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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明忠 《证据科学》2007,14(1):65-68
中国封建社会的官衙机构是一个非常庞杂的系统.在这个系统最底层、也最为庞大的“胥役”中的“仵作”与各“衙役”同班当差,但因其接触尸体的特殊性其地位更低下,被认为是贱役中的“贱役”.自先秦至清末,官衙中的“仵作”一直扮演着一个看似重要,但实际上却被世人鄙夷的角色.“仵作”远没有因为宋慈的盛名而带来的荣光.  相似文献   

2.
2仵作职业的由来与演变 2.6清代[29-33] 《清史稿·食货志一》:"凡衙署应役之皁隶、马快、步快、小马、禁卒、门子、弓兵、仵作、粮差及巡捕营番役,皆为贱役,长随与奴仆等";《六部成语注解·刑部》:"仵作,验尸之男役也". 《大清律》明文规定:"其有检验得法,洗雪沉冤厚给予之",但官署仍多视仵作为贱役,吝于赏赐,清末护理云贵总督沈秉堃就说,仵作被"视为卑贱,工食亦极微薄,自好者多不屑为","误执伤痕,颠倒错乱,不一而足;若遇开检重案,无不瞠目束手".  相似文献   

3.
仵作这一角色在中国历史上的地位比较特殊。早期工作主要为往返于民间丧葬和衙门招募之间,检尸验伤逐渐成为他们的专业与职责;直至清代,仵作才正式成为衙门的吏役。随着对法医学研究的深入,仵作逐渐引起学界的重视,上个世纪法医学界试图重现中国法医学史,仵作在此领域中的重要性日益受到关注,诸多学人从官方规制的角度构建并完善了法医学中的仵作话语结构,更是对仵作向近代法医的转变给予了极大的关注。然囿于史料的缺失,完整的仵作研究情况仍不可尽知。本文拟对近年来一系列仵作研究成果进行综论,并提出推进仵作研究的若干思考。  相似文献   

4.
“仵作”源流考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们先从“仵作”的名词概念说起.《简明法制史词典》“仵作”条释曰:“古代官署中检验死伤的吏役.仵作,名于宋代.郑克《折狱龟鉴·释冤下·府从事》引《玉堂闲话》:‘乃追封内仵作行人,令供近日与人家安厝去处’.明、清使用较广.……清末改称‘检验吏’”.笔者认为,这一解释不够准确,也稍嫌笼统.对此,杨奉琨先生作过专门考证;但是,仍然失之笼统.因此,笔者在此利用文学作品资料,并且参照其他文献史料、律令典籍,对此作进一步考析,以期把问题的研究深入一步.其一,仵作名称的文献记载源流.《词典》说:仵作,名于宋代,见于《折狱龟鉴》所引《玉堂闲话》.《折狱龟鉴》是宋代郑克的著述,成书于“南宋初年”;《玉堂闲  相似文献   

5.
茆巍 《证据科学》2014,(2):234-245
在检验史上,清代首次全面要求州县及各负有初验职责的地方衙门配有仵作,并从待遇、考核、激励等一系列制度上作了规定。从史料来看,清代的仵作配备逐渐到位,但是素质离官方要求仍有一定距离,其收入除工食银外,相当部分还来源于漏规。同时,因传统官僚体制的影响,虽服役公门,关系甚重,但因可能作弊,身处贱位,而时时需被官员防范。  相似文献   

6.
“仵作”神秘的前身在古代文明的进程中,华夏民族非常重视社会的内部稳定。为严惩破坏稳定的犯罪现象,早在部落联盟舜帝时期,就专设了一种“士”官来负责司法检验与审判,皋陶就是被舜帝选中的首任“士”官,他因此被后世尊为华夏首任大法官。对那些被怀疑有罪的人“,士”官皋陶常常牵过一头浑身披着青色长毛的独角兽,亲自检验取证。传说这种独角兽具有某种神力,能查明案情和判断被告有罪与否。那头半熊半羊的独角兽学名叫“廌”,又称“獬豸”,是传说中的一种神兽。东汉思想家王充在《论衡·是应篇》中说“:陶治狱,其罪疑者,令羊触之,有罪则触…  相似文献   

