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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21,(3)
由于作为义务原因力的可归因性和作为义务发生根据的可归责性,决定了被害人危险接受并不能直接排除作为义务人的作为义务,但是作为义务并不必然引起责任承担。被害人危险接受可分为自控型危险接受和他控型危险接受。当被害人危险接受发生在作为义务人管辖领域内,只有确定被害人是在完全自愿的意志下控制法益侵害结果发生流程,即属于自控型风险接受时,作为义务人无法实质性参与被害人操控的风险,此时可对作为义务人予以出罪。在他控型危险接受场合,若作为义务人的不作为成为被害人危险接受后法益侵害结果发生的动因之一,就不能当然排除作为义务人的责任归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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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2,(2):30-39
不法PUA是行为人为建立对他人的精神控制所故意实施的工具性行为以及在精神控制建立后引诱他人进行自我牺牲行为的结合,严重侵害他人法益时,成立犯罪。工具性行为存在构成非法拘禁罪、侮辱罪、强制侮辱罪、消除身份化后的虐待罪、故意杀人罪教唆犯的可能。建立精神控制后,被害人沦为行为人的工具。行为人实则支配被害人自我牺牲过程,存在构成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强奸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盗窃罪的可能。不应基于“被害人自我答责”理论而阻却不法PUA者的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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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醉驾肇事犯罪案件一律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不妥当的。原因自由行为固然是有责的,但其罪过包括了故意和过失。作为意思不连续类型的原因自由行为,醉驾肇事行为在通常情形下,其罪过只能是过失。无论是从刑法理论出发,还是依据现行刑法的规定,醉驾肇事在绝大多数情形下都不宜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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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赖原则是指当行为人实施某种行为时,如果在可以信赖被害人或者第三人能够采取相应的适当行为的场合,由于被害人或者第三人不适当的行为而导致结果发生的,行为人对此不承担责任的原则。信赖原则在我国目前的交通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已有所体现,目前的问题是如何正确适用。正确适用信赖原则需要考虑很多因素,如交通双方条件、事故发生的具体环境、行人一方的具体情况、机动车一方能否预见和避免等。现行有关信赖原则的法律规定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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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楠楠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9,18(3):39-42
通过考察被害人过错情节在实践中的具体适用,发现不同程度的被害人过错对于死刑量刑有不同的影响,其适用主要集中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中,且案件多系民间矛盾纠纷引发,因此,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往往存在一定的利害关系。责任分担理论、应受谴责性理论及期待可能性降低理论共同为其提供坚实的理论依据。但由于我国各法院对于被害人过错认定标准不规范,对被害人过错情节的适用与否存在严重的随意性,导致事实认定的差异和裁量结果差距过大;加之在量刑时未能处理好与其他酌定量刑情节竞合问题,导致各地"同案不同判"现象普遍存在,极大的影响了法律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对此,应通过司法解释将被害人过错情节司法化以提高其法律位阶,并确定被害人过错程度的认定方法——定量分析因素模式,从而为被害人过错在死刑案件中的适用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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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建新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9,18(1):85-89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以起诉便宜主义为理论基底,综合刑法谦抑性、特殊群体状况、诉讼效率等多方面因素做出的价值考量,对于保护被害人、侵害人、社会等多方主体的权益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制度从试点运行到正式颁布实施经历了较长时间,且实践中适用的案件数量因适用范围狭窄而较少。要在适用主体、案件性质、刑度标准等方面做出相应放宽,从而使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实践中得以扩大适用,以满足制度设立的初衷和意义所在,实现多方权益的均衡兼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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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自我革命是中国共产党百年奋斗的十大历史经验之一。中国共产党自我革命的内生动力源于“五个自觉”:一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本质属性,体现中国共产党自我革命的理论自觉;二是坚守初心使命,永葆中国共产党自我革命的政治自觉;三是强化理论武装,增强中国共产党自我革命的思想自觉;四是勇于自我批评,激发中国共产党自我革命的行动自觉;五是健全法规体系,彰显中国共产党自我革命的制度自觉。“五个自觉”具有内在的逻辑关系,理论自觉是自我革命的前提,政治自觉是自我革命的关键,思想自觉是自我革命的基础,行动自觉是自我革命的根本,制度自觉是自我革命的保障。