.
《劳动合同法》在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同时,侧重于维护处于弱势一方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实现双方之间力量与利益的平衡,从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劳动合同法》统筹兼顾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利益,适当向劳动者作了倾斜,但同时也根据实际需要增加了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内容。比如,为了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促进创新、促进公平竞争,新规定了竞业限制制度。  相似文献   

15.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两种情形下(一是“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是“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而未订立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然而,司法实践中,“双倍工资”之罚则并非如上述法条规定的那样简单。下面案例警示劳动者在主张此项权益时,要注意防止下列五个误区。  相似文献   

16.
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要依法支付劳动者二倍工资?虽然《劳动合同法》实施四周年了,但是仍然有少数用人单位没能有清醒的认识,因而不能自觉遵守。为了给这些单位提个醒,同时纪念《劳动合同法》实施四周年,笔者根据自己的理解,对《劳动合同法》有关这个方面的规定解读如下:  相似文献   

17.
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要依法支付劳动者二倍工资?虽然《劳动合同法》实施四周年了,但是仍然有少数用人单位没能有清醒的认识,因而不能自觉遵守。为了给这些单位提个醒,同时纪念《劳动合同法》实施四周年,笔者根据自己的理解,对《劳动合同法》有关这个方面的规定解读如下:  相似文献   

18.
小保: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相似文献   

19.
劳动合同法是一部社会法,立法向劳动者倾斜,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如果没有依法或者依据合同的约定履行这一法定义务,就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出现了法定的事由,劳动者无需向用人单位预告就可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相似文献   

20.
政策问答     
《劳动保障世界》2007,(10):42-43
特别提示: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考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居民身份证具有法定的证明效力。除法律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对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择业自由是《宪法》和《劳动法》都规定的劳动者的基本权利。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目的就在于迫使劳动者一直在同一用人单位,这在某种意义上是对劳动者择业自由的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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