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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9,(3):97-110
本轮司法改革推行法官助理制度至今已近四年,但在实践操作中,法官助理制度运行遭遇阻滞,法官助理与法官、书记员职责不清,法官助理并未能如制度预期所愿有效减轻法官负担。同时,法官助理未来职业规划不明朗亦成为一大难题。借鉴域外经验,英美法系中审判辅助人员的职能定位多为限权法官,大陆法系中司法事务官独立于法官专司非诉事务之责。我国编制内法官助理承载二元功能:一为审判辅助功能,二为法官养成功能。虽不能简单移植国外经验,但可以法官助理二元功能为基础明确法官助理的职能定位,对法官助理采取分阶分级培养模式,前期主要由初中级法官助理承载审判辅助功能,后期由高级法官助理承载限权法官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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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练军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7,(4)
法院与法院之间差异甚大,在改革过程中各地法院应享有一定的自主权,以使它们能建立与本院“院情”相适应的法官助理制度。实践中法官助理的职责范围并非决定于改革文件之规定,而是由法院的案件负担、法官的素质与法官助理的数量及能力等多种因素决定。关于法官助理的出路,职业化是一个值得努力的发展方向,不应将晋升法官作为法官助理的职业前景。法官助理改革能否成功,与它作为一个职业对法学院毕业生究竟有多大吸引力关系甚巨。法官助理改革实际上是法官员额制改革的次改革。员额制改革进程的快慢、改革目标的达成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左右着法官助理改革的命运。而员额制改革的成败则仰赖于改革者的决心与魄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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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额制、立案登记制以及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等系列改革措施的推进使入额法官面临空前的办案压力。合理的法官助理制度使数量有限的法官处理大量案件成为可能,同时为法律人才的培养提供了良好的渠道。界定法官助理的职权范围,应当以能否保障裁判的正当性为标准。根据这一标准,对非讼案件、简易程序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职权以及处理审前事务的职权可以划归法官助理行使。我国现行法官助理制度片面重视法官助理提高诉讼效率的功能,忽视了培养和储备法律人才的功能,导致法官助理岗位丧失吸引力。同时,现行制度未赋予法官助理审理非讼案件、简易程序案件,以及主持审前程序的权力,不利于降低法官的办案压力。为综合解决上述问题,应当将法官助理岗位分为初级法官助理和高级法官助理,并设定不同的任职条件和职权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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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以法官职业化为导向,以法院人员分类为切入点的司法改革路径逐渐清晰,但法官助理在现实运行过程中仍然存在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本文将对现有法官助理制度运行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进行检讨,并立足目前基层法院面临的现状,借鉴外国法官助理制度,提出解决的思路和对策,使法官助理制度适应我国的国情并使其价值得到充分、有效地发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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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编制的确定与司法辅助人员的设置--以基层法院的改革为中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法官数量的庞大已是不争的事实,应该在科学确定法官编制的基础上,对现有审判人员进行分流重组,真正做到法官精英化。某一法院法官编制的确定应主要取决于该院的受理案件数和法官办案数这两个因素,扩大第二个因素应对情势变化的包容度显得至关重要。法官助理制度的出现呼应了法官职业化改革的需要,但仅有法官助理这个单一的辅助性岗位并不能解决法院人员分流中的所有问题,将现有审判人员简单地二分为法官和法官助理的做法也不能兼顾基层法院法官在层次上的差异性,理应类别分明地设立司法辅助人员,使法院审判过程中的各种辅助性事务得以科学有效地分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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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在贵州、四川、重庆等西部12个省区市800余家基层法院试行法官助理制度,在审判法官与书记员之间设立“法官助理”职务,试行“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审判组织模式,以此减轻西部基层法院法官短缺问题,分担法官工作压力,提高司法效率与质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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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 《人民司法》2020,(10):71-75,81
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改革是司法责任制改革中具有四梁八柱性质的基础性改革之一,法官员额制改革是核心,法官助理制度改革则是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基础保障,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推进实效。本文以近3年C市法院法官助理协助办案运行情况为样本,展示法官助理协助办案机制的运行现状,分析机制运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最终为完善法官助理协助办案机制提供可供参考的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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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制度,无论是在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在大陆法系国家都由来已久。但在我国,法官助理制度目前还是一个新生事物,正处于实验、探索阶段;同时,受各种主、客因素的影响,法官助理制度在具体实务操作过程中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一些问题。本文以本土化为视角,就法官职业化进程中推广法官助理制度的几个主要争议问题进行探讨,以供立法借鉴与实践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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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职业化是中国司法改革和发展的重大主题之一,处理这样一个宏大而复杂的问题,需要在理想和现状、目标和方法方面进行艰难的立场选择和策略安排。