7.
仵作,在宋代宋慈的《洗冤集录》、元代王与的《无冤录》等检验专书中常见,在元、明一些传奇小说中亦有出现。它究系何物?最早出现于何时?发展演变过程如何?性质、地位、作用怎样?如能加以系统考察,作出准确解释,必将有助于解惑释疑,给人以正确的知识。  相似文献   

8.
<正>仵作是我国法医检验史上特殊的职业,历史上对仵作及其职业演变评价不一,本文综合史料和文献记载进行专题论述,以期为读者提供参考。1古人尸体认识和官府仵作职业据《礼记.曲礼下》记载:"尸,人死未葬曰尸。在床曰尸,在棺曰柩。"据《国语.晋语六》记载:"陈尸以示众曰尸。杀三却而尸诸朝。",古人认为在葬礼中尸体不是尸体,而是死者。正常死亡都有其特定安  相似文献   

9.
余杭杨乃武与小白菜案为晚清四大冤案之首。通过该案始末和清代死刑案件的审理程序,能够看到州县对死刑案件的初审在最终判决中所起的基础性作用。而州县对于死因的检验和确定又是至关重要。杨案之所以成冤,原因很多,但如当年刑部结案报告所言“历次审办不实,皆由轻信刘锡彤验报服毒酿成”。从仵作“诬认尸毒”始,由于知县先入为主和草率,从验尸结论错误,到故意的隐瞒和伪造证据,唆使提供伪证,严刑酷逼口供,并从州县而知府,而臬司,而巡抚,案件一步一步走向事实的反面。余杭县城内一个豆腐作坊伙计的因病死亡,终于成为一个牵连浙江地方三级官员甚至钦差大臣,惊动朝野的大冤案。  相似文献   

10.
引言 “尊尊之中,寓贵贵之义”。著名的社会学家费孝通先生也曾用“差序格局”几个字来形容中国古代社会。中国的传统社会是一个严格的等级社会,君臣、父子、夫妇、男女、上下、贵贱之间,莫不有严格的分际和分野。“贱”在中国古代的社会等级中有两重含义,一是“贵贱”之“贱”。四民当中,贵者为士,农工商则是相对的“贱业”;二是“良贱”之“贱”,四民为良,四民以下为“贱民”。中国很早时候就有“士农工商”  相似文献   

11.
中国传统的量刑制度在清末修律中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清末刑律在法定刑的设定方面采取了相对法定刑制度,增加了关于酌定量刑情节的规定,从而扩大了法官量刑的权力。另外,传统法律中影响量刑平等的情节也大都被废止。民初的司法实践也能表明清末刑律中的量刑制度得到较为严格的遵守。  相似文献   

12.
以渔父为描写对象、抒情意象或抒情形象的渔父词作,自张志和一曲开始,历唐而宋唱和之作尤多,并且以渔父为题材的词作日渐繁盛.这些词或描写渔父的生活及其生活环境,或借渔父来抒发隐逸之思,或借渔父来参禅悟道.若按唐宋词抒情主人公形象分类,渔父词堪与思妇、游子、志士等类词相颉颃,可以成为一个独立的"渔父"系列,所具有的文化意蕴、词史价值值得重视,这对唐宋词抒情形象研究的全面展开将大有助益.  相似文献   

13.
传统刑法与以人为本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高绍先 《现代法学》2005,27(4):67-73
“以人为本”含有人道主义、人本精神、人性、人权的丰富内容。“以人为本”的说法最早出自先秦法家管仲之口,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精华,在历代刑法思想、刑法制度,以及刑法条文中都有深刻的反映和具体的体现。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实践中,值得我们借鉴。  相似文献   

14.
谷佳慧 《河北法学》2020,38(5):79-91
审限是我国司法体系中一项重要的本土化制度。近年来,理论界对审限制度何去何从展开讨论,其历史演变成为重要依据。回溯历史,尤其是清代至今,审限制度受到了古今中西不同法律理念的冲击,历经规则变化:从清代律例中对审限制度进行详尽规定,到民国时期诉讼法典中废除审限而实践中沿用,再到20世纪80年代后立法重新确立审限制度。究其原因,在于审限制度来源自中国传统司法经验,与近现代中国提高诉讼效率的社会诉求相符合,可以保证案件进程;同时审限又是约束司法人员的重要制度--用行政责任来限制司法人员的司法权力,这也是传统中国"治吏"思想在近现代的延续。因此,审限作为一种与中国实际紧密贴合的司法制度,并非是造成今日学术界所争论的积案原因,反而是提升诉讼效率的良方。当下讨论审限制度发展,更需正视其对本土法律资源的重要意义,认识到背后"治吏"思想影响,结合法官责任制改革,从行政责任到司法责任,重新建构新时期的审限制度。  相似文献   

