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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湾的民事诉讼立法及司法中,调解一向备受重视。根据台湾“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调解设于诉前,即在起诉之前由法院对当事人的纠纷进行调解。而在起诉后,除非第一审中当事人合意将案件移付调解外,法院将不再调解,在诉讼的全过程,当事人双方可以合意和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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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台湾地区传统上采起诉法定主义。检察官依侦查所得证据。足认被告有犯罪嫌疑。原则上应提起公诉。后受刑罚预防观的影响台湾引入起诉便宜主义,检察官对于轻微犯罪可以依职权裁量为不起诉处分。但实务上台湾检察官对职权不起诉的适用并不热衷,对于轻微案件。宁可申请简易判决处刑,不愿轻易为职权不起诉。导致台湾近10年来,检察官职权不起诉的被告人数,始终仅占当年被告总人数的2%左右。为发挥检察官职权不起诉在刑事政策上的意义。台湾地区“法务部”近几年在政策上采取了一系列的激励机制。于2002年2月另创设缓起诉制度作为配套。缓起诉制度不但可克服职权不起诉对特殊预防的偏重。而且在2002年2月刑事诉讼法修正后。立法政策上为达到筛选案件的功能,使向法院起诉的案件大量减少,并减轻检审实务案件的负担。成为改良式当事人主义的配套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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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于犯罪人而言,被害人是弱者。如果能够使被害人从被犯罪人欺辱的状态,变为教育挽救加害者的力量,才能认为被害人已经成为强者。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仅赋予被害人“准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实践证明,司法权包揽的刑事诉讼实际效果并不理想;“暂缓起诉”是在法律规定之外由检察院设定了“考察权”,有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和解不起诉有利于对加害人、被害人的双向保护,足以促使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以和解不起诉终结案件,有利于建设和谐社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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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院起源于美国.美国少年法院对案件的处理不具备刑事程序的性质,被认为是一种民事程序,因而,其处理也是非罪化的民事处理措施.但是,近20年来,这一做法被认为有损社会公正和公共秩序,出现了少年法院放弃对部分少年案件管辖的现象.少年司法的民事性质这一提法既不符合我国的法律传统,也没有法律依据.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非罪化处理可以通过不起诉制度和前科消灭制度来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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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承包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工程勘察合同、工程设计合同、施工劳务合同纠纷可协议约定管辖。实践中,鉴于施工劳务合同纠纷发生的管辖争议比例较大,提起诉讼的施工劳务合同一方为了有效避免管辖权异议,应如何正确选择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从最高人民法院到地方基层人民法院,各级法院对施工劳务合同履行地的认定标准不统一,有的法院认为在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有的法院认为在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在施工劳务合同当事人未协议约定管辖的情况下,出现纠纷时,建议起诉一方首先选择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切忌把合同履行地误认为工程项目所在地,而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否则,有可能面临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因被告一方提出管辖权异议成立,导致案件被法院裁定移送管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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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特别程序中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应予以明确,注意其与其他相似程序的界限,以保障刑事诉讼程序在体系上的自洽性。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体系以不起诉——相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起诉的递进式适用为宜。附条件不起诉与刑事和解的冲突解决与衔接适用也是保障其体系性适用的应有之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