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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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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杰 《犯罪研究》2023,(6):29-40
袭警罪的适用存在泛化问题。立足袭警行为暴力分层,强化警察执法权威的尊严和正当,应对袭警罪适用总体持限缩态度。治安纠纷中,轻微袭警行为属于公民特定情境下的应激反应,刑法应当谨慎限制公民权利,慎重介入警民冲突;袭警罪处罚的对象,更多的是社会中下层普通民众,实施袭警行为往往缺乏违法性认识,对轻微袭警行为,可以以行政处罚替代刑事处罚的,应当尽量避免运用刑罚方式予以处置。遵循刑法宽容理念实现袭警罪的限缩适用,对袭警罪的法益应界定为“警察公务保护”的单一法益,对袭警行为的“暴力性”应予限缩解释,袭警罪的对象一般不包括辅警,袭警罪主观方面应当具有妨害警察执法的主观目的,袭警罪的处罚方式应当注意行刑衔接。办理袭警罪案件,应当以限缩为原则,加强具体情境把握,以实现良好效果。  相似文献   

2.
袭警罪中“暴力”的法教义学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以来,全国各地的袭警罪首案频发。司法实务人员对袭警罪中"暴力"的理解泛化以及入罪门槛过低,导致袭警罪大有成为我国继醉驾犯罪之后第二大犯罪的趋势,如何理解袭警罪中的"暴力"因此成为理论和实务中的难题。结合我国司法实务中部分地区发生的袭警罪的典型首案,根据刑法中"暴力"的含义以及袭警罪"暴力袭击"行为的规范内涵,袭警罪中"暴力"的性质仅限于"硬暴力"而不包括"软暴力";暴力的发生仅限于突袭性而不包括缓和及具有预见可能性的非突袭性暴力,暴力突袭性的具体特点包括突发性、瞬时性和意外性;根据袭警罪侵害警察人身安全、妨害公务正常执行从而侵犯公共秩序法益之逻辑关系,以及构成要件符合性与保护法益之间的共通性,应联系暴力袭警行为及其结果,通过法益甄别值得处罚的暴力袭警行为,从而将不具有可罚性的暴力袭警行为排除在刑法的适用范围之外。  相似文献   

3.
"暴力袭警"本身并不是一个专门的法律术语,泛指一切暴力袭击人民警察的行为。由于近年来"暴力袭警"的事件日益增多,有为数不少的专家和学者建议在刑法中增设"袭警罪"。对于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暴力袭警行为,现行刑法完全有可能对此进行规制,足以保护警察不受伤害。如果仅仅因为刑法对于暴力袭警的某些行为无法适用,害怕放纵罪犯,从而增设一新的罪名,其导致的是刑法罪名的虚置,浪费立法资源,也不符合刑法的谦抑性要求。  相似文献   

4.
冯淑红 《法制与社会》2010,(1):79-79,85
近年来,各地袭警现象屡有发生,袭警行为愈演愈烈,袭警的社会危害性正引起舆论的广泛关注,业内一些学者提出应该在我国现行刑法中增设“袭警罪”的想法,本文仅对设立“袭警罪”进行反驳,并就如何从根本上解决袭警现象屡禁不止的现象进行了论述。  相似文献   

5.
李勇 《中国检察官》2023,(10):10-14
袭警罪的“暴力袭击”是积极、主动针对警察以及与警察人身紧密相连的物实施的有形力,具有主动性和积极性,不要求具备“突然性”。消极性、被动性挣脱等行为以及情节显著轻微的暴力,不构成袭警罪。袭警罪的情节加重犯需同时具备法定的手段和法定的具体危险。袭警罪的保护法益是警察的人身安全和职务行为,是具体危险犯。袭警罪是故意犯罪,需明知是警察,明知是辅警在现场协助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形成“执法共同体”的,可成立袭警罪。生理性醉酒不影响袭警故意的认定。行为人对警察职务行为合法性认识错误,不能阻却袭警罪故意的成立。袭警罪犯罪动机具有多样性,酒后滋事暴力袭警的应认定为袭警罪,不宜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相似文献   

6.
刘源 《法制与社会》2010,(30):263-265,273
从2005年以来,全国各地的暴力抗击公安执法人员的事件频频发生,尽管有关部门对此类事都已做出了及时有效的处理,可是从公安部通报的数据来看,此类袭警案件仍然是呈上升趋势。随着全国人大代表、民建浙江省副主委车晓端关于《在刑法修正案中增设"袭警罪"》这一议案的提出,警察的人身安全,袭警罪的增设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  相似文献   

