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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时限制度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之一,也是民事证据制度研究的一个核心问题。举证时限是内含于举证责任中的概念,只有设立了举证时限制度,举证责任制度才能日臻完善,举证时限对举证责任的内涵构成是一个必要的补充。而且,设立举证时限制度,必然引起我国民事诉讼模式及结构的系统调整和重组,带动一系列诉讼制度的变革。同时,设立举证时限制度,对于促进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建立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民事诉讼模式具有重要意义,由此可见,设立民事举证时限制度是极其重要的。笔者选择性地对如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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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离不开证据,证据制度是民事诉讼制度的核心,而举证时限是证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诉讼中是否承担不利裁判风险的一个分界。举证时限制度,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应该在法定期间或法官指定的期间内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若因客观因素确实不能提供证据的,应在该期间内提供证据线索,逾期不提供将丧失要求法院接收该证据并进行质证、认证活动的诉讼期间制度。举证时限制度的设立是由诉讼程序的阶段性所决定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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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举证时限制度初探 总被引:27,自引:0,他引:27
举证时限制度是举证责任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其意义在于明确法院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是一定期间内所提供的证据。西方各国确立的“证据适时提出主义”是值得借鉴的,举证时限制度在实现程序公正、提高诉讼效益和完善民事诉讼制度体系等方面均具有较高的价值。本文认为我国建立举证时限制度宜采法定期间兼指定期间;原则上应以开庭审理之期日作为法定的举证时限的终点;逾期举证通常承担证据失效的后果,但法庭对逾期举证具有酌情采纳的权利;举证时限制度与法官的职权调查制度是不相容的,故应适当限制职权调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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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正据规定》)对举证时限制度的规定较为宽泛,司法实践的操作中出现很多适用上的障碍.本文认为,要想走出举证时限制度司法适用中的困境,有必要先固定争点,进而固定证据.对于如何固定争点可以视案件的难易程度而定,同时为避免在固定证据中举证时限制度与证据交换制度的相互冲突,举证期限届满之日应与证据交换之日重合.司法实践中,需灵活掌握“何时限定举证期限”的问题,以促进举证时限制度更好的发挥其应有的价值和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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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确立了举证时限制度,希望以此实现程序公正和提高诉讼效益。但在司法实践中,举证时限制度存在诸多缺陷亟待解决,本文针对此问题展开了简要的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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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时限制度的冷思考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在价值目标上,举证时限制度不仅偏离实体公正,而且不可能真正提高诉讼效率,同时也不能真正体现和实现程序正义.大陆法系国家几乎找不到类似中国举证时限的立法体例,英美法系国家有举证时限,但其是以陪审制和漫长、充分的证据开示为依托的,且设立举证时限、证据开示的真正目的不是在于提高效率,而是发现真实,破除"竞技论"的弊端.如果说我国的举证时限制度是属于外国制度的大胆引入,那么,忽视了其制度背景和功能实质的移植是难以达到立法目的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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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时限制度的冷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价值目标上,举证时限制度不仅偏离实体公正,而且不可能真正提高诉讼效率,同时也不能真正体现和实现程序正义。大陆法系国家几乎找不到类似中国举证时限的立法体例,英美法系国家有举证时限,但其是以陪审制和漫长、充分的证据开示为依托的,且设立举证时限、证据开示的真正目的不是在于提高效率,而是发现真实,破除“竞技论”的弊端。如果说我国的举证时限制度是属于外国制度的大胆引入,那么,忽视了其制度背景和功能实质的移植是难以达到立法目的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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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32条至46条设定了举证时限制度。这是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从“证据随时提出主义”向“证据限时提出主义”立法原则的重大演变。在两年多的司法实践中,这一制度总体上实现了公平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提高审判效力、降低诉讼成本等立法预期,但也暴露了不少问题,这些问题既有制度设定本身的,也有对制度理解和执行方面的,集中体现在举证时限的确定上。