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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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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刘明祥 《法学家》2022,(1):143-155
主张我国刑法也是采取区分制犯罪参与体系的论者,有的认为我国《刑法》第25条、也有的认为第26条是关于共同正犯的规定,并以此作为我国刑法采取区分制体系的重要法律依据。但是,我国《刑法》第25条、第26条均不是关于共同正犯的规定。不仅在这两个条文中找不到“共同正犯”或与之含义相同的词语,而且对这两个条文所指涉的犯罪参与人,也没有类似德、日刑法“依正犯处罚”的规定;况且,采取单一正犯体系的我国刑法,并不会有区分制体系的刑法所特有的那种关于共同正犯的规定。根本原因在于,区分制体系下须用共同正犯的规定和理念来解决的定罪处罚难题,在我国的单一正犯体系下并不存在。  相似文献   

2.
过失共同正犯在理论上一直存在否定说与肯定说两种学说,而这两种学说的理论依据分别是犯罪共同说与行为共同说。但是这两种理论依据都不能圆满解决过失共同正犯的问题。以过失共同正犯的理论依据为视角,通过对过失共同正犯各种学说的比较研究,认为必须将过失犯的本质与共同正犯的本质相互结合起来,以共同违反共同义务说作为过失共同正犯的真正理论依据。  相似文献   

3.
围绕"为什么处罚要处罚未遂行为"问题的讨论,在德国刑法学界已经有了两百年以上的历史.实际上,这个问题与刑罚目的理论、不法理论的基本问题有着紧密的关联,在这样的关联中清晰地展现未遂理论过去和现在的历史变化,有助于了解未遂理论发展的历史脉络和当今的研讨状况,由此,推测其未来发展的可能方向和空间.  相似文献   

4.
共谋共同正犯是日本判例确立的概念。日本刑法只规定了共同正犯的概念及其处罚。共谋共同正犯是指二人以上就犯罪的实行进行谋议后 ,由其中的一人或数人实行谋议的犯罪 ,没有具体实行的谋议人与具体实行的人都作为共同正犯予以处罚。共谋共同正犯以共同正犯处罚的理论根据何在 ?日本刑法学界为此提出了多种理论来解释共谋共同正犯的正犯性。本文对其各学说、理论进行了介绍并予简单的评析 ,希望对我国刑法共同犯罪理论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5.
对“亲手犯之共同正犯既遂与未遂形态并存说”的质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强奸、脱逃等亲手犯案件的长期司法实践中,对共同正犯既未遂的判断一直存在亲手犯理论话题,出现了同类案件判决迥异的情形,究其理论实质则为部分行为全部责任原则说和既遂与未遂并存说之争。亲手犯理论是大陆法系中二元的犯罪参与体系的产物,不具有解决我国共犯责任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既遂与未遂并存说的实质是着眼于亲手犯的特殊性而否定和牺牲了共同犯罪的整体性,与部分行为全部责任原则在本质上是对立和相互背离的。故此,既遂与未遂并存说的见解应当予以否定。  相似文献   

6.
过失共同正犯是否成立,是刑法领域颇具争议的问题之一。由于对共同实行意思的理解不同,西方刑法理论上一直存在着肯定说、否定说与限制肯定说三种学说。在我国现行刑法之下,难以从解释论上肯定过失的共同犯罪,但抓住过失犯和共同正犯的本质特征,从立法论的角度仍有探讨过失共同正犯成立合理性与可行性的余地。  相似文献   

7.
间接正犯:以中国的立法与司法为视角   总被引:22,自引:0,他引:22  
间接正犯是大陆法系刑法中的概念 ,在目前中国刑法和司法解释中尚未使用这一术语。但由于间接正犯能够准确而恰当地说明行为主体把一定的人作为中介实施其犯罪行为 ,而其所利用的中介由于某种情况不发生共犯关系的情形 ,这一问题在事实上早已进入我国刑法理论的研讨视野 ,并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实际作用。那么 ,中国的刑事立法与司法应给予间接正犯以何种地位 ,怎样认识间接正犯的性质 ,如何把握间接正犯的形式 ,实践中如何对间接正犯加以认定 ,就成为需要研讨的课题。  相似文献   

8.
论共谋共同正犯——以德日学说比较为中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陈珊珊 《时代法学》2006,4(4):38-44
共谋共同正犯在德日刑法理论中经历了变迁,主要学说有“共同意思主体说”、“间接正犯类似说”、“行为支配说”等。要理清共谋共同正犯之法律属性,必须回归到正犯与共犯分界标准上。“犯罪支配理论”在解决共谋共同正犯成立问题上具有穿透力,即以新的“形式客观说”为基点要求只有共谋者实施了犯罪构成要件之实行行为时才可以以正犯论之。  相似文献   

9.
共同过失犯罪是指二人以上违反共同注意义务,共同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共同犯罪形态。与共同故意犯罪相对,共同过失犯罪也是共同犯罪形态的一种。虽然传统刑法理论只承认共同故意犯罪形态,但是从过失犯罪的本质以及共同犯罪的本质上看,承认共同过失犯罪有着理论及现实上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本文认为共同过失犯罪有其特定的内涵,提倡共同过失正犯概念,有其理论和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0.
正犯的基本问题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童德华 《中国法学》2004,(4):143-150
在罪刑法定原则的视野下,正犯既是以实行行为为中心的形式概念,也是实质的概念,它有纯正和修正两种形式,后者包括间接正犯、共谋共同正犯和继承的共同正犯,根据间接正犯的性质,不能包括利用他人故意的行为,组织犯最好根据共谋共同正犯加以认定,此外,还有其他形式的犯罪可根据共谋共同正犯理论承担责任,继承共犯在一定场合对先前的实行行为也要承担责任。  相似文献   

