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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案件提前介入的制度构建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提前介入是检察机关积践行的检察职能之一,初衷在于将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的审查程序前置于侦查阶段,以提高办案效率,确保案件质量。由于开展提前介入是检察官直接介入到侦查阶段,因此如何构建提前介入的制度一直倍受争议,本文试解决此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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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全国检察机关在公诉部门实施了主诉检察官办案机制。主诉检察官办案机制的实施打破了用行政办法管理案件审查的旧模式.改变了集体讨论、集体负责的旧框框,形成了以主诉检察官为案件负责人,责、权、利相统一的新的办案工作制度.从而提高了检察官的办案责任心,减少了办案程序,提高了办案质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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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诉检察官制度的主要内容主诉检察官制度是主诉检察官在检察长(包括分管副检察长)和审查起诉部门负责人的领导下,依法相对独立地办理案件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办案制度。主诉检察官制度由主诉检察官的资格和任免、考核和培训、奖励和惩戒、权力和责任、保障和监督等基本内容组成,主诉检察官的权力和责任、保障和监督是其主要内容。(一)主诉检察官的权力原有的办案方式,公诉人承办案件,只有建议权,没有决定权。案件层层审批,环节多,效率低,责任不明,责和权不相对应。主诉检察官制度的本质是按诉讼规律来管理公诉活动,用司法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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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行主诉检察官制度,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今年六项改革之一。与此相适应,笔者建议,在自侦案件中应建立侦诉一体化模式。其基本要求是: 1.建立主诉检察官对全案负责的责任制。主诉检察官不仅要对起诉环节负责,而且要对全案自侦查到起诉全过程负责。 2.确立主诉检察官在侦查阶段的主导核心地位,加强批捕、起诉部门或对侦查程序的监控力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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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以下简称“提前介入”),是指对法律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负责侦查的某些案件,在公安机关捉请批准逮捕或者侦查终结移送检查机关起诉、免予起诉之前,检察机关就参加公安机关的部分乃至全部侦查活动,以熟悉案情、掌握证据、提出建议,促进案件的正确合法处理的一种办案方式。近几年来,“提前介入”不仅已成为刑事诉讼中客观存在的现象,而且正在更广泛地推行。实践证明,“提前介入”是一种行之有效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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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时间由审判阶段提前到侦查阶段,这对加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无疑具有重要意义。但在另一方面,律师提前介入增加了检察机关侦查、起诉工作的透明度,对检察办案人员的办案质量和执法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律师介入侦查活动在国外早已有之,我国还是第一次从立法上明确规定。如何对待律师介入侦查起诉活动是检察机关所面临的一个非常迫切的现实问题。一、自侦实件侦查阶段律师介入的问团自侦案件是指由人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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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在反贪办案中积极探索和完善司法会计介入侦查新路子,从初查、立案、收尾三大环节入手,充分发挥司法会计的专业优势,引导办案人员准确地侦查取证。通过这种形式,该院自2006年实行司法会计提前介入侦查以来.司法会计人员共协助侦查20余次.查处违法违纪资金1000余万元,移交自侦部门立案侦查10件11人,初查成案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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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沿袭传统的办案形式。“独任制”(即“搭档制”)模式在形式上与以往传统的行政办案模式极其雷同,这种办案模式实施过程中,容易造成两种倾向:一是主诉检察官容易受习惯思维和习惯工作方法的影响,实际工作中自觉、不自觉地按照过去的办案形式进行,致使推行主诉检察官办案制改革失去了真正意义。二是容易造成部门行政负责人对主诉检察官权限收缩,导致以打破行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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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刑事办案质效是基层检察机关回应人民群众新期待的重要举措。在实践中,部分基层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实不到位,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工作开展质量不高且具有较大随意性,加之部分基层检察官司法理念落后、综合素质不高等,严重制约了刑事办案质效的提升。基层检察机关需深入落实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规范退回补充侦查和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工作,提高办案检察官综合素质,不断提升刑事办案质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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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30日,连续四年荣获南阳市自侦工作第一名的河南省唐河县检察院建立了《自侦案件办理暂行办法》、《自侦案件办理全院一盘棋暂行规定》等规章制度。将配合与制约融为一体,坚持主诉检察官指导自侦案件的侦查,案件一旦立案,公诉部门参与案件的审查、立案、侦结等要环节,强化“谁指导,谁办理,谁负责”的责任制。对重大疑难案件,公诉部门邀请自侦部门参加法院公开审理的旁听。侦监、技术等部门根据需要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确保实现自侦案件侦诉判的三个百分之百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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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明确目的,是提前介入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它是为了保证办案质量,提高工作效率,使有罪的人受到相应惩罚,使无罪的人不受任何牵连,确保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而不是单纯地追求办案速度。办案速度快,应是在准的前提下加快,如失去了准,也就无快可言。 第二,统一范围,这是提前介入适用的原则。从现有的法律规定和办案实践看,提前介入的范围应当统一规定为:“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的重大案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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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监察与提前介入侦查有共同的理论和实践基础。梳理1980年以来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可以发现,提前介入侦查的定位经历了从追求办案效率到确保案件质量,再到监督侦查、保障权利的发展过程。不同的是,提前介入监察是检察机关基于相互配合和相互制约的原则,在尊重监察机关独立办案的前提下进行的配合协助与制约。实践中,提前介入监察的案件范围模糊、介入的被动开启、介入的时间不充分、介入意见效力模糊等实践问题影响提前介入监察的办案质效。为此,需要明确“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范围;确立“以商请介入为主、主动介入为辅”的启动方式和“适时介入”的标准;以内部介入传导司法理念,适度增强提前介入意见的效力;细化提前介入监察中指定管辖与司法管辖的衔接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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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二者之间不应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一方面,审查起诉部门行政负责人只领导部门的日常行政工作,而不能对主诉检察官的办案进行干涉;如果其对主诉检察官已经做出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要求主诉检察官进行复议,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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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从重从快方针,各地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加快办案进度,缩短办案时间,又能保证办案质量的途径。部分省、市的检察机关打破了等案上门,按部就班的常规,采取在公安机关提请批捕和移送起诉(免诉)之前就主动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做法,从而解决了从快打击与办案期限的矛盾、办案期限与办案质量的矛盾。这一做法,在实践中被概括为“提前介入”。提前介入先在部分省、市检察机关实行,近年来已在全国检察系统普遍推开。然而在理论上如何界定提前介入的法律性质,提前介入后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的相互关系怎样处理?实践中应防止哪些倾向等问题仍值得认真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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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两年,主诉(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度建立后,极大地调动了检察官的积极性,大大提高了办案的效率。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当前主诉(主办)检察官办案质量出现一些不尽人意的问题。因此,在健全主诉(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同时,有必要对办案质量督导工作进行改革,建立办案质量督导制度,加强对办案质量的指导和监督,以确保办案质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