本文选自作者近年来发表的相关文章,以探讨法律职业在法治社会中的合理定位开篇,以《法官法》与法官的职业化进程收尾,其中论及中国法官职业化改造过程中的一系列备受关注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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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混合制”陪审模式的建立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人民陪审制在我国是舶来品,其建立的基本理念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实现人民参与国家政权的管理和司法民主;一是通过人民陪审员的参与,实现准确认定案件事实、适用法律的目的。我国目前人民陪审制的实际运行与以上两个理念冲突,无法实现人民陪审制的功能。在审判方式改革日益深入的当今时代,英美国家的陪审制对我国人民陪审制的完善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为此,我国的人民陪审制改革应在立足人民陪审员对法律适用具有一定的发言权的基础上,借鉴英美陪审制的合理因素,建立我国混合式的人民陪审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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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定位是司法改革中的重要问题。作者从法理学的角度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进行了较全面的探讨。文章首先分析了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内涵 ,基于此 ,作者接着从哲学、法学和实践的角度对法官自由裁量权进行了考察 ,并对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根基进行了分析 ,最后就如何缓解法官自由裁量权中个性化的涉入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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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责任豁免制度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法官责任豁免制度起源于西方国家,对维护司法的独立与公正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设立法官责任豁免制度具有充分的理论依据。法官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仅赋予法官一定范围内的责任豁免权,但实践中亦难于实行。在我国建立完善的法官责任豁免制度不仅必要而且可行,为此应当在法官法中明确规定法官责任豁免权及其界限,并废除错案追究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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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我国目前牵扯法官偏离公正立场的力量不仅来自法院外部,而且也来自法院内部,需要对法官制度的国际化发展趋势进行评价.近年来,国际社会对法官资格的取保更加严格,法官独立原则得到进一步强化,法官的属审判权不断扩大,对法官的管理更加专门化,失职法官由专门机构进行惩戒.借鉴国际作法,我国法制制度改革的重点应是严格法官资格的选任,为法官提供良好的职能保障,改变法院内部的行政化管理模式,通过建立现代化法官任职制度、晋升制度、考核制度、惩戒制度和法官独立审判制度来实现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益的价值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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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法官制度的改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官独立原则是构建现代法官制度的理论基础,因历史传统及政治体制等原因,目前我国法官制度已不适应时代的要求。应更新我国法官制度的设计理念,改革法官选任资格、选任方式和保障制度,重构我国现代法官制度的设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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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行法官员额制改革过程中,必须一并考虑法院审判人员的分类管理和优化配置问题。在民事诉讼中,为保障公民的裁判请求权,对于民事纠纷案件的审理,必须配置入额法官;对于非讼案件的审理、诉前或审前的法院调解以及立案登记等程序事项的处理应交由司法实务官进行,从而让法官专注于民事纠纷案件的审判,以更好地落实公民的裁判请求权保障之宪法理念。司法事务官不同于助理审判员,其不能审理所有的民事案件;司法事务官也不同于法官助理,司法事务官不是法官的助手,其可以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司法事务官不是宪法意义上的处理民事纠纷的法官,司法事务官不必进入法官员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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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司法理念与裁判文书的改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裁判文书与法律文化、司法理念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密切关系,裁判文书可以集中反映司法理念,而司法理念对裁判文书又具有制约和能动作用.如何将现代司法理念根植于民心,是当前司法改革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裁判文书的改革是弘扬和宣传现代司法理念的重要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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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澄清义务以发现客观真实为目的,以法官的积极作为为表现形式。澄清义务由法官对辩方的诉讼关照义务、对控方一定的释明权、法官庭上积极的查证责任,以及庭外调查取证责任组成。在我国现阶段研究澄清义务,有助于体现审判中心主义原则,扭转法官在庭审中不合理的倾向性,提高简易程序事实认定的准确性,保证法官变更诉讼罪名的合理性。未来澄清义务将强调协助性和补充性,淡化义务色彩,成为对被告权利的有力保障。我国法官履行澄清义务应作为检察机关履行证明责任的补充手段,在不改变原证据构造的前提下对存疑证据进行调查核实。法官应积极履行关照义务,特别是基本权利告知义务。辩方申请法官收集对己有利的证据,能够证明证据存在并提供取证线索的,法官应尽量允许。增加法官庭外调查言词证据的手段,强化检察机关和侦查机关配合法官取证的义务。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