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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公司与社会的和谐发展--美国公司制度的理念变迁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郑祝君 《法商研究》2004,21(4):119-126
传统公司法奉行股东利益至上和利润最大化原则 ,忽视了公司的“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和公司应承担的社会责任。随着传统公司理论的突破与发展 ,2 0世纪末期改革以后的美国公司法 ,在奉行利润最大化的同时 ,将“利益相关者”的权益保护以及公司与社会协调发展等内化为公司法自身的规范和制度 ,并着眼于与社会和谐共进的长远目标。而这一和谐理念的形成是建立在实用主义社会学法学和现实主义法学的基础之上的。  相似文献   

2.
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与公司的社会责任   总被引:41,自引:0,他引:41       下载免费PDF全文
朱慈蕴 《法学研究》1998,(5):83-100
一、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与公司社会责任的实现公司的社会责任从广义角度讲,是指公司应对股东这一利益群体以外的与公司发生各种联系的其他相关利益群体和政府代表的公共利益负有的一定责任,即维护公司债权人、雇员、供应商、用户、消费者、当地住民的利益以及政府代表的...  相似文献   

3.
阿里巴巴公司以“合伙人”架构在海外上市,这迅速成为业界关注的一个焦点.这种“合伙人”制度其实涉及公司法中一个长久争论的话题,即公司法是否应当奉行股东本位的理念.无论是检视法律逻辑,还是考察实际功效,股东本位均优于其他可选项.我国公司法应坚守股东本位,将股东利益最大化作为公司的目标,将公司的控制权归属于股东.同时,公司法可作类型化处理,对于封闭公司,授权“合伙人”决定公司董事人选,属于股东处分自身权利,不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或社会公众利益,法律无禁止必要;对于公众公司,股权会比较分散,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公司稳健运行,应当对此设立禁止性规范,即使“合伙人”公司制度得到全体股东同意也不得例外.  相似文献   

4.
论公司的社会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公司法》第5条的规定,宣示了公司应负社会责任这一价值理念,并借以鼓励公司经营人员从事负责任以及正当的公司行为。但义务内容的模糊性和义务对象的不存在.很难将公司社会责任视为法律上的约束.亦不能援引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裁判之法律依据。规定没有改变公司的基本性质,《公司法》的趋同性要求公司经营人员仅对股东的利益负责,现阶段我国尤其要强调公司的营利性。我国公司社会责任的承担须在确定股东利益最大化目标实现基础上强调公司对其他利益相关者的保护,把公司法所秉持的为股东谋求利益最大化的法则融贯于公司社会责任的含义解释和应用之中.  相似文献   

5.
李敏 《法制与社会》2013,(19):90-91
现代公司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还必须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对股东、员工、消费者、政府、社区以及环境等利益相关者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我国新公司法第五条规定了公司的社会责任,该规定对立法和司法都是有指导意义的。我国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并借鉴发达国家公司社会责任制度,从而不断完善公司社会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6.
析英国新公司法中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规定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关于公司目的,历来存在着两种模型股东主导型以及利害关系人主导型.不同的公司目的决定了公司法对股东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保护程度.在我国,近些年来,要求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呼声越来越高,并且在法律实践中出现了公司社会责任的立法范例.英国的公司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的立法发展,加深了我们对公司社会责任的理解.英国最新的公司法作出了不同于传统模型的规定,对我国公司法的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具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7.
公司必须承担社会责任是我国新公司法的要求,在实践中如何去理解和把握这一责任的概念的内涵,是值得深入探讨的一个问题。立足于我国的现状,研究公司的社会责任应在坚持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基本前提下来进行。公司的社会责任要求公司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关注其他相关利益群体的利益,履行其应尽的各种社会义务,促进经济又快又好的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相似文献   

8.
夏小雄 《华中电力》2023,(1):95-113
公司法深层结构是指公司法表层结构背后对于公司和公司法的观念认知、功能理解,展现了有关公司法的政治伦理、经济逻辑、文化理念。公司法的深层结构具有历史性特征,决定了不同国家或地区公司法的“精神气质”和“内在品格”,对于公司法的体系安排、制度建构、规范解释亦能发挥重要作用。从公司法发展历史来看,公司法深层结构决定了“民主型”英国东印度公司和“专制型”荷兰东印度公司的不同,二者在股东权利保护、公司权力分配、董事责任约束、股东自治空间、政府关系处理等方面形成了不同风格的制度体系,并对于英美法系公司法和大陆法系公司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我国公司法全面修改背景下,有必要深入考察我国公司法的深层结构及其对公司法治实践的影响,并立足本土实际、基于现实国情探讨公司法改革的重点方向和实施路径。  相似文献   