15.
李宁 《河北法学》2004,22(1):94-97
促成清政府建立近代警察制度的主要原因有:警学研究的深入和警政思想的传播;社会治安混乱不堪,各地的革命运动日益高涨,旧的保甲制度不足以依靠;帝国主义列强要求清政府进行必要的制度改革,以确保其在华的经济、政治利益和人身安全;从官绅合办的湖南保卫局,到地方警政的奉旨试办,再到巡警部的设立及其被民政部取代的渐次推进和成效渐显。  相似文献   

16.
徐键 《法学研究》2012,(3):43-58
为实现政治统治的合法化,近现代国家在民主的基础上形成了以规范为中心的权力认知模式。建国与改革为主题的国家制度建设所呈现的渐进性和试验性,使我国在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上,形成了规范内外不同的权力生长与存续机理。碎片化的规范,赋予了地方在特定领域内的财政自主权。同时,依赖政治过程的分散化策略,引致了权力的制度外溢,形成了诸多所谓的"事实上的财政自主权"。尽管正当的制度只能逐步建设和改进,但如果始终存在超越于法律规范之上的权力,法治秩序终将会崩裂。地方财政自主权,必须在规范主义的立场上循序形成。  相似文献   

17.
从唐代法律体系和民事契约文书中,可以概括并揭示出制度与事实上的唐代民事主体、客体和民事法源的基本面貌及其构造。唐代民事主体是一不同类别的多层次结构,这—结构是相对开放的等级社会在民事法上的投影。民事客体由物、人(奴婢)和行为三类组成。民事法源由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构成,并以礼(理)为指导,各种法源因此具有相通一致之处。  相似文献   

18.
唐代,是中华法律文化的鼎盛时期。以律、令、格、式为表现形式的法律体系发达、完善;以《永徽律》等为核心的法典,条文简洁、规定明确、逻辑完整;以《唐律疏议》为代表的"律疏",对法典的制定过程、立法宗旨、基本内涵、条文沿革、法意法理和实施要求,注疏详尽、阐述透彻、通俗易懂;法律体系在现实生活中的贯彻实施也比较充分、有效。而光辉灿烂的唐代法律文化,并不是有唐一朝的产物,而是从夏商周以来华夏大地上各个时代各个民族法律知识、法律智慧叠加的成果。以此千年发展线索为契入点,对唐代中华法律文化的民族元素进行梳理,阐述多民族共同创造中华法律文化的精神,在当下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文化意义和历史价值,具有突出的理论价值和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9.
唐代,是中华法律文化的鼎盛时期。以律、令、格、式为表现形式的法律体系发达、完善;以《永徽律》等为核心的法典,条文简洁、规定明确、逻辑完整;以《唐律疏议》为代表的"律疏",对法典的制定过程、立法宗旨、基本内涵、条文沿革、法意法理和实施要求,注疏详尽、阐述透彻、通俗易懂;法律体系在现实生活中的贯彻实施也比较充分、有效。而光辉灿烂的唐代法律文化,并不是有唐一朝的产物,而是从夏商周以来华夏大地上各个时代各个民族法律知识、法律智慧叠加的成果。以此千年发展线索为契入点,对唐代中华法律文化的民族元素进行梳理,阐述多民族共同创造中华法律文化的精神,在当下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文化意义和历史价值,具有突出的理论价值和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20.
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进程启动以来,中国的法理体系经历了“三破三立”的新旧体系演进过程。第一次是中国传统的封建性质的法理体系的解体和近代带有资本主义性质的法理体系的建立;第二次是“旧法体系”在中国大陆的彻底摧毁与维辛斯基法理体系的确立和极端化;第三次是“以阶级斗争为纲”理论模式的被突破与中国特色法理体系的初步形成。通过对一百多年来法理体系变迁的回顾,可以从中得出不少启示:一是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建设必须从中国的实际出发;二是必须注重对中国传统法文化的批判继承;三是应该正确看待马克思主义在法学理论研究中的作用;四是要继续为法理研究创造一个更加自由宽松的争鸣环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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