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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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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为了加强车辆购置税用于交通运输重点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进一步促进交通运输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国发(2000)34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车辆购置税用于交通运输重点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交通厅(局、委),天津、上海市市政工程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现将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实施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明确如下:一、已经缴纳车购税的车辆,因质量问题需将该车辆退回车辆生产厂家的,可凭生产厂家的退车证明办理退税;退税时必须交回该车车购税原始完税凭证;不能  相似文献   

3.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证监局;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促进黄金市场健康发展,进一步完善金融市场体系,发挥黄金市场在促进黄金产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相似文献   

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扩大就业,鼓励以创业带动就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便于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94号)及《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34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开征车辆购置税后有关车辆税费的预算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6.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0月25日第7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进一步规范反避税专项经费的管理,加强反避税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反避税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规定,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和证券机构直接扣缴相结合的方式征收。为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缴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9.
北京、天津、大连、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厦门、江西、山东、湖北、湖南、广东、深圳、重庆、四川、陕西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商务主管部门、科技厅(委、局)、发展改革委:  相似文献   

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相似文献   

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没局:  相似文献   

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银监局、保监局:  相似文献   

13.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7号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予以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局长肖捷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购买二手车时,购买者应当向原车主索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完税证明)。  相似文献   

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5.
部内各司局、部属各事业单位,北京、上海、厦门国家会计学院,财税博物馆,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取消和调整了涉及财政部的行政审批项目7项,其中,取消3项、不再将财政部列为审批部门的3项、合并1项,现予公布。  相似文献   

1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2008年12月31日国务院发布的第546号令,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包括港澳台资企业和组织以及华侨、港澳台同胞,以下统称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缴纳房产税。  相似文献   

17.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相似文献   

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强化支出责任,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体现政府公共服务目标,我们制定了《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19.
建保[2012]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银监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财务局、国土资源局.  相似文献   

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为进一步规范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以下简称限售股)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的有关规定,现将个人转让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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