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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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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四、对偶婚:群体不婚的性禁忌 对偶婚实质是普那路亚婚到专偶婚的过渡性婚姻,一些学者喜欢把它叫作“非排他性的一夫一妻制婚”。这种婚姻的核心是短期内的一夫一妻家庭,也就是男女之间的性关系从团体的“共夫”、“共妻”,走向个体的短期“性伴侣”关系,虽然这时的对偶并不局限于专一的个体,一个男女青年往往拥有好几个,甚至几十个性伴侣,但往往在一段时间里,有一个性伴侣是比较固定的,其他则是偶尔性的,如同我们现在所说的“露水夫妻”。对偶婚的意义在于,它使人类走出了“共夫”“共妻”的时代,群体式婚姻走向结束,而以个体男女两人为中心的小家庭开  相似文献   

2.
青春期的好奇、攀比、炫耀等心理需求在网婚中得以满足;在异性面前展现自我,以及青春期的生理需求在网婚中得以实现;释放压力,借以体验后现代的生活观念是网络婚姻在青少年中盛行的主要原因。网婚对于青少年的负面影响巨大,网婚中包含的色情信息加重了青少年早恋问题,损害其身心健康,甚至产生不当性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导致形成错误的恋爱观念和婚姻观念,同时诱发网络成瘾综合征;导致道德人格偏离常态,出现双重性道德人格。  相似文献   

3.
"婚内强奸"随着女权运动的兴起而盛行,在我国立法模糊,司法操作不一的情况下,对"婚内强奸"进行探讨十分必要。"婚内强奸"如若认定,会面临一系列问题:无法解释婚姻实质;无法解释强奸;司法操作困难;影响社会安定。在认清困境的形势下,需要明确婚姻内的这种行为是婚内强迫性行为,与强奸相区别;进一步明确了在立法上完善规定,将夫妻的同居义务纳入婚姻法的调整,将妻子排除在强奸罪的对象之外;运用现有的规定维护自身的权利。  相似文献   

4.
对在婚姻存续期间发生的强制性性行为的评价,无论是学界还是实务界都存在诸多的争议。既有犯罪化与非犯罪化的思辨,也有截然相反的判例。而近乎通说的“婚内强奸”的称谓本身就是以承认该种强制性性行为犯罪化为前提,这种有罪推定的假定既不符合刑法的谦抑和罪刑法定原则,也使得对婚内强制性性行为的其他评价毫无意义。从客观主义立场出发,以文化的视角对该行为进行解析,进而对其进行道德、违法或犯罪评价,但排除强奸化的评价。  相似文献   

5.
“婚内强奸”行为这一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有很大的争议。笔者通过厘清性行为承诺与婚姻承诺、性权利与同居权、法益侵害与秩序维护的关系,肯定了“婚内强奸”应构成犯罪。对“婚内强奸”行为犯罪化,才能确实保护妇女的权益,才能真正构建和谐的家庭生活,才能有效地维护社会稳定。  相似文献   

6.
我国婚姻法中区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是以该婚姻是违反的公益性结婚要件还是私益性结婚要件为其标准。将因胁迫而缔结的婚姻列入可撤销婚范围的规定不妥。胁迫婚严重违反了公益性结婚要件,不应纳入以违反私益性结婚要件为特征的可撤销婚范围。将胁迫婚定为可撤销婚不利于保护弱势群体利益并给拐卖妇女行为留下可乘之机。建议我国将因胁迫缔结的婚姻列入无效婚姻范围,无效婚姻制采用单轨式立法模式。  相似文献   

7.
近年来,婚姻匹配问题成为社会学界研究的重点问题之一.婚姻市场、同(异)质婚、婚姻梯度和婚姻挤压是婚姻匹配研究中具有代表性、焦点性的核心概念.婚姻市场是婚姻匹配的载体,同(异)质婚和婚姻梯度是婚姻匹配的主要表现形式,婚姻挤压是婚姻匹配不平衡所带来的结果.  相似文献   

8.
婚姻使男女双方从性行为主体角度获得了与对方同居的资格,夫妻双方获得的是向对方的同居请求权,而非对方性的支配权.妇女性权利是妇女一项基本人身权利,不能以任何形式转由他人支配和行使,包括其丈夫.从利益衡量和妇女解放运动的趋势看,婚内强奸亦成立强奸罪.  相似文献   

9.
民法视野中的婚内强奸罪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婚姻使男女双方从性行为主体角度获得了与对方同居的资格 ,夫妻双方获得的是向对方的同居请求权 ,而非对对方性的支配权。妇女性权利是妇女的一项基本人身权利 ,不能以任何形式转由他人支配和行使 ,包括其丈夫。从利益衡量和妇女解放运动的趋势看 ,婚内强奸亦应成立强奸罪。  相似文献   

10.
从中国传统婚姻模式———普婚的视角切入,跟踪考察新中国成立以来1950年代、1960年代和1970年代几个不同年代初婚同期群女性的初婚持续时间及婚姻现况,得出的结论是:其一,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女性不仅一直沿袭普婚的传统婚姻模式,且初婚持续时间及婚姻关系保持不变的时间一般至终老,如果没有死亡这个不可抗力因素,60%左右的中国女性守望初婚并有偶者能够长达50年之久,且几个年代女性同期群均基本如此。其二,守望婚姻其实更本质的是守望家庭,对现阶段的老年女性而言,婚姻和家庭是唯一能够维持她们老年生活的基本保障。微薄的或几乎为零的养老金对她们而言,不如守望婚姻、守望家庭更可靠。养老是中国女性沿袭并不断维护传统婚姻模式的最重要的因素。即使在21世纪的头一二十年,这个基本事实仍然存在,这个基本判断仍然没有过时。  相似文献   

