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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惑之一,如案例一:2004年5月,刘某与杨某协议离婚,双方对财产和子女抚养权、探视权达成了协议,约定孩子归刘某抚养并单独负担抚养费,杨某不承担孩子的抚养费,也无权探视。几个月以后,孩子因十分思念母亲杨某,要求与母亲见面,刘某以协议为由拒绝孩子与杨某会面,此案的问题是:子女是否享有探视权?探视权是一种权利抑或也是一种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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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杨某与吴某在协议离婚时签写了《自愿离婚协议书》,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进行了约定:夫妻共有房产的一层归女方杨某和女儿所有,二层归男方吴某和儿子所有。离婚后.双方按照离婚协议书关于房屋产权分配的约定居住。过后不久,杨某又写下一份承诺书,言明愿意放弃房屋产权归还吴某及子女所有,随后杨某搬离房屋。此后该房屋一直未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房屋产权证载明杨某和吴某共有房屋产权。由于在外生活居无定所,杨某要求搬回住所居住却遭到吴某拒绝,认为杨某已不再拥有房屋所有权。杨某和女儿将吴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一层为杨某及女儿所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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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不久前,我与刘某协商订立了离婚协议,协议书的内容如下:双方因性格不合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孩子由我抚养并承担抚养费用,刘某不承担抚养费用;现有一套住房归我所有,其他财产全部作为抚养费交我保管使用。协议内容是我们双方商定的,也都签了字,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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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邹女士和马先生于2012年4月6日协议离婚,并在连城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在离婚协议书中,双方约定邹女士抚养婚生子,马先生每月25日支付抚养费1300元,从2013年1月起每年每月递增100元,直至孩子大学毕业,孩子的教育费、医疗费等其他费用由双方各承担50%。双方离婚后,婚生子随邹女士在厦门湖里区生活。因马先生未依协议约定支付抚养费,邹女士多次要求马先生支付均遭拒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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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张女士与刘男士提出离婚,经咨询,到法院办理离婚手续需要支付一定数额的诉讼费用,所以双方没有在法院起诉,而是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协议离婚时共同约定“双方自愿离婚,房屋归女方所有,子女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生活费50元,外欠债务3万元由双方平均负担”。双方办完离婚手续后,男方于离婚后的第3日与另一女士举行了婚礼,张女士经详细打听得知,刘男士与该女士已“交往”多年,从而知道了刘男士与其协议离婚的真正目的,于是找到刘男士,当众撕毁了离婚证,言称此离婚无效,要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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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与丈夫因夫妻感情破裂而闹离婚。在自行协议离婚时,我们双方对离婚、财产分割和孩子抚养方面均无异议,但在时6岁儿子的探视问题上发生了争议。我同意儿子归男方抚养,但条件是我可以随时探视,可男方不同意.说随时探视会影响孩子的学习。请问,我的要求合法吗?新婚姻法对此是如何规定的?读者夏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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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某采石场工作的马某有两个未成年的孩子和80多岁的父母,一家人全靠他一个人在采石场挣钱维持生计。2003年1月3日,在采石场采石的马某被一巨型石块砸在身上,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不久,马某的妻子带着两个孩子。拿着死亡证明,来到山亭区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但得到的答复是:你的丈夫今年没有参加保险,投保的是采石场老板卢某,是雇主责任险,受益人是卢某。马某的妻子及近亲属找到采石场老板卢某,要求领取保险金并给予补偿,谁知得到的答复却是:你丈夫的保险金只交了100元。不能得到保险金。在死者亲属再三要求下。2003年1月侣日,双方商量达成了一份死亡补偿协议,采石场老板一次性付给死者家属死亡补偿金59000元,并约定协议签订后马某的家人不能以任何理由再向采石场提出其他要求,同时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办理撤诉手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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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陈女士与丈夫李先生共有两处住房分别为120平方米和90.6平方米。最近打算将90.6平米房屋出售。为规避"国五条"房产税,双方经协商达成假离婚协议,约定90.6平方米房屋归陈女士所有并由其出售;120平方米房屋归李先生所有。双方到当地婚姻登记部门自愿办理离婚手续后不久,李先生竟然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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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的财产问题是离婚实务中出现较多的问题。婚姻关系的伦理性特征决定离婚协议中财产"赠与"与《合同法》中的"赠与"并不相同,这就决定了其是否可以被撤销。对离婚协议中"赠与"条款的性质是否属于《合同法》中的"赠与"应当视具体情况而定,从而达到真正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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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案例一:2005年3月,王先生与妻子齐女士协议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一套住房为男方婚前财产,现考虑到离婚后孩子归女方抚养,男方同意离婚后将此房赠与女方,并协助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不久,王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赠与房子的条款。王先生认为,自己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并未看清楚其中的条款。而在齐女士看来,如没有当时王先生赠与房屋这一条款,自己就不会同意离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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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2,(5):11-16
在本质上离婚协议(1)是以夫妻双方完成离婚登记为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本身并不能直接产生解除婚姻关系的后果;离婚协议中财产给予条款仅为夫妻双方处分夫妻共有财产和债务的合意,其不能直接发生给予财产所有权移转的后果。但基于其掺杂着道德伦理、情感等诸多因素以及与婚姻关系解除直接关联,故而登记离婚行为一旦完成,给予财产一方就不能撤销,并能排除给予财产一方普通金钱债权人的强制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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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人大(汉文)》2003,(5)
林某与于某因感情不和离婚.离婚时,于某已怀孕3个月,双方私下协商达成一致:于某把孩子流产掉,流产的一切费用由林某承担.离婚后,于某觉得生不生孩子,林某管不着了,就没有去做流产,去年年底,生了一个男孩,随于某姓.孩子一天天长大,于某便要求林某履行抚养义务,支付子女抚养费.林某以双方协商在先,离婚后于某自作主张生下孩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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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又称两愿离婚)是指男女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离婚协议,依法解除夫妻关系的行为。我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协议离婚登记,只要“查明”有关情况,符合离婚条件的,就应予办理登记。但是,在协议离婚登记实践中,普遍存在着“隐性调解”,即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办理协议离婚登记时,一般都自愿地从事认真细致、有时甚至是非常艰苦的具有调解性质的工作。这主要表现在现行婚姻法规对离婚登记如何执法操作不够明确,婚姻登记机关在“查明”离婚双方是否自愿、对子女和财产是否适当处理时,发现不合…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