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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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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类推适用与类推解释是可以并存的两个不同概念,前者是一种补充法律漏洞的司法审判制度,后者属于运用类比推理的法律解释方法。商法类推适用应具有一般法上和特别法上的依据,其并非适用于商法的所有领域。商法类推适用的正当性取决于法官严格遵守适用条件,恰当地运用裁量权,符合法律价值判断。  相似文献   

2.
法律漏洞的认定开辟了在漏洞领域法官造法的道路。认定和填补法律漏洞首先是从法律本身出发,其次才依据整个法律秩序。法律漏洞填补是法律解释的继续,法的续造若在立法者原本的计划、目的范围之内,性质上乃是漏洞填补。法律漏洞填补的方法有类推适用、目的性扩张与限缩以及法律发现;而利益衡量是法律的一种解释方法而非法的续造方法。  相似文献   

3.
随着人们对传统法律三段论在法律适用过程中作用的反思,一种围绕着类推思维为中心的法律发现模式逐渐获得了人们的普遍认同。借助于未完全理论化协议理论,孙斯坦将类推思维在法律发现当中的地位和作用上升到推进民主司法的高度,从而更有力地彰显了类推思维在当代司法实践当中的重要性。类推思维是一个迈向民主政治的法治社会应该努力倡导的一种法律思维和法律适用模式,捍卫法治需要我们认真地对待类推思维方法在法律发现当中的地位。  相似文献   

4.
类推制度存在的合理性主要包括弥补法律漏洞和维护国家、社会利益。我国1997年《刑法》取消了有关类推制度的规定,其原因主要是对司法擅断的防范及认为其与罪刑法定原则相冲突。我国重建类推制度是基于完善我国罪刑法定原则内容的必要和规制类推实践的必要。在重建类推制度时应注意处理好其同罪刑法定原则的关系和其价值取向的调和,重建的类推制度的内容涉及适用主体、条件和程序。  相似文献   

5.
监察法律漏洞作为监察法体系内因无意违反计划而出现的不圆满状态,依据法条字义适用范围的宽窄可以将之区分为明显漏洞与隐藏漏洞。就监察法律漏洞填补的容许性而言,法网疏阔的弥补以及体系矛盾的消除为监察领域引入法律漏洞填补提供了实践依据,而法律漏洞填补作为一种不违背法律保留原则和安定性原则的"寻法"活动则为其导入扫清了理论障碍。在具体监察法实践中,对于明显漏洞可以通过类推适用、目的性限缩的方式予以填补,而对于隐藏漏洞则需通过目的性限缩的方式予以消解。同时,监察法律漏洞填补还需遵循实体与程序两方面的规制,即应受合宪性原则、合目的性原则以及不利禁止原则的实体规制和必要克制原则以及正当程序原则的程序规制。  相似文献   

6.
法律漏洞是指制定法对于争讼案件应当规范但由于种种原因而没有规范,从而无法找到处理争讼案件的适当法律规则之情形。法律漏洞可以分为明显漏洞和隐藏漏洞,前者是指依立法者或社会公众意愿和法律的字面含义都不能涵盖系争案件而形成的法律漏洞,后者是指系争案件依法律字面含义已经涵盖,但依立法原意或社会公众的意愿则不应涵盖而形成的法律漏洞。对于明显的法律漏洞,可以通过类推适用、适用习惯法、运用法理学说、目的性扩张等方法予以填补,而对于隐藏的法律漏洞则只能通过目的性限缩方法予以消解。我国现在正处于社会转型期,法律制度难以涵盖丰富多变的社会生活,法律漏洞经常存在,故应当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和规则创制权,以妥善化解社会纠纷,同时又对其加以必要的限制约束,防止这些权力被滥用。  相似文献   

7.
刑事证据规则的漏洞在识别、类型和填补界限方面与程序性规则有所不同,因此对刑事证据规则的漏洞填补问题有专门研究的必要。在排除了因不违反立法者主观意图和规则的客观目的而并非漏洞的情形后,刑事证据规则的漏洞类型主要包括规范漏洞、规整漏洞、隐藏的漏洞、文义过窄的漏洞,要分别采取规范结构补充、类推适用、目的性限缩、目的性扩张等方法进行填补。但刑事证据规则领域不应存在所谓的“法漏洞”或“领域漏洞”。对刑事证据规则的漏洞填补不得有碍准确认定事实;不得损害被告人各项权利或在法律之外增加被告人的义务;如果漏洞的存在使刑事证据规则无法实现其规范目的,则应当进行漏洞填补,但如果漏洞不会导致其规范目的无法实现可以不进行填补。  相似文献   

8.
抽象的法律规范与具体的案件事实之间永远存在着沟壑,法律适用才是法律真正生命意义所在。由于种种原因,许多法律条文过于原则、抽象甚至含糊,给法院适用法律造成了很大的困难。大量司法解释不仅填补了法律漏洞,而且为法官裁判案件提供了更为具体、明确的规则依据。因此,要从整体协调的角度,正视和反思包括司法解释在内的我国法律适用体系的现状,理顺和重构我国法律适用体系,重塑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实现公正与效率。  相似文献   

9.
由于案件事实的变化莫测与规范文本的模糊、冲突或漏洞等情况,事实与规范并非一一对应,法律究竟是立法者制定的既定规范还是司法者续造的个案规范?通过分析司法裁判的形成过程,推导出法律是一个从既定规范到个案规范的体系化概念.既定规范只是对未来行为的预设,并不必然适用于当下的个案,个案规范潜藏于既定规范和案件事实之中,是一个有待于通过解释规则发现、选择甚至续造的具体规则,是直接适用的个案裁量基准.既定规范是指由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法、公共政策等组成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规范体系,个案规范源于既定规范的转换和特定化以及解释者的漏洞填补,解释规则是勾连既定规范与个案规范的通道.个案规范不仅保障了法律的个案适用性和灵活性,而且对法律概念具有建构价值.  相似文献   

