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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水资源越来越紧缺的今天,为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实现以流域为单位的整体性开发与保护,在水资源配置过程中引入市场机制,建立与完善水权市场已势在必行。尽管我国已经出现了数量不少的水权交易案例,但总体上来说我国的水权交易市场尚处于探索和起步阶段,建立健全水权交易基本制度对于完善和规范水权交易市场是十分必要的。本文对构建我国水权交易的相关制度基本情况进行了研究,希望能对我国建构一个完善的水权交易法律保护机制提供借鉴和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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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交易水权论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可交易水权制度是可持续发展原则下实现水资源市场化配置的重要法律工具,是水权的高级表现形式。可交易水权可定义为:法定的水资源的非所有人对水资源份额所享有的一种财产权。可交易水权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构成。通过立法设计将可交易水权划分为比例水权、配水量权和操作水权,并赋予其排他性、可转让性和可分割性这些财产权特征,使之满足可交易的需要,同时,又使水资源蕴涵的公共利益能够嵌入水权人的私人决策之中,以保证不减弱对生态环境和社会价值的保护,实现可交易水权多重价值的平衡。我国现行水权要成为可交易水权还存在许多困难,中国可交易水权法律制度建设任重而道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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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水权法律制度刍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是一个水资源十分短缺且分布严重不均衡的国家,水资源问题如果得不到妥善解决,必将成为我国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因此调整水价,明确初始水权确定方式,改革水行政管理制度,培育和建立水市场等成为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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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我国水权和水权流转机制的理论探讨与实践评析 总被引:35,自引:0,他引:35
水权系一种“新型的准用益物权”,水权具有权能的可分离性和外部性,因而水权具有流转的可能,在我国水权流转机制的建立有其深刻的现实基础。从东阳——义乌“水权转让”的实践来看,虽具有积极作用,但其实质是水商品的买卖,在法律性质上并非真正意义的水权交易。本文指出,水权流转机制的建立,首先应当尽快清除立法上的障碍,明确水资源的物权性(用益物权或者准用益物权),修改、完善相应的配套法规,允许取水许可证交易。做好建立水市场的基础工作,建立、完善水权流转的一级市场、二级市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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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渤海地区水权法律问题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环渤海地区水资源分布不均衡,水权法律制度的缺失成为桎梏环渤海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因素之一。水权是一个综合性概念,水权法律制度的建构是一个综合性立法过程。因此,通过原有的取水许可制度向水权初始分配制的转换,实现水资源国家所有权分离,从“转化式”向“授予式”过渡是水权法律制度建构的重要途径。同时,《反垄断法》与《环境保护法》相关制度的配套建设,也是环渤海地区水权法律制度综合建构的一部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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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水权制度的立法启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2年颁布的《水法》中明确了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如何在新法框架下改革现有的区域水权制度,如何以市场手段优化配置区域水资源、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是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期望能通过国外水权制度的比较分析,为我国水权制度的完善提供点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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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民法的水权问题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对于人类赖以生存的水资源实施依法开发利用保护,在可持续发展战略中愈加体现出重要的意义和作用.特别是施行新的《水法》、《物权法》,使我国水权地位得以确立和发生变化,充分反映了现代水法的发展趋势.水权作为自然资源中的一项重要的法权,在其法理上与其他法律,特别是民法有着紧密的内在联系,在立法和实践中也亟待进一步调整和完善,以增强和提高水权的民法保护效力.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