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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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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2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司法解释正式施行。如何理解《规定》第68条,如何界定“偷拍偷录”录音录像视听资料的合法取得与非法取得的法律界线,理论界论述较少,实务界的理解也不尽一致。本文仅对“偷拍偷录”所取得的录音、录像视听资料在实务中如何界定其合法取得与非法取得作一探讨。  相似文献   

2.
据山东商报报道,手提黑色皮包,包内装有一台或两台高级微型录音机、一部微型摄像机,每天跟着不同的雇主去偷拍偷录一些录音录像资料。目前,这种新兴行当——职业偷拍偷录者现身山东济南。今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的若干规定》正式颁布施行。根据该规定,采用合法手段取得的偷拍偷录资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许多当事人对如何进行偷拍偷录缺乏相关知识,于是,专门为当事人偷拍偷录有关资料的职业偷拍偷录行业“应运而生”。  相似文献   

3.
论“偷拍偷录”采访资料的诉讼证据价值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偷拍偷录”是新闻采访尤其是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工作的有效、合法手段。在新闻官司中,新闻媒体“偷拍偷录”的音像资料具备诉讼证据的基本特征,可以作为视听资料证据使用。对于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应当作限定性理解。  相似文献   

4.
办理公证业务时,尤其是保全证据公证,有时需要采取偷拍偷录等秘密方式固定和提取证据。但以此种方式公证书的合法性可能会受到置疑。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收集证据时也会遇到相同的尴尬情况,为此许多国家在立法或司法实践中先后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评判偷拍偷录等秘密方式收集证据的合法性。笔者设想,如果能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运用到公证实践中,也许能很好地解决公证实践中的一些困难。  相似文献   

5.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与《行政诉讼证据规定》都规定了以秘密手段获取的证据的效力的判断标准。《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57条第2项规定:"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第58条规定:"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  相似文献   

6.
新闻采访中以偷拍偷录的手段采集的录音、录像资料(在诉讼中称为私录视听资料)在法律上是否具有证据效力学界观点不一。本文对于新闻采访中私录视听资料证据效力的认定主要从合法性和可采性两个方面分析,认为这类视听资料在证据法上是不合法的,但能否采用应区别对待。  相似文献   

7.
论“偷拍偷录”采访资料的证据能力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时下,新闻界盛行隐性采访,即新闻记者隐瞒自己的身份或意图,进行暗访,其使用的主要手段就是“偷拍偷录”。这种采访方式对于打消采访对象的顾虑,保证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准确性,从而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功能具有重要的作用。但在有些情况下,也不可避免地违背了采访对象的个人意愿,甚至侵犯了采访对象的个人隐私。如果涉及诉讼程序,这种隐性采访所“偷拍偷录”的采访资料在法律上是否有作为证据的资格,即是否具有证据能力呢 ?这个问题在学者中间是有争议的,本文将就此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   一、“偷拍偷录”的采访资料是一…  相似文献   

8.
采用“偷拍偷录”方式取得的证据能否用作民事诉讼的证据?长期来,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对此存在一些争议。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曾针对偷录音作出《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其中指出:“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  相似文献   

9.
媒体侵害公民隐私权的基本手段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偷拍偷录”获取后传播,另一种是“直接界入”采集和传播。“偷拍偷录”是媒体传播者采用的一种非常采访手段,在新闻采访中有不言而喻的重要意义,由于当今媒体传播已进入无国界,无地域的全球化格局,因此这种手段一旦实施过当,涉及采访对象的隐私和秘密,必然会给公民带来难以挽回的后果。“偷拍偷录”是媒体传播者暗  相似文献   

10.
偷拍偷录的视听资料、陷阱取证所得证据、悬赏取证所得证据、私人侦探取证所得证据的证据能力应依据手段的违法性程度、有无侵犯不特定社会主体的合法利益等区别对待,而不应一律排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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