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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小保:我入职到一家公司已7个月,近日,公司以我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为由,决定将我解聘。我也觉得自己在公司没有多大的发展前途而表示同意,但要求公司支付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时间段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可公司认为,我与其的书面劳动合同,已经由同我一同入职、与我关系密切的同事李某代签,应当视为彼此存在书面劳动合同。鉴于我并没有授权或委托过任何人代签,且公司也不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我曾经授权或委托过李某代签,我曾多次提出异议,无奈公司却一再置之不理。请问:公司究竟应否承担支付末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责任?  相似文献   

2.
《民主与法制》2011,(2):71-71
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双方约定,甲公司购买电梯设备,并将该电梯租给乙公司使用,乙公司按月支付租赁费。该融资租赁合同签订后并未实际履行。此后,乙公司向甲公司出具一份委托书,载明“乙公司向甲公司借贷400万元,现委托甲公司将款项转入乙公司下属丙公司的账户”。  相似文献   

3.
《民主与法制》2014,(36):69-69
李某2013年9月5日与某公司签订《劳务协议》,期限为1年。李某在公司担任业务员,公司每月20日支付李某上月劳务报酬,标准为1000元、自10月开始,公司将按业务提成给李某发放工资。由于李某9月、10月、11月没有工作业绩,公司未给李某发放工资。随后,公司以效益不好为由将李某辞退。李某遂提起仲裁,要求确认双方为劳动关系,支付拖欠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公司则认为,双方为劳务关系,按业绩支付报酬,没有业绩无需支付工资,解除也无需支付补偿金。请问:李某的主张能够得到支持吗?  相似文献   

4.
《就业与保障》2013,(8):4-4
我单位于半年前聘请李某为生产技术员。三个月后,李某突然向单位递交辞呈且当即离开了单位。而单位由于缺少该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被迫停产半个月,并由此导致8万余元的直接经济损失。后经打听.明确得知是一家与我单位有着竞争关系的公司对李某采取了”挖墙脚式招聘”,即于李某在我单位工作期间,向李某开出更高的工资及其他待遇,并愿意承担李某尚未从我单位领取的尚未到期支付的工资,还与李某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而李某为了牟取更高的利益。也置我单位于不顾。请问:我单位能否要求公司赔偿损失?  相似文献   

5.
案例:李某于1996和厦门共合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立劳动关系,1999年5月1田李某与该公司续订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经当地劳动局鉴证。1999年9月21日,李某不满公司未付7-8月加班费提出辞职。9月30日,李某向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1)公司应支付1999年7-9月的加班工资;(2)公司应支付3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仲裁庭开庭审理后查明,李某1999年7月至9月辞职时共加班117小时,应得加班费为802.68元,同期公司未发放加班费,但向其支付奖金高达1002元。李某辞职时,曾向公司递交辞职报告,在与公司结算当月工…  相似文献   

6.
方垚 《浙江人事》2006,(1):45-45
2004届毕业生小张于当年6月份开始在杭州一家公司上班,因为对该岗位很感兴趣,小张决定留下来工作。2004年7月份小张提出要与公司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并要公司为其办理相应的社会保险。公司负责人告诉小张,公司需要对她再试用一段时间才能决定是否与其签订劳动合同。2004年8月份,小张再次要求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相应的社会保险。公司负责人又以其他理由推迟签订劳动合同。这样的状态一直持续到2005年7月份,公司负责人忽然通知小张,因为公司要改变经营范围,小张的岗位将没有存在的必要,公司支付其最后一个月的工资,叫小张别再来公司上班。  相似文献   

7.
【案例】:某服装有限公司与员工李某,于2005年6月23日签订一份劳动(聘用)合同书,聘用期限为1年。合同约定:双方签订的培训协议,作为《劳动合同书》的补充附件,与《劳动合同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006年10月15日。该公司与李某签订一份《出国培训协议》,由公司出资,选派李某去国外培训,培训约定了服务期限和违约赔偿方式。公司根据项目建设调整情况,延长李某在国外的培训期限。但不久,李某在培训国“不辞而别”。  相似文献   

8.
《干部人事月报》2011,(1):66-66
HR来信: 我公司是一家劳务派遣公司。2006年8月,我公司向一家美国制药公司杭州办事处派遣了一名员工李某,派遣期限为一年。在此期间,该办事处对李某的工作表现比较满意,要求我们继续派遣该员工。2007年9月,根据办事处的要求,我们与李某又签订了第二份劳动合同,派遣期限调整为三年。  相似文献   

9.
[案例]:甲某在某市某服装服饰有限责任公司工作,聘任协议到期后,又在公司工作了一个月,公司亦支付其相应工资,但之后公司停止其工作并停发工资,双方因支付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发生纠纷。  相似文献   

10.
《干部人事月报》2011,(3):64-65
HR来信:王某在我公司已经工作了五年多,去年8月,我公司与王某又续签了一年的合同。然而,9月份王某却向公司递交了某医院的病假证明并提出休假申请。依据法律和公司的相关规定,公司批准了其三个月假期的请求,并按时足额支付了其病假工资。三个月期满后,王桌并没有回来上班,而是通过邮寄方式再次提出了休假申请,要求休完其应有的六个月病假期,  相似文献   

