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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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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套取行为是高利转贷罪的必要要件,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是套取,关键是看行为人对于贷款的实际用途。高利转贷罪中"高利"应以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为依据。行为人转贷牟利目的产生的时间不应该成为影响本罪构成的因素。只要违法数额或者违法次数达到构成犯罪程度,即可以高利转贷罪定罪处罚。对内外勾结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并高利转贷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行为应根据情况,分别以高利转贷罪、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定性。  相似文献   

2.
高利转贷罪是一个新罪名.本文着重探讨了该罪的构成以及认定高利转贷罪应注意的几个问题,并对金融工作人员与借款人互相勾结,套取无息或低息信贷资金,高利转贷案件的处理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3.
【裁判要旨】正确理解和判定犯罪的构成要件,对准确司法具有重要意义。行为人编造虚假理由申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并贴现,从银行获取资金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的套取银行信贷资金行为。刑法与司法解释没有规定高利转贷罪中的高利参照标准,转贷是否属于高利,不宜一概而论,不能用一个绝对的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来认定本罪,而是要重点结合行为人的违法所得综合判定。  相似文献   

4.
彭群  王引 《法制与社会》2013,(12):287-289,296
高利转贷罪,是新《刑法》为适应司法实践而确立的新罪名。从高利转贷罪的犯罪构成角度言之,在转贷行为前存在的"牟利目的"支配下的"套取"和"高利转贷"行为互为一体,缺一不可。"牟利目的"必须产生于行为人向金融机构贷款前;行为人高利转贷的行为必须以"套取"金融机构的贷款为前提;同时"高利"的标准基点也应该是原信贷资金从银行贷出时的利率,而不能以银行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同样,高利转贷罪也存在未遂的情形。  相似文献   

5.
高利转贷罪是针对信贷资金的犯罪,其所要求的"转贷牟利"目的可以产生于套取资金之后,所牟之利也不仅限于金钱,亦应包括非物质利益.金融机构在一定的条件下也可以成为高利转贷罪的主体.对信贷资金的非法取得、违反规定使用都属于"套取"行为;是否"高利"关键在于转贷的利率是否高于其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时约定的利率;认定"违法所得"应限于获取的利息差.  相似文献   

6.
杨云 《检察风云》2011,(22):14-15
他因高利转贷而获罪 家住上海市西区的周老板由于无法申请到贷款,便想打个“擦边球”。他委托两名生意场上的朋友代为贷款,再转借给他。原以为这个办法天衣无缝,不想被银行察觉,不但“妙计”落空,而且连累两个朋友涉罪。  相似文献   

7.
贷款诈欺行为犯罪化之分析及立法建议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对于欺诈性贷款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仅规定了贷款诈骗罪和高利转贷罪 ,而对一时占用的贷款诈欺行为未给予应有的关注 ,实践中也仅作为民事不法行为处理。应将贷款诈欺行为予以犯罪化 ,《刑法》应在贷款诈骗罪和高利转贷罪之外设计一个堵截的构成要件———贷款诈欺罪 ,以惩治那些主观目的难以证明和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转贷牟利目的的贷款诈欺行为 ,并对贷款诈欺罪的罪刑规范进行具体的立法设计。  相似文献   

8.
正历经百余年的法治进程洗礼,当下中国,罪刑法定已成为一种社会常识,尊重法律、解释法律也已然成为了法律人士的基本生存方式。但是社会生活经验告诉我们,有些行为,从社会发展的需要来看,继续犯罪化不仅不具有合理性,而且还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众的价值判断。由于立法条文的制约,对于这些行为,仅仅立足于法律解释显然是不够的,唯一有效的办法就是通过立法上"非罪化"予以排除。现行《刑法》第175条第1款所规定的"高利转贷罪"就是这样一种应该予以非罪化处理的行为。一、对案件本身的一个基本认识本案中,隙某事后收受"好处费"、"利息分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周某构成行贿罪。对于此点,当无异议。  相似文献   

9.
徐杰 《人民司法》2022,(16):81-84
作为催收非法债务罪的核心构成要件要素,高利放贷与非法债务在发挥重要的出入罪评价作用的同时,分歧渐显。针对高利放贷的判断,不宜再以传统的年利率36%为界分红线,从法益保护以及刑民协调的角度出发,应当主动衔接当前民事法的规定,以4倍的1年期LPR为识别利率标准;非法债务区别于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综合刑民考察结果,其是指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而无效,且排除请求权的债务。具体适用时需注意:非法债务存在债因,无债因的虚假债务不属于非法债务;没有违反强制性法律法规或公序良俗,或者虽有违反但仍然有效的债务不应被评价为非法债务;非法债务限于不得要求返还或涉案钱款应由国家予以没收、追缴等排除催收方请求权的无效债务。  相似文献   

10.
在骗取贷款罪的司法认定中,如何正确把握欺骗行为与取得贷款之间的因果关系,骗取贷款罪与近似犯罪如贷款诈骗罪、高利转贷罪的界限,单位实施骗取贷款、贷款诈骗的定性,骗取贷款罪的罪数形态,骗取贷款犯罪中犯意转化及实行过限的处理等,尚存在一些不  相似文献   

11.
虽然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在行政法规中归于"准金融机构",但在刑法上应属于"其他金融机构"之范畴。骗取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的行为,如果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则构成贷款诈骗罪;如果无"非法占有的目的",则构成骗取贷款罪;如果以转贷牟利为目的,转贷他人,则构成高利转贷罪。由此引申,在判定小额贷款公司"其他金融机构"的刑法性质之后,刑法有关对金融机构保护的法条规定也可适用于小额贷款公司,由此构筑起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创新行为的刑法保护体系。  相似文献   

