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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83,(16)
一、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第五章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第五章所称侨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独立经营或者同国内企业合作生产、合作经营的华侨或港澳同胞资本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外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独立经营或者同中国企业合作生产、合作经营的外国资本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华侨或港澳同胞资本的或外国资本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合资经营的企业。三、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一切外汇收付,必须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办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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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1,(3)
第一条为了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促进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举办外资企业,保护外资企业的合法权益。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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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通俗地称为”三资“企业,即是指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大连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962个,协议投资总额45.5亿美元。在这些外商投资企业中,中外合资企业,即指中外合资者共同投资、联合经营,并按出资比例分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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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86,(26)
第一条为了改善投资环境,更好地吸收外商投资,引进先进技术,提高产品质量,扩大出口创汇,发展国民经济,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国家鼓励外国的公司、个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国家对下列外商投资企业给予特别优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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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1,(3)
第一条为了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促进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作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作者)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特制定本法。第二条中外合作者举办合作企业,应当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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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0,(6)
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 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促进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作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作者)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特制定本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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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经济是指由国外资本所有者在我国境内投资所形成的经济形式。它包括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简称“三资企业”。在教学中常发现许多学生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分不清。如何区分这两类企业呢?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依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设立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依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设立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授权性规范的范围远远大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授权性规范。中外合作企业是“契约式合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股权式合营企业”。企业设立的… 相似文献
9.
对宜春地区“三资”企业发展情况的分析与思考周钟贤“三资”企业,是中国大陆境内合资、合作、独资形式涉外企业的统称。包括外国投资者根据中国有关涉外经济的法律、法规,在中国大陆境内开办的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和外商独资企业,也包括港、澳、台投资者参照中国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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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83,(6)
第一条为了对外国企业及其他外国经济组织在中国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进行登记管理,保障其正当业务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按照《暂行规定》第四条经批准的外国企业及其他外国经济组织的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依照本办法办理登记。第三条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当是从事非直接经营活动的代表机构。但是,两国政府已有协议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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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0,(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来各地屡有询问,在中国境内设立专门从事投资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他形式的公司集团发生重组时,如外国投资者在依照有关规定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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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9,(25):26-35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和规范外国投资者来华投资,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利用外资的水平,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保证就业、维护公平竞争和国家经济安全,依据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系指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股权并购”);或者,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以下称“资产并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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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投资者以其在中国注册的专利、商标、版权之使用权作价出资,与国内投资者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这种投资模式的可行性与合法性近年来在学术界引起广泛讨论。专利、商标、版权之使用权,即知识产权使用权作为出资标的物是否具有合法性和适当性是学界讨论的焦点。在我国逐步放开外商投资领域、拓宽外商投资模式的背景下。知识产权使用权出资具有很高的研究价值和意义。本文将理论与实务相结合,对知识产权使用权出资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分析.目的在于为知识产权使用权出资提供理论依据。在此基础上.对知识产权使用权出资的法律风险从实务角度进行剖析。从而为我国企业在与外国投资者合资过程中规避相关风险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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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0,(6)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 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促进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举办外资企业,保护外资企业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6.
《今日中国(中文版)》1984,(8)
近三年新增石油地质储量十亿六千万吨其中百分之八十五分布在经济比较发达、地理条件比较有利的东部地区。仅一九八三年,中国陆上石油储量就增加了五点七亿吨。我国成立上海、天津、广州、青岛、大连和武汉六个海事法院并於十月一日开始受理案件。它们是根据我国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为适应我国海上运输和对外经济贸易事业发展的需要,更好地行使我国司法管辖权而建立的专门法院。这是我国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保障对外开放政策顺利执行所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海事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是:依照法律规定应由它受理的我国公民、企业、组织之间,外国人、外国企业、外国组织与我国公民、我国企业、我国组织之间,外国人、企业、组织之间发生的海事、海商纠纷案件,污染我国海洋环境的损害赔偿案件以及其他案件。国务院批准中山港为对外开放口岸并批准先与香港通航客轮,待条件成熟後再对外籍船舶开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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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0,(7)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营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营者)共同举办合营企业。第二条中国政府依法保护外国合营者按照经中国政府批准的协议、合同、章程在合营企业的投资、应分得的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合营企业的一切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国家对合营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合营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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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报》2004,(8)
豫政〔2 0 0 4〕 3 9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外商投诉处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河南省外商投诉处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河南省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 ,是指在本省依法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在本省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和“三来一补”企业 ,外国企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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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投资”常被称为“高科技风险投资”,主要是指对新兴的处于高新技术创业过程中的企业提供资本支持和经营服务,以扶植企业发展,最终通过转让股权等形式获取长期资本增值。风险投资的主体分别是投资者、风险投资企业和风险企业。投资者主要由国家资本、民间资本、企业投资、机构投资与境外投资构成,他们将资金注入到风险投资企业,从中收益并承担相应的风险;风险投资企业是集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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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87,(2)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有关的税收优惠条款,特制定本实施办法。一、关于《规定》第七条"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境外时,免缴汇出额的所得税",是指外国投资者从中外合资经营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分得的一九八六年度及以后年度的利润汇出境外时,免征汇出额10%的所得税;对其在《规定》发布之日前汇出的一九八六年度预分利润,汇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