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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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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最高人民法院“调解优先”司法政策引发争议,但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还是将其写进了立法,并将法院的诉调对接、诉讼分流等改革举措规定为正式程序。关于调解政策和诉讼服务中心的实证研究表明,“调解优先”面纱下的中国司法改革表现出某种反思性,透露出司法争取自主发展空间的努力。但在实践中“调解优先”出现歧义。调解优先政策指导下的司法结构呈现“调解一判决”二元化特征,且存在内在紧张与流动性,存在寻租空间。调解优先政策缺乏外部资源的支撑,诉前分流效果不佳;双向推进式改革易走极端,脱离社会需要;改革的效果不尽如人意。这表明中国司法体制正处于变迁之中,司法结构尚不稳定,法院推动调解优先政策入法的动机具有功利性,削弱了该政策的公共性。立法者需要进一步明确先行调解规则的含义,补充和保障当事人的程序异议权。法官在调解中要保持公共理性。  相似文献   

2.
杨雪 《中国律师》2023,(11):34-35
<正>“代理案件不能为了诉讼而诉讼,要以解决争议为目的,树立‘调解优先’的理念,既当好诉讼代理人,也当好专业调解员,努力实现息诉止争、案结事了。”今年10月,在全国调解工作会议上,山东祺君律师事务所主任姜其军作为律师代表进行了发言。2020年,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承担省司法厅集约化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试点工作,按照“以点带面”的工作思路,在山东祺君律师事务所开展律师调解工作试点,引导律师转变案件代理理念,强化纠纷实质性化解,  相似文献   

3.
吴英姿 《中外法学》2013,(3):536-555
最高人民法院"调解优先"司法政策引发争议,但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还是将其写进了立法,并将法院的诉调对接、诉讼分流等改革举措规定为正式程序.关于调解政策和诉讼服务中心的实证研究表明,"调解优先"面纱下的中国司法改革表现出某种反思性,透露出司法争取自主发展空间的努力.但在实践中"调解优先"出现歧义.调解优先政策指导下的司法结构呈现"调解一判决"二元化特征,且存在内在紧张与流动性,存在寻租空间.调解优先政策缺乏外部资源的支撑,诉前分流效果不佳;双向推进式改革易走极端,脱离社会需要;改革的效果不尽如人意.这表明中国司法体制正处于变迁之中,司法结构尚不稳定,法院推动调解优先政策入法的动机具有功利性,削弱了该政策的公共性.立法者需要进一步明确先行调解规则的含义,补充和保障当事人的程序异议权.法官在调解中要保持公共理性.  相似文献   

4.
山东省邹城市‘张庄民情恳谈”经验在全省、全国大力推广的同时,邹城市司法行政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找准新形势下如何开展司法行政工作的切入点,积极探索和实践了司法行政工作与民情恳谈相结合的经验。其主要做法是:一、司法调解中心与民情恳谈的结合是符合邹城实际的特色经验 山东省邹城市司法调解中心成立之前,“张庄民情恳谈”经验就已开始推广。当时,邹城市司法局经过认真分析,认为司法调解与民情恳谈在工徐方式、方法、目的、效果等方面具有一致性,即都采取法律、政策、经济、行政、教育等手段,及时化解基层矛盾纠纷,解决…  相似文献   

5.
中国的法院有以调解方式处理民事纠纷的传统,被西方国家称为“东方经验”。但中国的司法调解并非一成不变,在历史发展中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中国古代的司法调解,20世纪40年代以后大陆地区的司法调解,以及2004年以後以“调解优先、调判结合”为特点的司法调解。不同时期的司法调解,有不同的特点和文化底蕴。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和司法政策的演进,法院调解的某些做法也有必要从多角度进行检讨。  相似文献   