7.
《中国检察官》2023,(10):3-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暴力袭警行为独立入罪,并特别规定了以特殊手段实施暴力袭警类型的加重犯,明确表明了国家更为严厉地惩治暴力袭警犯罪行为的态度和立场。但对于袭警罪的“暴力”应怎样理解?辅警是否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袭警罪与妨害公务罪的关系应怎样把握……从理论和实践角度审视,诸如此类问题并未达成一致意见,导致司法适用标准不统一。为此,本刊特组专题对袭警罪法律适用中的重点问题展开探讨,选取实践中较为典型的6个案例作为切入,约请理论和实务界的专家结合案例对以上争议焦点展开评析。相关观点仅代表作者个人意见,供争鸣、参考。  相似文献   

8.
袭警罪的独立罪质观和特殊关系罪质观直接影响到司法实践对本罪构成要件和罪间关系处理要点的把握。从包括刑法第277条第1款和第5款关系在内的广泛刑法罪条关系视野下考察,将袭警罪作为与妨害公务罪具有特殊与一般关系的罪名并不合理;独立罪质观既可以避开与刑法现有相关罪名之间不必要的竞合,又可以化解特殊关系罪质观可能面临的不同罪条之间的罪刑平衡问题。在独立罪质观之下,应将袭警罪的规制范围限定于行为人以直接故意的心态实施的、指向正在执行职务警察的、足以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结果的暴力袭击行为,并以此为基础正确处理袭警罪的罪间关系问题。  相似文献   

9.
袭警行为的发生具有复杂的社会原因,仅靠增设袭警罪是盲目与国际接轨和立法依赖症的表现,不能有效保护人民警察。当前,我们应认清暴力袭警的原因,树立人民警察执法公正、高效的形象,建立警民之间的和谐关系。这是警察执法获得人民群众支持和拥护的前提,也是减少暴力抗法袭警事件的根本途径。  相似文献   

10.
增设袭警罪对保障警察执法权并无实质价值,反而容易产生不适当地扩大刑法打击面,破坏刑法分则现有的合理结构,产生新的罪刑失衡问题等弊端,因此,我国目前不宜增设袭警罪。  相似文献   

11.
在理论上判断一项立法决定是否符合信条学的基础性要求,是判断这项决定是否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的一个重要标准。在刑法中设立袭警罪,是实现正义这个基本信条的要求,有利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信条的实现,同时也体现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本刑事政策的信条价值。在犯罪构成方面,袭警罪具有与其他犯罪不同的特征,设立袭警罪符合我国刑法犯罪构成理论。从社会意义上看,袭警罪的设立具有重要的社会信条价值。因此,袭警罪是符合我国社会的基本信条的,应当在刑法中予以设立。  相似文献   

12.
合理划定袭警罪的适用范围,关键在于对其构成要件要素特别是“暴力袭击”与“人民警察”的准确理解。就“暴力袭击”而言,应当是侵害人民警察的职务管理活动与人身安全双重法益,达到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在界定“人民警察”的概念时,若将辅警纳入人民警察的范畴则与文理解释的结论相悖,有违体系解释的协调性,未能正确处理法律合理性的冲突,难以对我国当前的刑事司法作出妥当的说明。  相似文献   

13.
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强奸罪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行为。刑法第一百五十条则规定抢劫罪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两个条文都提到了“暴力、胁迫”;而强奸罪中的“其他手段”和抢劫罪中的“其他方法”,从字面上看,似乎也无多大区别。因此,实践中,人们往往就用抢劫罪中的“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的理解来套强奸罪,这样,往往会缩小强奸罪的适用范围。其实,“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手段)”在两罪中的含义不尽相同,我们必须把它们与该两罪的犯罪构成联系起来理解,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  相似文献   

14.
《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了催收非法债务罪,立法对“催收”行为的规定规范化不足而泛化有余,加之“催收”概念本身内涵不清外延不明,如何对其进行刑法教义学层面的讨论尤显必要。催收非法债务的立法目的是为了打击金融犯罪,保护法益是社会公共秩序与公民人身权利。在此前提下,应明确“催收”行为与作为生活用语的催收行为在对象、行为性质、规范意义及强制性等方面均不相同。“催收”行为的实质内涵是暴力胁迫等行为给他人人身或心理精神造成强制性,“催收”行为形式上有暴力胁迫型、侵犯自由型与软暴力型三种,对于这三种“催收”行为的理解要联系本罪的立法目的,更要紧密联系本罪的侵犯法益予以实质可罚性的判断,避免对“催收”行为入罪的扩大化。  相似文献   