11.
我国现行婚姻法对意思表示瑕疵的婚姻形态仅规定了因胁迫而缔结的婚姻,实际上,在缔结婚姻行为中传统民法规定的各种意思表示瑕疵形态都是存在的。为此,一方面可以在现有的民法体系中通过法律解释来缓解两者之间的矛盾;另一方面应修改婚姻法,将存在意思表示瑕疵的婚姻形态确定为虚假婚、错误婚、欺骗婚、胁迫婚。  相似文献   

12.
在民事法律语境中,事实婚姻是一种非法同居关系,但在刑事法律语境中,事实婚姻的婚姻效力却被目前的刑法解释学所确认。关于事实婚姻问题,刑法解释学犯了一个简单的错误。刑法规定的重婚行为,其最典型特征是两个有效的法律婚姻之重合,事实婚姻与法律婚姻的重合,因不侵犯一夫一妻制度中的婚姻登记制度而不应该构成重婚罪,所以,即使在刑法解释学中,事实婚姻也同样不应具有婚姻效力。  相似文献   

13.
“网婚”是网络关系发展的一种形式,它以模拟现实婚姻的内容与形式吸引了众多网民,其中也不乏大学生,网婚作为网络游戏的产物似乎已经远远超出了游戏的范畴。笔者通过透视大学生网婚现象,探讨网婚对大学生的影响,同时从学生个人、学校、社会等方面进行对策分析。  相似文献   

14.
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普遍将婚姻障碍视为婚姻立法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而我国现行《婚姻法》在这方面的规定却很简单。在禁婚亲的规定上,没有规定直系婚亲的婚姻障碍;没有明确规定抑制血亲的婚姻障碍;缺乏对监护关系婚姻障碍的规定等等。  相似文献   

15.
婚姻是男女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维系夫妻关系而缔结的契约。婚姻登记仅是国家对公民缔结婚姻的民事行为的行政监督,欠缺登记形式要件的事实婚姻仍具有婚姻的本质。《民法》否定事实婚姻系法律主义的要求,《刑法》肯定事实婚姻的存在并非认可其法律效力,民事法上的"无婚状态"与刑事法上的"有婚可重"并不矛盾。以事实婚姻与法律婚姻的先后及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来甄别事实婚姻与重婚罪之间的关系,是符合法律规定和实践需要的稳妥立场。  相似文献   

16.
20世纪70年代中期,宁蒗县永宁公社对摩梭人的传统婚姻家庭制度进行了新一轮的试点改革。这次改革持续了近两年时间,试图彻底改变摩梭人的母系家庭和走婚制度,让他们实行一夫一妻结婚共居的婚姻家庭制度。改革初期侧重于强调积极宣传和正面引导,要求实施慎重而细致的措施。当发现通过单纯的思想教育不能有效推进改革时,便开始加大执行政策的力度和速度,在短时间内就使摩梭人的结婚登记率达到了较高的比例,并实现了一夫一妻结婚共居。改革结束后不久,大多数登记结婚的摩梭人就散伙了,他们恢复了母系大家庭和走婚生活,部分摩梭人出于各种原因保持了一夫一妻结婚共居的婚姻家庭形式。虽然这次改革的巩固率并不高,但在一定程度上奠定了摩梭人婚姻家庭制度改革的基调。  相似文献   

17.
古代婚姻是社会历史学研究的重要内容.不同社会历史阶段有不同形态的婚制,从婚制的演进中可以看出社会进化发展的轨迹.古代婚姻形态中包含有媵妾制、转房制与掠夺婚,其产生及演变情形,值得认真探究.  相似文献   

18.
随着经济的发展,凉山彝族的婚姻习惯法也在不断的蜕变当中,全面掌握彝族婚姻习惯法现状对彝区法律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彝族婚姻习惯法的主要原则包括:同族内婚、家支外婚、等级内婚.其许多方面都与我国的法律原则相背离.我们应就凉山彝族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的调适和司法实践的合理性运用进行探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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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社会的结婚制度,以聘娶为主要形式.由于受到明清普遍的婚姻习俗和徽州独特的地理人文环境的影响,明清徽州形成了一些特殊的婚姻形式.明清徽州节烈妇女的特殊婚姻形式主要有童养婚、招赘婚、买卖婚、媵妾婚、抢逼婚、冲喜、奉夫木主成婚等.其特殊婚姻生活表现为守活寡、无性夫妻生活以及守贞岁月中性的苦闷与压抑等.明清徽州节烈妇女长期处于孤独苦闷的生活环境中,其生理和心理受到极大的压抑和扭曲.  相似文献   

20.
壮族是我国人口最多的少数民族,近年来,其出生人口性别比例居高不下,最重要的原因是男孩偏好所致。本文通过对壮族招赘婚与嫁娶婚两种不同的婚姻形式,男女孩在家庭中的地位及其价值,进行对比分析。认为,在壮族地区,不同的婚姻形式对男孩偏好的程度是有区剐的,在盛行嫁娶婚的地区有着强烈的男孩偏好,而在盛行招赘婚的地区则不存在男孩偏好。在壮族地区培育新型的性别文化,推广招赘婚,有助于弱化男孩偏好,从而有利于出生性别比例偏高问题的治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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