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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代表性探讨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人民代表机关应该而且必须具有代表性,即必须经过专用程序和方式代表人民的意愿和利益。代表性是人民代表机关的根本属性。人民代表机关只有具有代表性,才能保障自身的民主性质。只有人民代表机关具有代表性,整个政权体系才具有民主根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代表性还很欠缺。缺乏代表性使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民意代表机关的真实性成为问题;这又不能不影响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的正当性。应从选举环节和沟通环节增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代表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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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法律变动调整是以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方式实施的。假若授权合法,那么,“暂时停止实施”法律在国家特定区域的效力无疑属于法律的修改,而作为全国人大常设机关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有权以“决定”的方式暂时停止实施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在某一特定区域内效力的。然而,这种授权模式值得商榷:《立法法》第8条规定的10种情形都是在国家立法机关未制定为法律的条件下的授权。然而,关于外商投资的情况我国是由法律规制的,这就是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这与《立法法》规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授权的情形是不一致的,法无授权不得逾越。在这种情形下,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无权授权的。当《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有关外商投资成立、分立或期限延续等行政审批的规定与改革开放的现实发生冲突而无法正确适用法律时,国务院或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应当依照《立法法》第四节关于法律解释的规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解释的要求,然后依照法律解释的法定程序,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如何适用法律的解释案。这应当是法制变革的最优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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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6月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连续开展9次专题询问,引起了社会极大关注,也赢得了广泛赞誉和好评。新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题询问再出发,强调不能走过场,去形式化,向更高质量迈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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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宪法地位是在历史变迁中逐步形成的,其具体呈现为三重面相的叠加。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与全国人大不具有组织或职权一体性,二者之间的关联本质上是功能性关联。作为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与全国人大并非同质替代,而是有所分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若涉及重大价值决定,应当遵循全国人大的判断;在不涉及重大价值决定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充分自主地发挥其民主代议与协商的功能。作为宪法监督与解释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除能基于民主集中制开展政治控制型监督,还可通过宪法解释进行规范控制型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宪法地位的三重面相,由国家治理需要、政体结构特点及不同职权间的张力共同决定,应以此为框架,厘清全国人大常委会诸项职权的外部边界与内在界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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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的立法作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要提高立法的质量,必须从多方面努力,其中最为重要的应是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在立法中的作为,因为立法质量的高低与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主体的委员们在立法过程中所起作用的大小密切相关。此文探讨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中的应然作用和实然作用,分析了制约委员们发挥应然作用的因素,并针对制约因素提出了改进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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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4月20日,主要媒体披露一条消息: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日前已决定,今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一般都予以公开,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对于今年3月才履新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而言,法律草案全公开的“立法新政”无疑是历史性的突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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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监督是最高层次和最具权威性的监督。2006年,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正式出台。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的主要法律依据,这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律,在监督工作的实践基础上,总结经验、凝聚共识,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一府两院”工作的基本原则、监督方式和监督程序作出较为全面的规定,使人大监督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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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日前宣布,今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一般都予以公开,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4月20日开始,食品安全法草案全文向社会公布,开始广征民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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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修正案》。据报道,这是该议事规则实行以来的首次修改。新的议事规则规定:“任免案应当附有拟任免人选的基本情况和任免理由;必要的时侯,有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回答询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