11.
"过失共同正犯"与"共同过失正犯"在概念上并无区别之必要.应当肯定过失共同正犯的成立.在我国现有立法规定下,应主张立法论的肯定论而非解释论上的肯定论,但仅仅是因为过失共同正犯理应属于共同犯罪的范畴,而不是为了应对司法实践中的疑难案件之需,因为我国现行刑法第25条在处理案件上并无障碍.  相似文献   

12.
不能犯研究的重心是确立不能犯未遂的成立条件与不可罚的不能犯相区别。传统的刑法理论关于不能犯未遂的研究存在误区。对于不能犯未遂的成立条件应从以下几点来分析:客观上行为具有法益侵害的相称性;主观上具有犯罪故意及犯意指向的明确性;不完全具备《刑法分则》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行为人对事实存在认识错误。  相似文献   

13.
侵犯商业秘密罪未遂形态辨析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否存在未遂形态,理论界和司法实务部门都存在一定争议。这一争议在本质上反映了对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以成立为模式还是以既遂为模式的理论分歧。从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看,应当认为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以既遂为模式。原则上讲,侵犯商业秘密罪未遂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在实质上都存在可罚性。对于确实没有处罚必要的未遂行为,应当进行个别化判断,予以出罪。在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未遂形态时,应当注意其作为数额犯的特点。  相似文献   

14.
论未遂犯的处罚依据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犯罪未得逞,实际上就是对刑法所保护的客体没有发生刑法分则所要求的侵害结果。然而,各国刑法对于着手实施犯罪行为,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情形几乎都犯罪化了,这就涉及到处罚未遂犯的依据问题。旧派主张以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客体造成的现实危险为依据,而新派则认为犯罪行为所征表出的危险人格是处罚未遂犯的依据。通过比较研究,我们认为,主观罪过是处罚未遂犯的唯一依据。  相似文献   

15.
论未遂犯与不能犯之区别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刑法理论体系中,不能犯是一个极易混淆而又不应忽视的理论问题之一。不能犯是指行为不可能达到既遂的一种形态,故不能犯的学说与立法主要围绕不可罚的不能犯和未遂犯之区分为标准而展开。我国刑法理论中并不存在“不可罚的不能犯”之概念,只存在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的概念。不能犯未遂在我国刑法理论中仅作为未遂犯的一种类型存在,并且具有可罚性。而且,通说认为不能犯同时具备主观罪过与客观行为两个犯罪构成要件,因此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我国通说的这种主张无疑体现了刑法的主观主义立场。因为不问行为是否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险性,一律都…  相似文献   

16.
谢治东 《河北法学》2004,22(6):140-142
承认单位犯罪是共同犯罪,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有其必要性,使对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而且在理论上也符合单位犯罪的本质和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相似文献   

17.
行为犯,由于其自身的特点,在其行为完成后,也就是完成了刑法分则规定的所有构成要件后,仍然客观存在着行为人主动消除危害社会客体的反悔行为,对这种行为我们应该怎样界定?如作为一种新的中止行为,在刑法理论上又应该怎样协调各原有理论?把其固定为一种新的中止制度实为必要。  相似文献   

18.
过当犯论要     
本文深入系统地论述了作为一种特殊犯罪形态的过当犯的概念界定、构成特征与类型划分;并在确立过当犯是紧急行为的过当形态基础上将过当犯分为过当防卫犯、过当避险犯、过当自救犯和紧急职务行为的过当。  相似文献   

19.
朱道华 《行政与法》2010,(10):107-111
独立教唆犯是预备犯,这是因为,从教唆行为的本质上看,教唆行为是教唆者所教唆之罪的犯罪预备行为,且这种犯罪预备行为的本身在法律上不具有正当性。为了尽早阻断教唆行为对法益的破坏作用,有的国家在刑法总则中对独立教唆犯予以原则性地处罚规定,采取的是非独立预备犯的立法模式,将犯罪构成要件的可罚性前置化。采取独立预备犯立法技术的国家,在刑法分则中为一些独立教唆行为规定了特定的犯罪构成要件,使一些教唆行为成为其相应的犯罪构成要件的实行行为,但不是教唆者所教唆之罪的犯罪实行行为。  相似文献   

20.
环境犯罪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将某些违反特定行政法规并造成某种严重后果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或者将某些违反特定行政法规的行为直接规定为犯罪,是国家刑罚权扩张的一种表现。环境犯罪的规定便是其表现之一。然而在人与环境关系日趋紧张的现代社会,这种做法无疑更好地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本文关于环境犯罪的定义、客体以及归责原则的研究,正是建立在这种价值判定之上。但同时也隐喻了一个问题:肯定环境刑法的预防功能却可能导致刑罚权的扩张,这是现行法律体系所不能解决的矛盾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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