6.
“什么是‘四个坚定不移’,什么是‘三个代表’.什么是共产党员的先进性.看看司法所孙克彦所长为俺们老百姓办的好事、实事就知道了。现在的干部就该像他这样.为百姓,为‘和谐’社会而尽心尽职工作”。只要你一踏进江苏省东海县石梁河镇.这里的党员、群众便异口同声地向你讲述优秀共产党员、司法所长、调解委员会主任孙克彦的事迹。  相似文献   

7.
周永康同志最近指出.要着力把调解优先的原则更好地体现在依法调节经济社会关系中.有效化解矛盾纠纷。近年来.山东省济宁市在深化调解工作方面积极探索.建立起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调联动”工作格局,形成了立体化布局、机制化衔接、规范化建设、人性化调解的“四化”工作体系,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中的优势和影响日益凸显.呈现出“领导优先用调解、群众优先选调解”的可喜局面。走出了调解工作的新路子。  相似文献   

8.
目前,许多基层人民法院在乡、镇、街道设立了人民法庭。其重要目的就是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便利群众诉讼、便利法院审判”的原则,解决群众“告状难’的问题。但有些人民法庭在工作中过份强调发挥群众调解组织的作用,有的甚至要求当事人起诉前都得先经过基层调解组织和司法助理员调解,否则不受理。这虽然使一些纠纷解决在基层了,减少了法院的诉讼,但却给当事人带来了麻烦,形成了新的“告状难”。  相似文献   

9.
“诉调衔接”机制作为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方式关键的一环,有助于推动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的组织和程序建设.本文通过研究我国“诉调衔接”的运行模式,针对衔接机制的三大核心路径——“对调解协议纠纷的司法审查”、“对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先行调解法典化”分析,思考其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以完善诉调衔接机制,补充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理论,从而更好促进社会稳定.  相似文献   

10.
近年来,伴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各类社会矛盾增多,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受理的诉讼案件呈现“井喷式”增长。在深化“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中,“人民法院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主要力量,必须引导法官把‘胜败皆服’作为第一追求,把‘定分之争’作为第一目标”该院实行开门办案,整合调解资源,创新调解手段,力争在和谐社会的建设中做出贡献。  相似文献   

11.
调解是中国社会一种重要的纠纷解决机制。近十几年来,法院调解在中国重新得到重视,在案件解决过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在案件调解过程中,法官经常运用预判术、隔离摸底术、“借力术”等调解技术。法官在其法律观、司法观、当事人观等观念支配下形成了独特的调解观。  相似文献   

12.
潘春青 《法制与社会》2013,(30):127-129
为应对持续升温的医患关系,防止‘哈一大血案”、“津医一附院命案”、“安医二附院泌尿科血案”等案件的再次发生,各种缓和医疗纠纷的举措被提出。本文通过时既存的用于解决医患矛盾的人民调解模式、行政调解模式、司法调解模式的法律依据、适用范围、程序运行和救济机制四个方面的深入探讨,明悉三者在实践中的操作流程,为相关医疗机构和患者解决纠纷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13.
能动司法延续了个案监督的争议。泉州中院人大代表协助调解的创新,可以看作能动司法的一个个案。法院邀请人大代表参与调解,要以法院介入社会为前提,违背司法中立、被动的立场。尤其人大代表的介入会使诉讼调解更加偏离法律,更勿论实现司法独立和人大监督共容的理想。作为人大代表参与纠纷解决依据的《宪法》第76条,本质上是提倡性条款,其内容也主要是人大监督权的延伸。归根到底,人大代表的身份不仅不适合参与诉讼调解,也不适合参与纠纷的解决。能动司法引入其他力量只能化解对司法无能的指责。各种权力应该根据其本质而运作。  相似文献   

14.
司法调解作为一种常规的纠纷解决机制,影响其解决纠纷的因素是多元的。本文以实证研究为视角,对当事人的关系距离、司法环境以及法官的偏好与特质、案件的类型等社会变量进行法社会学研究。司法调解的选择与适用是有客观规律可循的,盲目地适用司法调解进行纠纷解决并不见得比适用判决方式更为有效和合理。在司法政策上,目前各地法院调解结案率的要求缺乏科学性基础。在法律技术上,我国应确立司法调解民事纠纷解决适用的法定范围并建立转介调解制度。司法理论研究和制度建设应客观评估司法调解的真实价值,科学定位其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角色。  相似文献   

