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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WTO《反倾销协定》第3.4条是判断倾销进口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重要条款,该条款的规定不太明晰,诸多地方需要澄清,其具体含义在很多WTO案件中都引起了较大的争议。中国已经加入WTO,相关规定已相对完善,调查机关一定要注意与WTO的相关裁决保持一致。  相似文献   

2.
WTO"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协议"(简称DSU),是整个WTO国际司法程序最主要的法律依据,为解决国际贸易争端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其第21.5条规定的对败诉成员裁决履行情况的复审规则,更是富有创新性的法律制度。然而实践表明,21.5条的规定不够成熟,存在好几处用语含义模糊不清与可操作性差的缺陷,影响到该条款作用的发挥。因此,需要进一步探讨未来如何通过修改立法对21.5条条文内容进行改革完善。  相似文献   

3.
本文在简单介绍美日之间热轧钢产品反倾销措施争议的案情后 ,针对 WTO争端解决机构(专家组和上诉机构 )在该案件的裁决中对《WTO反倾销协定》某些条文、术语含义的解释 ,分析了《WTO反倾销协定》的缺陷并指出了我国反倾销立法与实践中所存在的问题  相似文献   

4.
由于世贸组织一百多个成员国频繁地从事贸易活动,彼此之间难免会发生矛盾,进而演变成对“WTO法”条款的不同理解,因此需要一套争端解决机制,以便澄清这些条款的含义,迅速解决争端,从而保证WTO的有效运转并保持成员权利义务的平衡.通过4个涉及中国的案例说明,“WTO法”的魅力在于协议和承诺运用过程中所体现的坚定的理念、独特的创造和严密的论证;同时,高素质的“法官”和完善的制度,是WTO做出高质量裁决的原因.  相似文献   

5.
自台湾加入WTO后,有关WTO争端解决机制如何在台湾适用的问题就时有讨论。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司法先进性以及WTO协定中有关成员资格开放性、强制管辖权以及管辖案件性质的规定从理论上赋予了台湾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权利;然而DSU规则中有关裁决执行力的局限性加上台湾自身经贸与政治实力的弱小,又使得台湾适用WTO争端解决机制遭遇困境。从台湾入世以来在WTO争端解决方面的表现,可以看出其偏向以第三方身份出现,在方式上具有一定的选择性;且仅有3次作为申诉方提起诉讼,在过程上具有一定的渐进性。鉴于WTO争端解决机制在台湾适用性方面的分析及台湾参与WTO争端解决的实践活动,在处理海峡两岸贸易争端时,进行官方磋商,达成WTO项下和解协议,并最终构建区域性贸易争端解决机制才是合适的发展方向。  相似文献   

6.
论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若干国际法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WTO争端解决机制对当代国际法的理论与实践,提出了许多具有挑战性的问题.本文试图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法的发展、国际法与国内(域内)法的关系以及与WTO争端解决机制有关的主权理论三个方面,探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作用与意义.本文认为,WTO争端解决机制所具有的准司法解决争端的性质与其规则导向,密不可分,形成了全新的和平解决国际贸易争端的独特机制.该机制采取了国际法优于国内法的原则,对保障WTO法的约束力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没有、也不可能否定国家主权的存在,而是经济全球一体化时代,各国各地区寻求最大限度的国际合作的产物.  相似文献   

7.
菲律宾无视它与中国之间《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的存在与有效性,以变相的岛礁主权争端和海洋划界争端的方式,单方面提起南海争端强制仲裁。虽然此举不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规定的条件,但并不意味着菲律宾启动该程序具有非法性。即使中国不接受该仲裁和不参与仲裁程序,也不影响中菲仲裁庭的合法成立及其程序的合法性与对中国不利裁决的有效性。因此,对待仲裁庭的后续书面程序和口诉程序,中国是维持现行政策还是重新参与,是值得重新评估的一个问题。重新参与后续程序应该是中国的一个适当政策选择。因为参与所面临的最大挑战——南海"断续线"的法律地位——可以通过反驳《公约》对之不适用从而避免澄清其地位的棘手问题。更重要的是,依据"南方蓝鳍金枪鱼案"仲裁庭的推理与裁决和中国2006年声明以及国际海洋划界与外大陆架划界案例,《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属于《公约》第281条第1款中排除附件7强制仲裁的"协议",菲律宾的大部分实体请求属于不可裁决事项,因而仲裁庭应该裁定对本争端无管辖权或不可受理。即使中国继续奉行不参与政策,也不应该无所作为。中国可以采取"间接参与"的方式,在仲裁庭开始书面程序后,公开发表一份正式书面文件,以全面反对菲律宾提起仲裁和反对仲裁庭对争端的管辖权和可受理性。  相似文献   

8.
根据WTO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范围、处理机构、基本程序和性质,我国必须培养精通WTO协议的人才,尽快完善国内立法,建立投诉应诉的快速反应机制,区分“违法之诉”与“未违法之诉”,用尽WTO争端解决机制所允许的所有程序,积极执行DSB的裁决。  相似文献   

9.
于丹翎 《外交评论》2009,26(1):135-144
WTO争端解决机构对善意原则的适用和释义,表明其更加倾向加强善意原则在国际贸易争端解决中的作用。在WTO法中,善意原则的核心为国际贸易争端方应善意行使WTO协议和《有关争端解决的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中的权利,不得滥用权利,特别是程序性权利,以诚信为行为之基础。WTO争端解决机构近年来的代表性案例表明,适用善意原则以加强WTO协议与《有关争端解决的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中的法律义务已成为一种趋势。本文将结合WTO争端解决机构近年来的代表性案例,讨论《有关争端解决的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中善意原则条款在WTO争端解决机构中的具体适用,分析、探讨善意原则的适用对WTO法所产生的意义。  相似文献   

10.
WTO争端解决机制包括磋商、专家组审议、上诉、裁决的执行与监督等四项基本程序。除以上基本程序外,在当事方自愿的基础上,也可采用仲裁、斡旋、调解和调停等方式解决争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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