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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登记制的实施,从根本上解决了老百姓立案难的困境,尤其对于民告官的行政诉讼而言,立案登记制为老百姓打开了起诉行政机关的权利通道。但是,立案登记制不代表行政起诉的全面放开,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不是无条件地立案和受理,而是要建立在行政诉讼法及相关行政法律规定的基础之上,受到受案范围、管辖、原告资格、起诉期限、起诉内容等方面的限制。因此,当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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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被告梁燕光的行为,既不是伤害罪,也不是意外事件,而是情节显著轻微的一般违法行为。首先,我们要弄清什么是伤害罪。伤害罪是指非法故意或过失地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它可以由敌意实施,也可以由过失造成。但过失伤害行为只有在致人重伤的情况下,才认为是犯罪。据此,构成伤害罪的必要条件是: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具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或过失,在客观上行为人必须具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和结果;伤害他人身体键康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件,都不能构成伤害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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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朱宝华刺死刘国祥一案的争论中,执不同意见的双方都认为朱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的性质。对此,我提出一点异议。朱宝华是在什么样的情况下进行防卫的呢?从案情介绍来看,当时的现场状况是:1.群众陆续赶来,围观的人愈来愈多;2.对朱实施侵害的只剩下刘国祥,两人徒手对徒手,成僵持状态;3.刘的妻子赶来往起拉刘,刘准备起身从僵持中脱离出来。我认为,以上情节说明,刘已准备中止侵害行为,事态已明显趋向平息,朱所面临的直接危险实际上已经解除。刘国祥虽然还未起来,但他正“要起来”,朱是承认的(这一点不能忽视)。因此,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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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地看,法学院的功用大抵有三:首先是培育法律人才。现代(城市工业文明)社会是“法治化”管理的,政府机构、公司社团和私人业务,为日常运作或处理纠纷,需要聘用大量通晓法律的专业人士。这些人才的培育,在多数国家,便由法律系或法学院承担。其次,是供养、雇佣一批学者,让他们通过课堂教学和著书立说,阐明法律的原理。现代国家的立法多半是政治妥协的产物,要专家学者分析注释了,原本矛盾百出的法条语言才可以做成一个看似完整的规则体系,号称“法律科学”,争取为官方意识形态所认可。最后,这样一套掩盖现实矛盾、脱离生活经验而只能循环论证的“学理”和思维方式,被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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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法学界比较一致地把行政处分的性质归结为法律制裁,即把它与行政处罚并列起来,看作行政法律制裁。笔者认为行政处分不是法律制裁,而是针对国家工作人员和职工的违法失职行为的警告措施。首先行政处分不具备法律制裁对象的一般性。行政处分的对象限定在国家工作人员和全民、集体企业职工的范围之内从而不具有一般性。而法律制裁的对象比这个要广泛得多。其次,行政处分不具备法律制裁主体的权威性。法律必须依靠国家的强制力来保证它的实施,针对违法者的法律制裁正是这种国家强制力的具体实现,享有法律制裁权的只能是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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