15.
目前的民事案件调解优先政策在实践中容易引发强迫调解问题.近期的司法实践表明,新《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先行调解制度不但无助于解决该问题,还存在将其进一步放大的风险.通过对法院调解的V字型历史趋势以及调解过程中法官与当事人地位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强迫调解的根源在于我国法官对于调解本身掌握了过强的主导权和控制力,这种权力与近年来法院面临的客观困难相结合形成了法院的调解偏好,中国社会纠纷的现实状况又给调解制造了大量的客观障碍.法院的调解偏好与调解在中国社会的现实障碍相冲突,才引发了强迫调解.在无法彻底放弃调解优先政策的现实条件下,应改革现行的法院调解考核机制,增加评价指标,将案件具体情况与当事人自然状况作为考虑因素共同纳入考核体系.  相似文献   

16.
潘勤 《江淮法治》2022,(2):19-20
“《政府工作报告》聚焦我省践行‘两山’理念,把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作为民生优先领域,在不断推动经济绿色发展等方面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探索工作,已形成了从环境保护‘小环保’到生态环境‘大环保’转变,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体系日臻完善,生态环境质量大幅改善,形成全民参与的社会氛围。”  相似文献   

17.
于司法权运行场域之视角,行政案件协调和解是一种“会场司法”模式;“从‘剧场’到‘会场'”象征着我国行政案件司法权在两种不同空间场域先后运行之时空路径和“仪式与非仪式结合运行”之理想类型,反映着转型时期中国社会的权力与权利关系结构.“会场式司法”是自治本位和纠纷解决型而非传统的政府本位和科层型司法,展现着民主、合意、开放、和谐的司法权形象,是对基于传统行政诉讼理论所建构的“剧场式司法”程序及其价值的解构,但其制度性弊端和运作不当之风险决定应按正当程序标准进行重构:在价值构造上实现程序之内在价值、直接外在价值及衍生价值的统一;在规范形态上具备形式法治之外观与实质法治之内涵.  相似文献   

18.
法院调解作为我国司法传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历了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衰落之后,自2003年开始获得“重生”,我们再度进入了一个“调解优先”的时代,但此时的法院调解是在多重悖论下兴起的。在解悖的同时可以揭示新时期调解复兴的真实原因,同时发现当下法院调解的特色,进而展现出悖论背后的必然性。当下法院调解的回归是司法应对社会转型的必然选择,也是服务于转型时期法院自身合法性构建的举措。  相似文献   

19.
刘澍 《法制与经济》2010,(14):52-53
调解复兴,于今为盛。"调解优先"是我国司法实务界于当下推出的一个颠覆性新命题。虽然其是一个美好的司法新命题,但它相对稚嫩,在正当性、实效性和合法性等诸多领域仍需进一步确证。  相似文献   

20.
调解优先的司法政策并不意味着调解万能,其意义在于进一步促进调解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并适应社会需求,在刑事、行政领域引进协商性因素。在民事诉讼中,调解优先符合私法自治原则,当事人处分权优先于公共利益考量,除法律明确禁止或限制的情形外,调解与协商和解是当事人的权利,也是法官的义务和责任,一般不能因公共利益而否定或限制调解。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制度制约、当事人处分权与法院职权的结合、相应的救济机制等,可以保证调解的正当性和效益。同时,诉讼调解必然以判决作为后盾,调判结合并非选择性安排,而是司法诉讼制度的必然。从实务角度出发,准确把握调判结合的原则和尺度、规避调解风险至关重要。从长远的发展而言,调判结合仍可进一步通过制度创新实现多元功能和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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