10.
司法实践中存在许多法律无具体明确规范规定的案件,即存在法律漏洞的案件。当案件出现法律漏洞时,法官应行使法律所赋予的自由裁量权予以补充。当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正义原则出现两种截然相反的结果时,应该优先适用诚实信用原则。法官在裁量案件时,应该依据社会上普遍认可的伦理、价值、规范及公平正义之观念进行衡量。  相似文献   

11.
刑法上的事实同居,指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二人未经登记而自愿持续共同生活两年以上的事实状态。事实同居广泛存在于现实中,其本质特征是双方物质上及精神上的相互支持以致不分你我,具备了法律婚姻的实质要件。与民法的注重形式要件不同,刑法认定犯罪侧重于实质要件。法律婚姻的效力在刑法上也适用于事实同居,如财产的共同共有权利、同居义务、相互抚养义务,从而影响财产犯罪、遗弃罪、强奸罪、重婚罪的认定。  相似文献   

12.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计算机网络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现阶段刑法制度方面尚未完善,许多不法分子就会钻取法律的空子,并以非法获利为主要目的,产生了很多危害性极强的网络犯罪行为。为防止和打击此类犯罪行为,需要结合当前的刑法规制形式,采取切实有效的方式方法,对计算机网络犯罪行为加以处理与控制。认真研究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发展特点以及刑法规制策略等相关内容,是有效防范和应对计算机网络犯罪行为的重要步骤和有力举措。  相似文献   

13.
规范化解释和具体化解释是我国解决刑事审判法律应用问题的两种方法,其中又以规范化解释为重点。规范化解释具有概括性、强制性、普遍性等特征。规范化解释和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法目的都存在一定的冲突。规范化解释可以限制自由裁量权,但不能消除自由裁量权,更无法消除司法腐败。规范化解释可以规范一定的司法行为,但会严重影响法官审判的主动性和独立性。具体化解释符合刑事审判的特征,有利于厘清立法权和司法权的界限,是解决刑事审判法律应用问题的根本途径和最佳选择。  相似文献   

14.
对诱惑侦查法治化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诱惑侦查是指为了侦缉隐蔽且无被害人之犯罪 ,侦查以及协助侦查的有关人员 ,以实施某种行为有利可图为诱饵 ,暗示或诱使他人进行犯罪 ,待犯罪行为实施或结果发生后 ,拘捕被诱惑者的特殊侦查手段。我国刑事诉讼法要借鉴日、美等国关于诱惑侦查合法性问题的规定 ,在一定范围内有条件地承认诱惑侦查的合法性 ,使诱惑侦查这种有效的侦查措施在法律的范围内充分发挥打击犯罪的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15.
论侦查的谋略性与法律性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法律应适合侦控犯罪的实际水平和现实需要。侦查自由度与其程序规制性之间是有冲突的,这就需要建立适合于侦控规律的法制体系,研究合法用谋的原则技巧,在谋略性与法律性之间架起充分发挥案侦人员智慧的桥梁。  相似文献   

16.
贩卖毒品罪的本质可以从形式层面揭示,也可以从实质层面剖析。我国刑法一般从形式上界定,而德日刑法则通常从实质上分析。关于贩卖毒品罪的本质,德国理论界有两种主要的学说。一是以法益一元论为基础的贩卖毒品罪本质观,二是以法益二元论为基础的贩卖毒品罪本质观。前者侧重于刑罚权的限制和人权的尊重,后者则重视社会秩序的维持。借鉴国外理论,我国刑法中贩卖毒品罪的本质应该界定为对于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的危险,即对人民健康的侵害,该危险是一种抽象危险。  相似文献   

17.
法定刑本身属性决定了刑事立法应该接受其内在精神的制约,做到同害同罚,异害异罚,不同犯罪法定刑应该达到平衡,法定刑的设置应该为司法适度解释提供保障,另外不能超越法定刑本身作出司法解释,其具体包括以下内容:最高司法机关作出的司法解释应该受到法定刑的制约;司法机关在运用刑事法律的时候,对于法律条文的理解也必须接受法定刑的制约。司法适用中对想象竞合犯罪、转化犯罪的认定也应该接受法定刑的制约。  相似文献   

18.
我国刑法对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法定刑的规定,远高于传播淫秽物品罪法定刑的规定。这种规定的合理性值得怀疑。而且,传播淫秽物品犯罪主要是一种针对道德的犯罪,但刑法对行为人人身自由的处罚最高可达无期徒刑,这显然也值得思考。  相似文献   

19.
现有的刑法学界通说认为,应当将《刑法》第十七条中规定的“投毒罪”解释为投放危险物质罪。但除投放有化学毒性的物质外,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很难对投放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有正确的认识。一次实证调查问卷的结果,也支持了这一观点,这一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很多时候对投放放射性物质、传染病病原体物质缺乏正确的认识;如果不得到专业人员的帮助和指导,他们也无法实施投放放射性物质、传染病病原体物质的行为。将《刑法》第十七条中的“投毒罪”解释为投放有化学毒性物质的犯罪行为,不存在法律漏洞,并且符合实质正义。  相似文献   

20.
随着司法解决纠纷的社会功能逐渐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可,如何规制诉讼过程中出现的不法行为已成为各界关注、研究的热点.我国刑法虽然也规定了伪证罪及其他相关罪名,但对其所作的解释从来是未有定论.应通过刑法理论上的释明,以消除学界中某些不应有的非议,从逻辑探究的角度解释相应的法律条文,基于现行规定确实存在的立法漏洞及缺陷,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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