探究中国共产党自我革命的自觉意识,增强党自我革命的动力和底气,是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条件下解决自身问题,永远不变质、不变色、不变味的重要抓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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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无产阶级文学家宫本百合子的"人生三部曲"凭借其真实性和连续性,生动地再现了作家的人生经历,以及对于自由的向往和实现自我解放的渴望,充分显示了百合子的思想转变过程和在不同时期的表现形式。贯穿于三部作品的主线——宫本百合子的自我解放意识,促使她最终接受共产主义思想,并且为日本的无产阶级运动和妇女解放运动做出了巨大贡献。本文拟其的"人生三部曲"出发,探讨自我解放意识在不同作品中的表现以及对应时期作者的思想特征,并探究其自我解放意识的产生根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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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宁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4,(1):44-48
《刑法修正案(八)》将扒窃规定为独立的定罪行为,因此使得扒窃犯罪成为盗窃罪的特殊行为类型。扒窃型盗窃罪着手的认定需要在坚持实质客观说的基础上通过时间和空间要素进行综合判断。只有当行为的实施对被害人财产法益具有现实而紧迫的危险时,才是扒窃犯罪的实行行为。具体而言,行为人为实施扒窃所进行的"试探行为",已经使得被害人的财物处于随时脱离占有的状态,对被害人的财产法益产生了紧迫的危险。但"试探行为"不能作广义的理解,只能是具有侵害财产法益紧迫危险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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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自我是近年来活跃于人学界的主要概念。作为自我的重要内容和人学研究之核心,它不仅促就了自我人性的丰富和发展,是自我的精神性表征,也是对自我虚拟人性的总结和概括。由于虚拟实在技术所造成的多种非确定性的存在,虚拟自我陷入虚拟异化的生存困境之中。随着人文与科技的不断融合与接洽,虚拟自我必将会在痛苦境遇之中找到摆脱异化之路,并以芬芳之花朵绽放在人学百花园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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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因是否基于意思表示为构成要件,在特性、成立要件、生效要件以及法律控制方法上存在诸多差异。但是,这是否从根本上否定了民事法律行为理论尤其是意思表示理论在民事诉讼行为上的适用,值得人们思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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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锺书何以能在1942年沦陷于日寇铁蹄下的上海辣斐德路亭子间里坚持完成其学术里程碑《谈艺录》,原因有三:一是早年受柏格森《时间与自由意志》启发,他认定古典诗歌研究是值得托付并必须坚守的人生志趣(即“基本自我”之“自由诗心”);二是因开朗性情,他热衷于表演、表现其才华与研究成果(即“基本自我”之“讲台情结”);三是如柏格森所言,任何基本自我总会受到外界困境挑战,而获得幸福与自由的唯一方式是在困境下坚守自我,钱锺书接连在蓝田国师与辣斐德路亭子间遭遇困境,但在个人坚强与友人建议的双重作用下,他转而将研究与表演欲专注到笔砚间,完成了“角色蜕变”,终达成个人学术的首个巅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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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增加通知义务于网约车情境下的法律适用应当区分不同的场合和险种。家庭自用车注册为快车或专车的情形,一般应适用通知义务;注册为顺风车的情形,一般不适用通知义务;接受代驾服务的情形,绝对不适用通知义务。但前两种情形,可分别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举证推翻。除一般商业险外,交强险也应适用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网约车情境下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法律适用须满足三项前提条件:保险合同中约定了危险增加通知义务条款;被保险人未向保险人履行危险增加通知义务;被保险人的通知义务未因保险人明知或应知危险增加,或保险人事先声明不必履行而免除。因一般商业险和交强险的政策目标与价值取向存在差异,对二者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法律效果宜采有所区别的双轨制设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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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5,(4):83-86
危险犯的产生是实害犯处罚标准前移的结果,在立法补漏、行为指引和行为人主观罪过的可责性上都有其正当性。作为一种独立犯罪类型,危险犯并非实害犯之未遂犯,而是一种既遂犯,其既遂的评价标准为稳定、静止危险状态的出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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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自由哲学的角度分析民生,可以为民生法理学的进步获得更深刻的理论基础。民生体现了法律上意志的自由,意志自由是改善和保障民生的主体思想基础,是改善和保障民生的主体行为基础,是改善和保障民生的法律理念基础;民生体现了法律上行为的自由,民生包含了主体为创造条件满足自我需要而积极为合法民事行为的自由,包含了主体为满足自我需要消极不为民事行为的自由;民生也体现了法律上制度的自由。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