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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9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109条规定:“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对上述司法解释,笔者认为,该解释有悻于民事诉讼关于财产保全的立法本意,且该条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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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刑民事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第一审人民法院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都是终审的,也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但是按照党的实事求是的根本原则,人民法院历来实行“有错必纠”的方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以下简称民诉法)规定,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确有错误,应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纠正。由于民事案件的处理,首先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当事人对于案件的申诉,常常是人民法院借以纠正错误的重要渠道。因此,加强民事申诉工作,认真贯彻试行民诉法的有关程序制度,对于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加强法制建设,促进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有着重要意义。一、申诉的范围问題 确定申诉的范围,也就是确定申诉工作的对象问题。民诉法第158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申诉。”这一规定明白地指出,民事申诉工作的对象,就是已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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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使用颇为广泛。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就裁定的适用范围和法律效力作了规定。具体表现为《民诉法》在第140条规定了裁定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范围。根据该条的规定,可适用裁定的事项有11项。关于裁定的法律效力,《民诉法》规定分为3种:一种是明确规定可以上诉或起诉的。例如,《民诉法》第140条第2款规定,对“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的3项裁定,可以上诉;第217条规定,“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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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产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从此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期间是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异议的主体是当事人。我们知道,广义上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根据最高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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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8月31日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新增了行为保全制度,填补了以行为给付为保全对象的法律空白。但是,本次修改所涉及行为保全的规定均显得过于原则。其中,行为保全的审理程序缺乏明确的规定,容易造成人民法院轻易发出行为保全裁定的情况,增加了保全错误的风险,给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带来损害。通过对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保全的审理程序进行探讨,提出完善的立法建议,以期对人民法院的实务操作有一定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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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所有裁定是否均受理或抗诉的问题目前对此有两种意见,第一种认为: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所有裁定,只要当事人申诉均可受理,而且对符合抗诉条件的,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第二种意见认为:虽民诉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作了一般规定,但应根据实际情况,对法院根据民诉法所作出的裁定,只能部分受理,严格把握抗诉条件。我们认为第二种意见符合立法原意和客观实际。第一,民诉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11种裁定,多为程序方面的裁定,即先裁后决,随意提出抗诉没有实际意义。如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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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1993年1月在全国法院统一试行的法院诉讼文书样式中,诉前和诉讼财产保全以及先予执行新使用的民事裁定书样式,都分别规定了在裁定的主文后另起一行写“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的内容.我认为,这种写法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予纠正.民事诉讼法第92条第 3款中规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93条第2款对诉前财产保全作出了同样的规定.第94条第3款也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从民事诉讼法的这些规定可以看出,不管是诉前财产保全还是诉讼财产保全,裁定一经作出,就立即开始执行.人民法院完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裁定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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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中止是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出现暂时无法继续执行或应当暂不执行的法律事实或事件,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暂时停止执行的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了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的五项情形,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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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保障诉讼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这是我国民诉法所具有的独特原则之一。关于这项原则,有的书中表述为“当事人平等原则”,也有的称为“当事人权利平等原则”,还有的叫作“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等。这几种表述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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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裁定生效后能否进入审判监督程序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1982年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试行)》没有规定当事人可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在其后的“判决和裁定”一节内容中也没有出现“管辖权异议裁定”这样一种类型。而后,1991年正式的《民事诉讼法》补足以上内容,在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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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与诉讼争议或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而在整个或部分诉讼过程中参加诉讼的人。具体包括当事人、诉讼中的第三人和诉讼代理人。 一、当事人 行政诉讼的当事人是指因对具体的行政行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到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并受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约束的公民、组织和行政机关。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