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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劳动争议呈现日益增多的趋势,作为劳动者保护自身权益的基本方式,劳动争议的解决涉及到劳动者基本权益的实现。完善劳动争议处理的相关规定,能够更好的解决劳动争议,维护劳动者权益。本文针对我国新出台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其规定的进步与不足之处进行讨论,以期更好的理解及完善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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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内地与香港地区由于所属的法系不同,司法体系存在很大差异,致使两地对劳动争议的处理体制大相径庭。我国内地新出台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很大程度上完善了内地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本文以内地新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为视角,对我国内地与香港地区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进行了比较,以期对今后内地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进一步完善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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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给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带来了许多重大变化,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与此前的劳动争议处理法律法规相比较,该法在求新方面有着较为明显的优点。但由于诸多条件的限制,这部新法仍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与不足,亟待进一步研究和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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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迄今为止已经实施将近三年了,本文试图从该法实施的效果中总结出它的优点与不足,以期能够扬长避短,不断完善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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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6):3-8
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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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适用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构建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应在适用过程中落实劳动争议调解多元化、社会化的立法意图,完善劳动争议裁审体制的分类处理机制,提高劳动争议仲裁的权威性与公信力,理顺劳动监察与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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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核心,劳动争议处理的主要方式有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四种。由于仲裁与诉讼具有法律强制性,因而被广泛用来解决劳动争议。但是,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实行的"一裁二审"模式未能理顺仲裁和诉讼的关系,导致劳动争议出现了仲裁程序虚化、司法资源浪费和当事人诉累等问题,为此,学界提出了诸多替代现行模式的构想。本文认为导致前述问题的原因不是制度上出现问题,而是裁审衔接上存在问题,应通过对现行模式的完善来解决上述问题。具体措施包括:将劳动争议分类处理,强化各自程序;加强仲裁机构的改革,落实"三方原则";统一证据规则,建立卷宗移送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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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则,调解一般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从审判实践来看,我国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率普遍偏低。然而,笔者认为,劳动争议诉讼的特殊属性决定了劳动争议诉讼中应当先行调解,这样更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的诉权以及劳动争议的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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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一裁两审”是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特别是企业劳动制度改革的深入,在司法实践中,诸如:解决劳动争议的周期长、成本高,劳动争议委员会法律地位不明确,仲裁机构本身具有局限性,弱化了仲裁高效率的职能,损害了劳动仲裁的权威性,仲裁与审判之间缺乏协调等问题越显突出。实行“或裁或审,裁审分轨”“两裁终决”,完善“三方机制”,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建立劳动法院,实行“两审终审”制等措施建立并完善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使之促进市场经济健康稳定发展,也与国际劳动争议体制相接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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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劳动关系的不断变化,劳动争议纠纷数量呈不断上升趋势。处理好劳动争议纠纷,不仅是平衡与协调劳动关系的需要,也是保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利益的需要,更是维护劳动关系和社会稳定的需要。鉴于此,尽量适用调解化解劳动争议显得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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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作为一部程序法.其立法目的是为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供方便快捷的处理机制.及时公正地解决劳动争议纠纷.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该法针对劳动争议纠纷处理中存在的调解率低.仲裁时效短.案件审理周期长.劳动者举证难等问题,有针对性地作出了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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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实施,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从完全的"一调一裁二审"机制变更为"一调一裁二审"和"一调一裁"并存的混合机制。对部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一裁终局,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劳动争议处理机制重大的改革举措之一。但是,在劳动争议审判实务中,一裁终局制度并未发挥立法者所预期的简化程序、避免讼累、大幅度减少劳动争议诉讼等积极作用,反而因其制度设计的不完善,造成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旧病"未愈又添"新疾"。通过对上述现实问题的剖析,笔者认为应在反思我国审级制度的基础上,继续对现行劳动争议处理机制进行创新,最终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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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我国东部沿海地区中心城市K企业的深入调研,在颁布了《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背景下,从劳动合同签订、工时、工资、同工同酬、社会保险和劳务派遣公司的不同角度总结了当前劳动者保护的现状和主要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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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规定了一种有条件、有限制的终局裁决制度,它不仅引起了必要的条文上的规范分析,也带来了学术上的仲裁终局化畅想.从第47条出发来认识我国劳动争议仲裁的终局化,要认识该条文在实施中的制度性和技术性问题,要兼顾劳动仲裁制度的一般法理,更要把握住我国劳动争议仲裁终局化中给予劳动者倾斜性保护以及提升劳动争议解决效率的务实理念.在学理上,强拉硬拽的或裁或审、一裁终局观念只会弱化仲裁的作用,不符合我们强调调解、仲裁的国情.继续强调第47条背后仲裁和审判的平衡观念,有利于明晰独具我国特色的劳动争议仲裁终局化之理念和制度架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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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就部分案件设计的一裁终局制度,受到了上至专家学者下至普通百姓的高度赞誉,被认为是新突破、新亮点。普遍认为,该制度可以有效遏制用人单位恶意诉讼,结束劳动者马拉松式的维权之路,避免仲裁与诉讼程序重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