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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50 毫秒
1.
随着部分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的建立和工作的开展,以维权为基点的涉少民事案件审理工作应当怎样体现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障,已经成为理论和司法实务中的新问题。笔者以家事案件为视角,结合目前我国的司法实践,对涉少民事案件审理中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分析研究,并借鉴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相关立法和司法现状,认为按照目前我国现行民事案件审理的方式,不足以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提出在诉讼中,首先确立“未成年人最大利益优先原则”,并使之成为审理涉少民事案件的基本原则。笔者对该原则基本内容以及在诉讼中依据该原则的要求所设置的实施细则、必要性等方面进行了论证,包括设置专门程序,庭前、诉前告知程序,以示明的方式使参与诉讼的当事人了解案件处理的结果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法院优先考虑未成年子女的最大利益;未成年人诉讼地位缺失的应建立“诉讼代言人”制度;法官依职权审查调解协议、加大调查取证力度等为主要内容的适度司法干预的审判方式等。  相似文献   

2.
随着当前未成年人综合审判改革的进行,未成年人审判改革试点法院均设立了少年庭,集中审理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当前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主要是离婚后的变更抚养关系、探视权、抚养费纠纷和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分析其特点、成因和审理难点,对于提高未成年人民事审判的质量具有重要意义。此外,本文根据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的特点和当前的审判实践,对构建新的未成年人民事审判机制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3.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闵行法院自1999年4月起管辖奉贤、南汇、金山、松江、闵行等五个区的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所辖五区面积约为2500平方公里,常住人口约340万,流动人口约300万。从1999年至2004年4月底,闵行法院少年庭共受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794件1124人,审结790  相似文献   

4.
郭严旻 《法制博览》2013,(11):262-263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人民法院在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方面负有不可推卸的特殊责任。2006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从少年审判实际出发,启动了在全国17家中级人民法院设立独立建制的少年审判庭试点工作。首次把集中专门审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民事案件、探索中国特色未成年人民事审判制度作为此项改革的重要内容,要求试点法院先行探索、积累经验、取得成果。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被确定为试点单位之一,也是山西省唯一一家试点法院。2007年5月阳泉中院正式组建了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所辖三区两县法院也根据中院的要求和自己的实际情况先后设立了少年法庭或者涉少案件的专门审判合议庭。  相似文献   

5.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在哈尔滨市组织召开的“全国部分中级人民法院设立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试点工作会议”上,统一部署在18个中院开展独立建制少年综合庭的试点工作,将涉少民事、行政等案件纳入少年综合庭统一审理。这是建国以来,我国少年司法领域大规模的一次自上而下的统一少年司法改革措施。涉少民事案件脱离民法庭审判集中纳入少年综合庭审理这一改革措施,并不是简单地将案件从民法庭转移至少年庭审理,其意义在于能够促成更为完善的维护未成年人权益和纠正未成年人不当行为综合治理审判机制的形成。改革过程中,最需要重视的问题之一是如何防止少年法庭特色丧失,如何避免少年综合庭改革仅成为法院内部审判业务庭之间受案范围的调整,因而适应时势,发扬特色,发展与完善维护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审判机制成为当前重要的研究课题。本文通过对涉少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历史回顾、借鉴国内外先进审判理念和成功的审判制度,结合目前审判工作情况,对案件审判机制、司法理念和司法模式进行探索和研究,逐步发展和完善涉少民事案件审理机制。  相似文献   

6.
未成年人被侵害案件增多引人瞩目。本文以福建省三级法院审理的未成年被侵害案件为依据,介绍了这类案件的特点,分析了这类案件增多的原因,提出了预防和减少这类案件发生的对策建议,着重呼吁从立法角度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相似文献   

7.
民事审判管辖制度是指法院内部受理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对涉少民事案件管辖非常重要,直接关系到我国未成年人案件司法制度改革进程。现在我国一些地区建立少年综合庭,而相应的涉少民事案件管辖制度也随之发生了变化。如何正确分析和对待这些发展和变化,对我国涉少案件的审理和少年法院的建立意义重大。  相似文献   

8.
司法价值取向对司法实务运行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在建构司法运行机制的过程中。要充分重视司法价值的导向功能。以未成年人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为研究对象,考察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源流和演进轨迹,认为我国未成年人民事审判应以“适当养育”和“充分教育保护”为价值追求,并以此作为划定受案范围的核心依据;采取类型化的研究方法,以权利性质为标准将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分为三大类,根据三类权利的不同属性,确定各类案件与未成年人民事审判所欲达到的价值目标关联的密切程度,认为人格权案件、亲属权案件应为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审理的重点。  相似文献   

9.
随着中国司法体系的完善.势必对涉及未成年人这一弱势群体的保护不断提出新的要求.审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法官司法能力的培养也纳入了。大司法”理念之内。本文从司法能力的目标入手.采用社会心理学研究方法.推导出目标完成公式:(对被告人的)刑期评定×人格教化×环境改善=(法官自身的)法律思维能力×心理干预能力=案件审结。并通过对组成公式各元素的展开.对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法官的司法能力做出新的解析。  相似文献   

10.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指定管辖后新情况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上海市法院系统实行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指定管辖后,浦东新区法院所审理的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出现了共同犯罪案件多、少年被告在共同犯罪案中所起作用小、案件审理难度高、被告串供翻供现象严重等新情况。此外,还有不少案件的管辖不明确,基层法院少年庭被撒销后,在审判方式上难以考虑少年被告人的特殊性,也不利于教育挽救未成年人的工作。建设制定专门的法制法规,成立专门的少年案件审判机构和专门的少年案件社会综合治理机构。  相似文献   

