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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一个全新的世界向我们开启——虚拟的网络社会,在网络社会中,自由平台是面对大众的,没有严格的规定和限制.从而导致网络社会的无秩序化,滋生了网络暴力现象.“人肉搜索”对于个人隐私的侵害日益严重,形成“网络暴力”,对个人的日常生活产生了严重的影响,对步入法治建设的我们来说,国家需要在自由和秩序中寻找平衡,保障自由和人权的实现.  相似文献   

2.
近年来,网络暴力犯罪高发频发,给全网全社会造成的危害日益凸显,成为理论和实践关注的重要问题。深入研究网络暴力行为,并探究刑法治理的可行性方案,紧迫且必要。研究网络暴力犯罪首先应当厘清网络暴力的概念及认定标准,包括不特定群体的参与性、量变到质变的积聚性、危害后果的失控性三个要件。网络暴力犯罪可能侵害个人法益、社会法益或国家法益,并必然对网络空间秩序法益造成侵害。在现行刑法体系内网络暴力行为定性问题存在许多困境,如传统罪名适用显得生硬牵强、网络暴力犯罪的罪数问题复杂、网络暴力受害者维权难度大等。因此,新设网络暴力罪,并适用公诉程序追究犯罪是网络暴力刑法治理的可行路径。  相似文献   

3.
"人肉搜索"是一种新型网络搜索引擎模式,在带给人们全新搜索体验的同时,它也滋生出一定的社会问题。当"人肉搜索"演变为"网络暴力",公民人格权就会成为这场暴力背后的牺牲品。反思"人肉搜索"的合法性并试从悬崖边上对其进行深刻而彻底的法律救赎,是我们亟待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4.
网络暴力问题是新时代国家治理过程中的重大性、交叉性、领域性难题。当前我国治理网络暴力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分散且缺乏协调配合,在权责主体、制裁措施、救济方式等方面存在制度疏漏,无法有效回应对于网络暴力问题的治理需求。积极推进网络暴力治理的法治化转型及立法体系建构,是纾解我国网络暴力治理困局之关键。推动网络暴力治理的法治化转型,既要树立协同共治理念,实现多元治理主体的协同以及法律与技术的协同,也要确立系统性法治模式,充分发挥部门法的协同共治功能。在协同共治理念与系统性法治模式的指引下,应遵循领域性立法思维,制定反网络暴力法,搭建网络暴力治理的基本法律制度框架,完善网络暴力治理配套法律法规制度,构建起网络暴力治理领域的专门性立法体系,全面实现我国网络暴力治理的法治现代化转型。  相似文献   

5.
王立凤 《法制与社会》2010,(14):149-150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反腐在我国正在日益成为一种新的反腐手段。但是网络反腐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显示了它在反腐方面的优势,另一方面也暴露了它的缺陷和弊端。由于各种原因,网络反腐在现实中面临着诸多矛盾和问题。因此如何对网络反腐进行规范,使其健康发展就成为一个迫切的需要。  相似文献   

6.
私权模式的法律救济机制适配于对传统言语暴力的处理。网络暴力不应定位为个体之间的侵害,而应解读为社会系统性力量对个体施加的权利侵害,这使得网络暴力表现出不同于传统言语暴力的特性。私权模式的法律救济机制已然丧失现实基础,与网络暴力的治理需要之间存在脱节的问题。有必要在以“国家—社会—个人”三元结构为基础的法律体系中来考虑对网络暴力的应对。个人在面临社会性压制时仰赖公权力的保护,故而网络暴力涉及的是国家的积极保护义务。需要采取以公力救济为主导的法律机制,适用以事前规制为中心的风险规制法模式,并适度扩张刑法的介入范围。在刑法领域,立法层面需要考虑出台反网络暴力的领域法,并对侮辱罪、诽谤罪的刑法规定做出修正,司法层面需要采取功能主义立场,并将这种立场贯彻于具体的法教义学问题之中。  相似文献   

7.
除了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先行行为可以成为网络服务商作为义务的来源。技术中立不能成为免责事由,刑事违法性判断的关键在于,网络服务商是否实施了可期待的作为,以及客观上该作为是否具有规避法益侵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罪,存在法定刑设置不合理、前置法缺位制约罪名适用等问题,立法效果仍待实践检验。  相似文献   

8.
郭文辉 《法制与社会》2010,(11):194-194
从网络政治暴力典型案例中可以得知,网络政治暴力是由于网民的“非理性”政治认知,网民的从众心理和网民的匿名心理等因素共同造成的。因此,为了遏制网络政治暴力的发生,有必要从网民自律,法律法规,网络建设等方面入手,以切断网络暴力发生的条件和基础。  相似文献   

9.
喻浩东 《财经法学》2023,(4):118-133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增设为网络空间中信息安全守门人的刑法义务提供了实定法根据。鉴于司法实务所遭遇的困境,有必要对信息安全义务的目的、性质和范围展开教义学上的体系化解读。在目的构建上,无论用户信息专有权说还是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秩序维护说都存在难以克服的缺陷。应当提倡一种系统耦合的法益观,将该义务的目的界定为保障信息共享的互惠性风险分配机制,以实现法律系统与数字经济系统间的有效沟通。在性质界定上,义务犯论错误地理解了积极义务的产生根据,将支配犯与作为犯、义务犯与不作为犯不当混同。信息安全义务的本质是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数字生产权力的纠偏,因而应当归属为基于组织管辖产生的消极义务而非基于制度管辖产生的积极义务。在明确保护目的和义务性质的基础上,对该义务保护范围的确定,既要实现保障信息共享的互惠性风险分配机制的规范目的,也应对其中内含的危险给予正当性控制。  相似文献   