11.
某公司与员工张某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5年9月1曰至2008年8月31日,工作地点在公司驻外办事处。2008年9月底,公司发现张某的劳动合同已经过期。便要求张某续订劳动合同。被张某拒绝。该公司遂于2008年10月20日,向张某发出了终止劳动关系的通知书。张某向公司提出要求支付2005年9月1日至2008年10月20日期间累计三个半月的经济补偿金。但是,公司认为张某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导致劳动关系终止,因此.只同意支付1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双方引起了争议。  相似文献   

12.
【案例】: 2007年11月,上海某健身公司招聘兼职教练,李某被录用。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仅口头约定:劳动报酬按照课程计算,每节课1小时,报酬为100元。2009年6月,李某向公司反映,其课程安排比较分散,且课程之间等待时间比较长,造成他每周工作6天,每天在健身房内的实际时间超过8小时,应作全目制用工处理,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并支付加班工资。  相似文献   

13.
《劳动保障世界》2006,(4):37-37
案例: 2004年4月,某市水泥厂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0年只月,水泥厂与李某签订了为期8年的劳动合同。2003年1月,水泥厂拟进13新的生产设备,打算派李某等3人出国培训。在和李某协商并达成一致的基础上,双方就原劳动合同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合同规定:合同有效期为15年,李某无正当理由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时,应赔偿水泥厂支付的全部出国培训I费用及因此造成的其他一切损失。  相似文献   

14.
[案例]:李某进入A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工种为设计师,月工资为3000元。合同到期后,双方又签订了一份合同期限为2年的合同,合同约定李某为主任设计师,月工资为6000元。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1)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依照过错方责任大小及所造成的损失程度确定。(2)未按照双方约定期限履行合同的。  相似文献   

15.
《就业与保障》2012,(11):4-4
一个月前,我公司员工李某通过熟人关系,从医院获取了一张“患有严重乙型肝炎,建议休息治疗三个月”的证明,而后向公司请病假。公司因不明真相,准假三个月。近日,公司发现李某悄悄与他人合伙经商后,遂明确要求李某要么去医院复查、要么复工,但被李某拒绝。鉴于公司的规章制度及与员工的劳动合同中均明确规定,员工连续旷工五天以上或严重违反公司纪律的,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请问:公司能否将泡病假的李某按此规定处理?  相似文献   

16.
【案例】:李某2007年11月1日经人介绍至某木工厂从事木材加工工作,在李某多次要求下,与单位签有期限为2007年10月1日至2008年3月31日六个月的劳动合同,月工资2,000元。用人单位提出于2008年1月28日提前一个月通知李某2008年2月28日解除劳动合同,李某表示同意。于是,厂长找到李某说:“你在单位共工作五个月,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不满六个月,只能给你半个月工资1,000元的经济补偿。”  相似文献   

17.
案情:2008年12月28日,李某因公司年底资金紧张,通过朋友介绍从王某手中借款20万元,王某于当日委托张某将该款存入李某的银行卡。借款当日李某说这笔钱只用1-2个月,双方并没有写借条,也未约定具体的还款日期及利息。过了还款日期,王某向李某索要欠款时,李某还了5万元,其余借款15万元一直未还。王某曾多次打电话催讨,并两次去李某公司索要,李某均以各种理由推托。为此,2010年4月,王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相似文献   

18.
《民主与法制》2014,(28):68-68
李某与前夫魏某在1985年收养李某表姐的孩子魏某某为养子,并生活居住在一起。2010年8月,李某去世,后魏某经人介绍与同村的孙某同居,但遭到魏某某的强烈反对,双方关系恶化,魏某某离家出走。2014年5月,魏某找到魏某某要求解除双方收养关系,并称自己现在患病,没有劳动能力,要求魏某某支付适当生活费用和收养他期间支付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请问,魏某某应该支付吗?  相似文献   

19.
《就业与保障》2012,(7):7-7
小保:我是一家公司人事部经理。我从招聘活动中发现,近年来有相当部分大三学生,甚至大二、大一学生,为积累就业经验,增强今后的就业竞争力,不惜采用各种手段,频频出入招聘会,成为“试聘族”。如2011年我公司前往北京一家著名大学招聘技术人员时,明确要求必须是毕业生、对应专业。而大三学生李某仅仅为了增加面试经验,合理定位自己,以便日后真正找工作时能够从容应对,遂根据我公司的要求伪造毕业证、专业后应聘。通过笔试、面试,偏偏被公司选中后,李某仍没有退出,反而继续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直到李某超期半个月还未来上班,在公司的一再追问下,李某才说出原委.并明确表示其之所以应聘只是出于锻炼,根本就没有想过上班。请问:李某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20.
《就业与保障》2013,(1):6-6
小保:某公司从2009年2月份开始筹建,2009年10月份正式注册成立。周某干2009年3月参与公司的筹建工作,刚开始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5000元。2009年11月,公司与周某补签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自2009年3月至2012年2月止。合同到期后,公司终止了与周某的劳动关系.但未向周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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