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小保:我入职到一家公司已7个月,近日,公司以我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为由,决定将我解聘。我也觉得自己在公司没有多大的发展前途而表示同意,但要求公司支付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时间段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可公司认为,我与其的书面劳动合同,已经由同我一同入职、与我关系密切的同事李某代签,应当视为彼此存在书面劳动合同。鉴于我并没有授权或委托过任何人代签,且公司也不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我曾经授权或委托过李某代签,我曾多次提出异议,无奈公司却一再置之不理。请问:公司究竟应否承担支付末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责任? 相似文献
2.
3.
4.
5.
案例:李某于1996和厦门共合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立劳动关系,1999年5月1田李某与该公司续订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经当地劳动局鉴证。1999年9月21日,李某不满公司未付7-8月加班费提出辞职。9月30日,李某向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1)公司应支付1999年7-9月的加班工资;(2)公司应支付3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仲裁庭开庭审理后查明,李某1999年7月至9月辞职时共加班117小时,应得加班费为802.68元,同期公司未发放加班费,但向其支付奖金高达1002元。李某辞职时,曾向公司递交辞职报告,在与公司结算当月工… 相似文献
6.
2004届毕业生小张于当年6月份开始在杭州一家公司上班,因为对该岗位很感兴趣,小张决定留下来工作。2004年7月份小张提出要与公司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并要公司为其办理相应的社会保险。公司负责人告诉小张,公司需要对她再试用一段时间才能决定是否与其签订劳动合同。2004年8月份,小张再次要求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相应的社会保险。公司负责人又以其他理由推迟签订劳动合同。这样的状态一直持续到2005年7月份,公司负责人忽然通知小张,因为公司要改变经营范围,小张的岗位将没有存在的必要,公司支付其最后一个月的工资,叫小张别再来公司上班。 相似文献
7.
【案例】:某服装有限公司与员工李某,于2005年6月23日签订一份劳动(聘用)合同书,聘用期限为1年。合同约定:双方签订的培训协议,作为《劳动合同书》的补充附件,与《劳动合同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006年10月15日。该公司与李某签订一份《出国培训协议》,由公司出资,选派李某去国外培训,培训约定了服务期限和违约赔偿方式。公司根据项目建设调整情况,延长李某在国外的培训期限。但不久,李某在培训国“不辞而别”。 相似文献
8.
9.
[案例]:甲某在某市某服装服饰有限责任公司工作,聘任协议到期后,又在公司工作了一个月,公司亦支付其相应工资,但之后公司停止其工作并停发工资,双方因支付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发生纠纷。 相似文献
10.
11.
某公司与员工张某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5年9月1曰至2008年8月31日,工作地点在公司驻外办事处。2008年9月底,公司发现张某的劳动合同已经过期。便要求张某续订劳动合同。被张某拒绝。该公司遂于2008年10月20日,向张某发出了终止劳动关系的通知书。张某向公司提出要求支付2005年9月1日至2008年10月20日期间累计三个半月的经济补偿金。但是,公司认为张某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导致劳动关系终止,因此.只同意支付1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双方引起了争议。 相似文献
12.
【案例】:
2007年11月,上海某健身公司招聘兼职教练,李某被录用。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仅口头约定:劳动报酬按照课程计算,每节课1小时,报酬为100元。2009年6月,李某向公司反映,其课程安排比较分散,且课程之间等待时间比较长,造成他每周工作6天,每天在健身房内的实际时间超过8小时,应作全目制用工处理,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并支付加班工资。 相似文献
13.
14.
[案例]:李某进入A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工种为设计师,月工资为3000元。合同到期后,双方又签订了一份合同期限为2年的合同,合同约定李某为主任设计师,月工资为6000元。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1)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依照过错方责任大小及所造成的损失程度确定。(2)未按照双方约定期限履行合同的。 相似文献
15.
16.
【案例】:李某2007年11月1日经人介绍至某木工厂从事木材加工工作,在李某多次要求下,与单位签有期限为2007年10月1日至2008年3月31日六个月的劳动合同,月工资2,000元。用人单位提出于2008年1月28日提前一个月通知李某2008年2月28日解除劳动合同,李某表示同意。于是,厂长找到李某说:“你在单位共工作五个月,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不满六个月,只能给你半个月工资1,000元的经济补偿。” 相似文献
17.
案情:2008年12月28日,李某因公司年底资金紧张,通过朋友介绍从王某手中借款20万元,王某于当日委托张某将该款存入李某的银行卡。借款当日李某说这笔钱只用1-2个月,双方并没有写借条,也未约定具体的还款日期及利息。过了还款日期,王某向李某索要欠款时,李某还了5万元,其余借款15万元一直未还。王某曾多次打电话催讨,并两次去李某公司索要,李某均以各种理由推托。为此,2010年4月,王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相似文献
18.
19.
《就业与保障》2012,(7):7-7
小保:我是一家公司人事部经理。我从招聘活动中发现,近年来有相当部分大三学生,甚至大二、大一学生,为积累就业经验,增强今后的就业竞争力,不惜采用各种手段,频频出入招聘会,成为“试聘族”。如2011年我公司前往北京一家著名大学招聘技术人员时,明确要求必须是毕业生、对应专业。而大三学生李某仅仅为了增加面试经验,合理定位自己,以便日后真正找工作时能够从容应对,遂根据我公司的要求伪造毕业证、专业后应聘。通过笔试、面试,偏偏被公司选中后,李某仍没有退出,反而继续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直到李某超期半个月还未来上班,在公司的一再追问下,李某才说出原委.并明确表示其之所以应聘只是出于锻炼,根本就没有想过上班。请问:李某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