11.
随着网络文化的普及,因网络引发的犯罪在未成年人犯罪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高。鹿城区人民法院一项数据统计显示:2007年1月至7月,该法院共审结未成年人犯罪案件110件,其中涉网犯罪29件,占26.4%,同比上升9.3%。网络已成为诱发未成年人犯罪的一大黑洞,未成年人涉网犯罪现象,  相似文献   

12.
信息窗     
)15个高级人民法院首次在17个中级人民法院挂牌成立了专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和涉及未成年人民事、行政案件的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全国法院共有主要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少年法庭2420个,少年法庭法官7233名。对构成犯罪的83697名未成年人依法作了处理,并对4932名少年犯进行了回访。  相似文献   

13.
15个高级人民法院首次在17个中级人民法院挂牌成立了专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和涉及未成年人民事、行政案件的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全国法院共有主要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少年法庭2420个,少年法庭法官7233名。对构成犯罪的83697名未成年人依法作了处理,并对4932名少年犯进行了回访。  相似文献   

14.
未成年犯理应享有更多获得假释的机会和可能,以使国家处罚未成年犯的政策和原则得以贯彻落实。而长期以来,法院对假释案件采用书面审理的方式,仅根据未成年犯管教所请的材料作出裁定,故而法院在审理假释案件时慎之又慎,通常将假释面控制得很窄,服刑的未成年犯很难获得假释。将听证程序引入假释案件的审理,给听证参与各方提供了一个表达意见和主张的机会,使被报请的未成年犯获得假释的机会大为增加,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当下,需要从立法和实践运作两方面对未成年犯假释听证制度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15.
在家庭案件中,对未成年人利益的保护加以规定是各国民事诉讼法的共同做法。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民事司法的规定比较笼统,民事诉讼法也没有特殊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规定。家事诉讼中未成年人利益的保护,至少应从以下方面加以完善:检察机天应参与涉及未成年人利益的家庭案件;家庭案件的管辖应考虑未成年人的住所地;为避免未成年人的生活环境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强化家事事件与家事效果事件合并审判,诉的变更、合并与反诉应较为宽松;认诺、舍弃、自认、和解受到限制以及法院得斟酌当事人所未提出的事实;家庭案件审理中应对未成年人采取具体的保护措施。  相似文献   

16.
国内外学者对于“未成年证人保护”这一课题的研究多限于刑事诉讼中,民事诉讼中大都关注未成人证人的作证能力问题,本文从社会心理学中“心理应激”概念是其危害性入手,借鉴各学者对刑事诉讼中未成年证人保护的研究成果,探索民事诉讼中未成年人的心理性应激源以及消除未成年人心理性应激源的措施,文章针对实践中存在的盲目的追求事实真相而忽略未成年人证人权益保护的情况,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包括:一切未成年人的评价证言只能通过当事人申请由法院来调取,除未成年证人和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外,未成年人可以无理由不出庭,对未成年证人的语言采取特殊的质证程序,涉及未成评价的案件在媒体宣传,,文书制作上也应采取特殊方式,以既保证案件准确及时的审理,又保证未成年证人健康,快乐的成长.  相似文献   

17.
随着保护未成年人工作的深入发展,我们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少年案件审判庭根据未成年人民事权益保护案件趋于增多的情况,遵循保护未成年人工作的基本原则,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为中心,积极开展了未成年人民事权益保护案件的审判工作。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在保护工作中首先考虑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实质也就在这里。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就有这方面的专门规定。该《公约》第3条规定:“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不论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  相似文献   

18.
对未成年人综合庭收案范围的实证考察结果表明,在确定综合庭收案范围时应当结合《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遵循保护性原则、相关性原则、适度性原则,并从实质标准和形式标准两个方面,将收案标准应予以具体化。涉少刑事、民事案件等是否需要纳入少年庭受理,应结合2009年《关于进一步规范试点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受理民事案件范围的通知》要求予以确定。其中,未成年人特殊侵权类型案件不宜由少年庭受理,涉少继承权纠纷案件不宜纳入少年庭审理,涉少离婚案件应纳入少年庭审理。改善综合庭收案现状,完善综合庭收案制度,应合理界定综合庭的功能,推动立法完善,提供运行保障,注重总结与梳理,促进辖区执法标准统一。  相似文献   

19.
在当前涉少家事案件中,未成年人不直接参与诉讼成为普遍现象,涉少家事案件蜕变为成年人之间的普通诉讼。法院在案件审判中也未体现对未成年人利益的特殊、优先考虑,未成年人案件的"成人化色彩"不利对于未成年人民事权益的保护。我国应借鉴域外立法,适当扩张未成年人在家事案件中的诉讼行为能力;构建庭外对话机制,畅通未成年人的表达渠道;建立法官依职权适度司法干预的审判方式;坚持未成年人利益优先保护原则,从而弱化当前涉少家事案件的"成人化色彩",实现未成年人利益的最大化。  相似文献   

20.
随着未成年人犯罪的日趋复杂化和多样化,随着社会上要求全面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呼声日益高涨,目前的少年法庭日益显现出其不足之处,建立少年法院已经成为顺应时代发展的必要措施。目前,我国建立少年法院的法制环境已经成熟,有专门法院经验可资借鉴,又培养了一批审理少年案件的法官,为少年法院奠定了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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