15.
冯燕 《法制与社会》2013,(11):195-196
近年来,警察在日常执勤及执法过程中频频遭遇暴力袭击,不仅严重威胁着人民警察的人身安危,更对警察执法乃至法律的权威性提出了极大的挑战。因此,主张将暴力袭警单立为一种独立之罪的声音不时见诸报端。而本文以为,目前的暴力袭警绝大多数仍应归属警民冲突的范畴。这就要求我们的政法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对待暴力袭警案时,不能简单地从预防和打击犯罪的角度对此类案件加以处置,而应从社会管理创新的高度认识和探究化解袭警案件的有效之途,即从严治警,依法用警。  相似文献   

16.
《北方法学》2018,(2):89-102
《刑法》第277条第5款所规定的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行为属于妨害公务罪法定的从重量刑情节,而不是犯罪构成要件。该款的暴力行为无论是在体系地位上还是在具体内容上都应当与第1款的暴力行为同等看待,该款的暴力行为应当属于广义的暴力。构成依法执行职务,必须是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行为在其抽象的职务权限内,而且具有具体的职务权限,并且符合作为执行职务必须的重要程序、方式。判断是否属于重要程序和方式应当从该程序、方式对于相对人权利的影响进行实质判断。正在执行,应当理解为从开始执行特定的职务,一直到执行结束这一事件范围内的所有职务行为,而且该行为应当属于具有连续性或者一体性的执行职务的情况。妨害公务罪应当属于抽象危险犯的范畴,成立本罪的既遂形态并不需要造成人民警察人身伤亡的后果。在造成人民警察轻伤以上或者死亡后果的场合,构成本罪与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犯。同时,该款规定还可以适用于第4款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国家安全任务的情况。  相似文献   

17.
试论我国刑法中的暴力手段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暴力作为犯罪手段在我国刑法中有明确的规定,并且出现在许多条文中。暴力对于这些条文规定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此罪还是彼罪以及量刑轻重都有重要的意义。但是暴力在刑法中具有什么样的内涵,目前还没有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学者们虽然作出一些学理解释,但内容不一样,甚至同一学者对刑法不同条文中的“暴力”又作不同的解释,随意性较大。“暴力”作为刑法中的法定用语应当有其规范的含义,这样不仅能体现法律的严肃性,而且有利于司法工作人员在司法实践中正确适用法律。一、暴力的界定暴力,从字面上讲,暴是凶恶、残酷;此处之力是肌肉运动…  相似文献   

18.
我国刑法中的故意伤害罪,不仅要求有伤害行为,而且还要求有伤害后果,即造成轻伤以上的危害结果才能成立。现实生活中,虽然有不少令人难以容忍的施暴行为,只是由于伤害结果没有达到轻伤,而无法按照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只能由公安机关进行治安处罚。由于故意伤害罪的入罪门槛很高,使得社会中暴力哲学的信奉者增多。我国刑法的这种规定,折射出我国刑法在犯罪圈的界定和刑法结构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即刑法结构上的“厉而不严”。如果无法对一般施暴行为“齐之以刑”,行政处罚的轻微不仅无法“以罚压罪”,而且不利于国民规范意识的形成。日、韩刑法中有关“暴行罪”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9.
新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规定的抢劫罪定罪处罚。从这一规定可看出,转化型抢劫罪的前行为必须是“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后行为(即暴力、暴力威胁)必须是“当场”实施的,才能构成转化型抢劫罪。在司法实践中,转化型抢劫是否存在未遂;对前行为盗窃不够罪,但使用暴力或以暴力威胁,“情节严重”如何理解,法律规定中的“当场”如何认定等,普遍存在一定差异,  相似文献   

20.
国外袭警犯罪刑事立法借鉴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大陆法国家的刑法与英美法国家的刑法对于袭击警察的违法犯罪行为的规定,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种不同的类型: 将威胁、袭击、伤害、杀害警察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犯罪,具有“袭警罪”这一独立的罪名。采用这类立法方法的主要为英美法国家。其中,美国联邦刑法和各州的刑法对于袭警犯罪的规定尤其详尽。根据美国刑法的一般原则,任何人都不得对正在执行公务的警察人员进行任何形式的威胁、袭击和伤害,不得接触警察的身体,而所谓的威胁既包括口头语言上的威胁,也包括具体行为的威胁,甚至威胁警察的直系亲属也构成同样的犯罪。按照部分州的刑法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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