9.
传统公司法坚持股东利益至上的观点,认为股东是公司利益的唯一享有者和责任承担者.然而公司在追求利润的同时也带来环境污染。因而社会公众认为其应当调整其股东利益至上理念,承担相应的环境责任,  相似文献   

10.
我国新《公司法》引进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该制度强化了股东对董事等公司经营管理人员的内部监督和制衡,对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具有积极意义。我国《公司法》对股东代表诉讼的规定和台湾地区的股东诉讼制度存在一些区别。笔者将两者诉讼股东的主体资格、前置程序、诉讼费用、诉讼结果责任等进行了比较。  相似文献   

11.
传统公司法理论在谈及董事责任时,多限于探讨董事对公司的责任,即董事违反对公司的善管义务和忠实义务时应承担的责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多个条文较为详细地规定了董事对公司的责任。然而当公司董事因失职造成公司以外的其他人,如股东、债权人利益受损时,失职董事是否应直接向其承担责任呢 ?  一、现有立法及实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 111条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对于该条,有人认为其责任…  相似文献   

12.
企业社会责任要求的入法表明,它已经不再仅仅是道德意义上的社会要求,而且成为法律上的规定.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规定和要求进一步强化了公司自治,使得公司管理层可以根据公司的长远发展需要决定公司经营和社会发展策略,而不再局限于单纯的股东利益.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须建立适合于公司自主决定的制度框架,使公司管理层能够依法并相机决定如何承担社会责任.  相似文献   

13.
吕伟明 《法人》2007,(2):32-33
新《公司法》引进了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企业社会责任是公司法理论发展的产物.是指公司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必须对公司雇员、债权人、供应商、消费者和公司所在地区居民、自然环境和资源、社会安定和全面发展承担社会责任。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突破了以往狭义认为公司是由股东、债权人和公司本身三者构成的利益平衡体.引入更多的利益相关主体.包括雇员、供应商、消费者和社区环境等因素。这是对公司对众多利益相关者产生影响的确认。  相似文献   

14.
公司法本质上属于私法,公司又被认为是一系列合同的联结,但公司又是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这决定着公司法既有任意性规范,又有强制性规范;既要贯彻私法自治原则,又要受到国家强制的限制。股东资格的取得是公司自治的始点,而是不是股东要以法律标准来判断:一是股东是否对公司出资;二是是否履行法定程序。在自治范围内,公司可以依法或章程对个别股东除名。公司自治应当受到限制,主要原因是:股东的有限责任、保护第三人利益和公司社会责任。  相似文献   

15.
公司目的的现代修正--利益相关者理论评价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司握有的资源使其可以对非股东利益相关者行使权力,这构成了修正公司营利性目的、要求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正当性基础。公司利益相关者条款是公司法落实公司社会责任的基本路径,但是只有内部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才能得到正式制度的切实支持,目前可行的只能是有限的利益相关者条款。  相似文献   

16.
关于在我国建立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争论由来已久,我国在《公司法》修订之际,在借鉴国外公司立法与司法经验的基础上众望所归地建立了我国的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新《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规定,为防范滥用公司制度的风险,保证交易安全,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提供了必要的制度安排。当然,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必须严格把握界限,不能因此动摇公司有限责任的基础。本文通过对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法理分析,对新《公司法》第二十条进行了解读。  相似文献   

17.
建立公司社会责任制度是当今世界各国立法的总体趋势,公司的社会责任也是法的社会化在公司法领域的体现。本文主要探讨了公司应当承担社会责任的对象和内容,从而完善公司社会责任制度,实现公司股东及其利益相关者的双赢。  相似文献   

18.
公司股东代表诉讼的审理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我国《公司法》第152条规定了公司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当公司利益受到侵害时,如果公司拒绝或者怠于行使诉权的情况下,股东可以代表公司,为了公司的利益对控制股东、董事、高管人员或者第三人的非法行为提起诉讼,通过司法救济途径来维护公司的利益。由于我国新《公司法》定位在修订层面上,对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创设是原则性的,可操作性并不强。司法实践中,无论在  相似文献   

19.
利益相关者理论强调公司不仅仅追求股东利益的最大化,还应当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而修订后的新《公司法》加入了要求公司从事经济活动必须承担社会责任的条款,强化了对小股东利益的保护等内容,使利益相关者价值最大化成为新的目标,实现社会的整体和谐。  相似文献   

20.
当公司的利益受到侵害而公司怠于或拒绝追究侵权人责任时,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是一种重要的司法救济手段。尽管新修订的《公司法》明确规定此种制度,但是该条规定比较原则,可操作性不强。本文从新修订的《公司法》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入手,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完善进行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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