10.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设立,开创了网络犯罪领域的合作治理,值得点赞.但是,由于主观构成要件的错误定位以及客观构成要件的不合理设置,导致了该罪与帮助网络犯罪活动罪关系的模糊以及规制范围 的不当限缩,应当对此予以修正.在总体肯定该罪的同时,也应当保持适度理性,对构成要件进行目的性限缩解释.  相似文献   

11.
开栏语随着全民信息化、网络化时代的到来,网络如同空气一般变得不可或缺。随之而来的除了信息搜索、沟通交流、资源共享、娱乐消遣等诸多方面的便捷外,还徒增了一些因传播碎片化、无序化裂变而造成某些人合法权益的受损,该现象被人们冠以“网络暴力”。2021年,本刊力邀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及星权律所的多名律师联合开设“星权看法”专栏。  相似文献   

12.
透视"人肉搜索"下的网络信息侵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网络的普及,市民生活与网络信息技术联系的越来越紧密,一种新的网络搜查方式"人肉搜索"的出现带来了关于网络信息侵权的法制思考。一方面,我国关于网络信息安全的保护立法零散,对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不够彻底,对网络暴力的防治并没有明确的立法支持,导致大量侵权事件出现,严重危害了基本人权.另一方面,我国的法制监督体系滞后于现代社会的发展,导致网络监督走在"法制"的危险边缘,值得人们思考。  相似文献   

13.
侵权法规制是网络暴力协同治理的重要路径之一,主要依据是过错责任下的“知道或应知”规则和“通知—删除”规则。但该规制路径面临一系列难题:“通知—删除”规则适用人身权益面临挑战,网络侵权的预防和取证难题亟待破解,侵权法规制与公法规制缺乏有效衔接。这些难题凸显了目前我国网络侵权规则存在的制度困境。破解这些困境,就应该厘清平台应尽注意义务,合理设定平台主体责任;明确技术规制法律依据,推动破解在线治理难题;规定报告和透明度义务,促成私法公法衔接共治。  相似文献   

14.
网络谣言治理已成为网络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在刑法限制解释的语境下,对于谣言与虚假信息可作同等理解.《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若干罪名规制扰乱网络空间秩序的行为,进一步确认并加强了对网络空间秩序法益的保护.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之“传播”须指向不特定对象,本罪不存在单纯的编造虚假信息罪;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之规定兼具限定性与灵活性之特征;“扰乱社会秩序”的认定可参照有关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解释,后者则应规定为抽象危险犯.为防止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成为新的口袋罪,应当对“违法犯罪活动”与“情节严重”构成要件作适当的严格解释.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适用依赖于信息网络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5.
现行《侵权责任法》对保障网络平台安全责任缺乏明确规定.网络平台具备“开启、参与社会交往”及“给他人权益带来潜在危险”两项特征,而网络运营者作为危险源的开启与控制者,应对正在发生的侵权负有排除义务,并对未来的妨害负有审查控制义务.综观域外立法经验,已有多个判决承认安全保障义务同样存在于网络,我国在立法层面必须有所改进以配合理论上的进步.本文建议在现行《侵权责任法》条文的基础上对安全保障义务进行补充解释,将安全保障义务的适用介质扩张至网络空间,以明确网络平台安全责任在侵权法中的地位.  相似文献   

16.
张哲 《法制与社会》2013,(34):135-136
是近年来典型刑事案件多发,舆论狂潮在充分发挥监督作用的同时,也给司法机关带来了诸多冲击,如果让舆论对刑事司法带来的冲击缩小到最小程度,是目前司法理论与司法实务面临的重要课题之一.  相似文献   

17.
向网络信息业者调取用户个人信息是当前刑事侦查取证的重要措施之一.其所具备的技术便宜性和规范便宜性使得调取措施呈现出扩张的趋势.但是,在"信息主体—网络信息业者—侦查机关"这一信息传递链条中存在两个层面的非自愿性,信息主体将个人信息提供给网络信息业者并不意味着放弃其所享有的相关权益.基于此,有必要对当前刑事侦查措施体系下...  相似文献   

18.
19.
网络犯罪,是指以网络为犯罪对象或犯罪工具而实施的严重危害网络安全或网络正常秩序的犯罪行为。网络犯罪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网络对象犯罪,是指针对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如《刑法》第285条、第286条规定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相似文献   

20.
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一样,我国的网络运营者主要是党政军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私营部门。因此,如何妥善地界定他们所需承担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是改善我国网络安全状况的关键问题之一。在此方面,现行制度和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网络安全法(草案)》,均采用了关注安全底线的、静态的、具体的措施性规定,作为网络运营者安全保护义务的核心内容。而在网络安全形势瞬息万变的今天,关注安全底线的、静态的、具体的措施性规定实际上并不足以为网络和信息系统提供实质性的安全。因此,《网络安全法》中对于安全保护义务的制度设计,应该致力于让网络运营者在内部决策环节就足够重视风险管理,使安全义务从外部至上而下地施加转变为内化于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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