12.
孟庆华 《法治研究》2013,(1):102-109
王立军案件共涉及徇私枉法、叛逃、滥用职权、受贿等四罪名。王立军“明知薄谷开来是有罪的人”,符合“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要件,依法应构成徇私枉法罪。明确叛逃罪是否以“危害国家安全”作为构成要件.以及王立军出逃美驻华领馆的行为是否成立叛逃罪,这对深入探讨叛逃罪仍然具有重要的价值与作用。王立军应否构成滥用职权罪,重点在于从主客观构成要件上来确定“未经批准或者伪造批准手续.违法使用技术侦查措施”是否符合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分析王立军的受贿罪问题。应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客观构成要件以及“明知”与“间接故意”主观要件两方面来把握.这样才能比较透彻地了解其受贿行为的性质及其危害性。  相似文献   

13.
犯罪构成理论在刑事诉讼各环节起着不同的作用,存在缺陷的犯罪构成理论制约着刑事诉讼的各环节。从犯罪构成理论对刑事诉讼各环节的制约看,现行犯罪构成理论的最大不足是缺少消极构成要件。犯罪构成要件应包括犯罪客观、犯罪主体、犯罪主观和犯罪阻却四个要件,不包含犯罪客体要件。犯罪构成要件具有明确的位阶关系,能反映定罪的司法逻辑。完善的犯罪构成理论应“入罪”与“出罪”并重,积极构成要件与消极构成要件兼备。  相似文献   

14.
滥用职权罪主观要件浅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增设了滥用职权罪。如何正确认识滥用职权罪的主观要件,对于合理界定滥用职权罪的范围,正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都具有重要意义。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本身没有明示滥用职权罪的主观内容,所以对滥用职权罪主观要件的认识,理论和实践部门存在严重分歧。据笔者所见,关于滥用职权罪的主观要件当前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该罪“主观方面是故意。行为人对其应当履行职责而不履行或不应当超越职权而超越职权及其所造成的严重后果是故章的”。工第二种观点认为,该罪是故意犯罪,而且是直接故意,行为人…  相似文献   

15.
复数法益下的被害人同意——“优势法益说”之提倡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在构成要件的保护对象是复数法益时,被害人同意的出罪功能受到限制。以往的“选择性理论”和“累积性理论”不能妥当地说明同意在复数法益下的出罪效果。将复数法益“单一化”处理,也不是圆满的解决方案。应该根据刑事政策和立法选择来确定复数法益中的“优势法益”,只有当有效的同意指向“优势法益”时,同意才能排除整个构成要件的不法。  相似文献   

16.
挪用资金罪中“挪而未用”的行为应该如何认定在现有法律体系中并没有给予充分明确,立法上的不完善导致理论界、实务界对该罪的诸多问题都存有争议。本文认为应当在为“用”而“挪”的立场基础上,将“挪”作为客观要件内容,将“用”作为主观要件内容,从而对“挪而未用”行为进行正确认识。  相似文献   

17.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是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金融工作人员)进行犯罪的常见手段。除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非法拆借、转贷牟利罪明文规定以该手段为必备行为要件外,以该手段进行犯罪还可以构成金融工作人员为主体的挪用公款罪、挪用单位资金罪、贪污罪、职务侵占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金融犯罪。我们把这些金融犯罪称为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关联犯罪。由于这类犯罪的主体、行为特征及行为对象、主观故意等方面具有共性,司法实践中对这类案件的罪名认定,常常产生意见分歧。因此,对该类…  相似文献   

18.
“同时犯”是关于罪数(竞合)的规定。以犯罪成立条件作为罪数判断标准,“同时犯”前款行为与其他犯罪之间,无论在文理上、类型上,还是事实上,都系数罪关系。“同时犯”规定省略了处置理由,导致数罪与处置规则之间衔接不畅。应确立“先犯罪构成,再犯罪构成关系”的罪数(竞合)规则。数罪并罚的处置理由是犯罪成立条件之毫无重合;从一重罪从重处罚的理由是犯罪成立条件之部分重合,包括构成要件行为重叠与构成要件法益重叠。从一重罪处罚的理由是犯罪成立条件之完整重合,但有犯罪成立条件部分重合的情形,此时,司法上应当在从一重罪处罚基础上适当从重。能够与帮信罪“同时构成”的“其他犯罪”,只能是刑法分则中以提供行为作为构成要件行为类型的罪名,不包括关联犯罪共犯罪名。  相似文献   

19.
今年《法学》第一期登载李华如同志撰写的《“归个人使用”是一切挪用公款罪必备要件吗?》一文。“李文”从犯罪构成理论、司法实践情况以及法律条文语法结构三方面论证,认为“归个人使用”不是挪用公款罪之必备要件,它仅限于行为人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挪用形式,而挪用公款归其他单位进行营利活动或者其他活动的,则不受此限,均可以构成挪用公款罪。笔者认为,“李文”之观点值得商榷。一、“归个人使用”是否挪用公款罪必备要件问  相似文献   

20.
正本文认为隙某与周某共同构成挪用公款罪与高利转贷罪,两罪并罚。隙某另单独构成受贿罪。分述如下:一、隙某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一)隙某构成挪用公款罪本案隙某的行为属于利用曲线贷款的形式挪用银行资金归个人使用的挪用公款行为。首先,隙某有挪用公款的主观故意。如果真如隙某所提条件"若周某公司资金富余的话,将资金借贷给高某供其经营使用",即使隙某与周某事后分成,二人行为并不构成犯罪。但本案案情发展是:周某以"要求隙某帮其解决因此给丙公司造成的资金缺口"作为答应高某借贷的条件,使得案件性质发生了根本变化。周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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