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举证时限确定实务中出现的主要问题做认真研究,一方面,在现行制度框架内为法院和诉讼当事人在确定举证时限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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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时限制度的实证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以强调举证时限制度在审判实践中的重要作用为基点,先对该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再指出证据随时提出主义之弊端和建立举证时限制度之必要性,最后结合具体案例,运用实证分析方法,对举证时限制度的具体运用所应注意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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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民事诉讼上的举证时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举证时限的法意之界定 在讨论举证时限的法意之前,有必要对举证时限的涵义加以确定。当前学术界与实务界对举证时限从涵义上的解释众说纷坛,不一而论,主要有: 第一种观点认为,举证时限是指当事人向法院履行提供证据责任的期间,例如,“举证期限是指法律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履行提供证据责任的期间,又称举证的时限”。① 第二种观点认为是举证责任中的及时举证的要求。例如,“举证时限是内含于举证责任中的概念。举证责任的要求是‘谁主张、谁举证’,‘不举证、则败诉’,是行为责任与结果责任的统一。举证时限则在举证责任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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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中国的审判方式改革中,证据制度问题的研究已越来越受到关注。由于证据制度在民事诉讼制度中的天然核心地位,它也成为了审判方式改革的核心。本文拟从举证时限制度的有关问题来探讨建立和完善证据制度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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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举证时限的裁量空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举证时限制度设置的目的应为确立与法定顺序主义相适应的"双阶型"审判流程。证据适时提出主义赋予了法官过大的裁量权,与设置我国举证时限制度的目的相去甚远。我国民事审判流程的革新本身是想朝着"双阶型"审判流程而去,却深受民法法系国家证据随时提出主义的影响,淡化了驱动"双阶型"审判流程的法定顺序主义,最终陷入"裁量陷阱"。《举证时限通知》的进步在于对法官在举证时限制度运行中过度裁量权的限缩。举证时限制度的合目的运行不仅需要程序技术的进步,更需要程序伦理的支撑与推动。《举证时限通知》的进步仅仅是程序技术方面的进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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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时限制度设置的目的应为确立与法定顺序主义相适应的双阶型审判流程。证据适时提出主义赋予了法官过大的裁量权,与设置我国举证时限制度的目的相去甚远。我国民事审判流程的革新本身是想朝着双阶型审判流程而去,却深受民法法系国家证据随时提出主义的影响,淡化了驱动双阶型审判流程的法定顺序主义,最终陷入裁量陷阱。《举证时限通知》的进步在于对法官在举证时限制度运行中过度裁量权的限缩。举证时限制度的合目的运行不仅需要程序技术的进步,更需要程序伦理的支撑与推动。《举证时限通知》的进步仅仅是程序技术方面的进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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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举证时限立法再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一、欠缺举证时限的弊端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现有规定来看 ,在不同的诉讼阶段 ,当事人似乎都负有举证的义务 ,但对当事人举证时间的限制 ,法律却未作规定。在一、二审程序中 ,当事人对自己主张进行举证的时间究竟是在答辩时、开庭前还是在辩论结束前 ,也均无明确规定。立法上的这一缺陷 ,给诉讼实践带来以下一些弊端 :(一)从法律的权威性上讲 ,人民法院依据相应的证据对民事案件作出正确的判决 ,但由于当事人又进行新的举证 ,导致案件被改判或发回重审的事例屡见不鲜。这不仅容易使人产生法律如儿戏的感觉 ,也有损法院的尊严和法律的权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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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时限制度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实施后,对于规范民事诉讼中证据的运用起到了明显的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应当看到,由于人们对《若干规定》某些内容的不理解或理解上存在偏差,使《若干规定》在适用中发生变形和扭曲,影响了《若干规定》在调整和规范证据方面的实用性和合理性。据笔者观察,最有争议和问题最多的部分集中在举证时限制度上,相当一部分当事人、律师甚至法官均对举证时限制度存在不同程度的误解。存在这样的问题,一方面是因为制度规定有不明确或难以理解之处(这可能涉及到对某些规定的理论基础和前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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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举证时限与诉讼效率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本文试图对设置举证时限的理由提出新的解说,并在此基础上剖析举证时限与诉讼效率的关系.文章认为防止证据突袭和落实举证责任并非是实行举证时限制度的理由,其真正理由在于提高诉讼效率.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民事诉讼的效率是相当高的,因此是否需要进一步提速是需要慎重对待的.实行举证时限是否能够提高诉讼效率也是需要认真研究的,在一些情形下,它确实有助于效率的提高,而在另一些情形下,它却降低了而不是提高了诉讼效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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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最初确立于2002牟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之中.该制度的建立,不仅以证据适时提出主义取代了证据随时提出主义,而且在维护程序公正、提高诉讼效率价值等方面具有重要价值.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