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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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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刑法规定的罪刑相适应原则和资产阶段学者倡导的罪刑相适应原则是不相同的,资产阶级新派刑法学者考虑此原则只是与罪犯所具有的危险状态相适应,我国罪刑相适应产主这观因素的统一,既要与犯罪主观方面的罪责相适应,又要与犯罪客观方面给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相适应。  相似文献   

2.
高余 《法制与社会》2013,(26):25-26
罪刑相适应原则即刑罚适用的因人而异,讲求犯罪与刑罚的统一。这一原则的产生体现着人的自身利益追逐与追逐利益的行为方式,并随着利益追逐和追逐利益方式的改变而变化,进而构成了罪刑相适应原则的人性基础。  相似文献   

3.
试论罪刑适用平等原则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新刑法第4条首次确立了“罪刑适用平等原则”。本文阐述了平等原则的内容,揭示了规定罪刑适用平等原则的重要意义,指出了司法实践中罪刑适用不平等的种种表现及原因,并探讨了罪刑适用平等原则实现的有效途径  相似文献   

4.
罪刑相适应,常被说成是“罪罚相当”或“罚当其罪”,其实含义是一样的,只不过两种说法的角度不同。“罪刑相当”,主要是从立法角度而言,指立法过程中要充分考虑罪与刑相适应;而“罚当其罪”,则多指司法实践中适用刑罚要与罪行相适应。可见,罪刑相适应不仅是立法原则,也是司法原则。  相似文献   

5.
马荣春 《河北法学》2008,26(5):87-96
罪刑相适应原则在国内刑法理论中早就提了出来,并在现行的刑法条文中有所表述。但对该原则的已有理论研究高度不够,视野狭窄。立足于罪刑相适应原则之于刑罚个别化、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和刑法人道主义原则的关系较为全面而深入地揭示了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刑法核心原则地位,从而为宏观把握和整体领悟刑法开启一扇窗口。  相似文献   

6.
罪刑法定主义比较研究   总被引:26,自引:0,他引:26       下载免费PDF全文
<正> 一、罪刑法定主义的意义 所谓罪刑法定主义,是指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这种行为处以何种刑罚,必须预先由法律明文加以规定的原则。对这一原则的表述,外国学者也不尽相同。日本学者金泽文雄说:“所谓罪刑法定主义是没有以成文的法律预告在犯罪之前的规定,就没有犯罪也没有刑罚的原则”。中山研一教授说:“所谓罪刑法定主义是为了处罚某种行为,在该行为实行以前,用法律将它规定为犯罪并且应当科处的刑罚的种类与程度也必须用法律加以规定的原则。”根据上述定义,罪刑法定主义具有如下特点:1.犯罪与刑罚必须由成文的法律加以规定;2.必须在犯罪以前预先加以规定;3.没有法律规定就没有犯罪;4.没有法律规定也没有刑罚,即不论对社会有多大危险的行为,如果法律没有预先将它作为犯罪规定时,不得处以刑罚;即使根据法律作为犯罪处罚时,也不得用法律预先规定的刑罚以外的刑罚处罚。  相似文献   

7.
试论罪刑均衡系统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罪刑均衡作为一项法律原则 ,其以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犯罪和刑罚为构成要素 ,犯罪与刑罚间的相互联系和作用构成了罪刑均衡系统。以内部联系为视角 ,罪刑均衡系统的蕴涵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罪质与刑质的均衡 ;二是罪量与刑量的均衡 ;三是罪度与刑度的均衡。  相似文献   

8.
《法学》2010,(1)
2009年11月中旬,北京大学陈兴良教授送来一篇《〈大清新刑律〉颁布暨罪刑法定主义引入中国百年祭》的文章。文章指出,《大清新刑律》*颁布即将一百周年,也是罪刑法定原则引入中国一百周年。《大清新刑律》虽然未及实施,清王朝即告覆灭。但其是中国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刑法典,明证之一就是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因此,《大清新刑律》的颁布是中国近代刑法的肇始之标志,也是中国近代刑法学的发端之先河。  相似文献   

9.
“法律是功能性的”,罪刑均衡作为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必然是功能性的。构建法治秩序,特别是刑事法治秩序,必须强调罪刑均衡的功能性蕴涵。罪刑均衡原则对社会的影响程度,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罪刑均衡功能的状态和结果。不注重功能的罪刑均衡原则难以实现真正的刑事法治。研究罪刑均衡的功能性蕴涵,正是着眼于现代刑事法治的建设,其归宿点也将最终落于法治秩序的实现上。作者认为,罪刑均衡原则的功能性蕴涵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情感抚恤功能,指的是通过对一定的犯罪处以相应的刑罚(等害交换),从而使被害人及社会善良的人的“一种天生的追求对等性(Recigocity)的本能”得到满足;二、保护社会功能,指的是适用罪刑均衡原则对社会所产生的作用(预防犯罪),从而达到防卫社会;三、人权保障功能,指的是通过罪刑均衡原则的建立,制约国家刑罚权(制约强权),防止因刑罚权的滥用而侵犯公民自由。  相似文献   

10.
为了更好地维护权益人的合法权益,可以从恢复性司法、人权保障、社会稳定等方面对"以钱抵刑"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分析,研究"以钱抵刑"能否运用于刑事案件中。社会各界对此的看法有所不同,在实际处理与应用中也出现了一系列问题。而罪刑法定就是为了给"以钱抵刑"一个限定的范围,防止它的滥用。采用"以钱抵刑",一方面可以使犯罪人尽可能地弥补自己的罪行,达到恢复性司法的目的;另一方面也是对受害人的补偿,有利于社会稳定。  相似文献   

11.
罪刑法定作为法治国的基本原则 ,要求刑法对犯罪构成要件及处罚的规定实现明确性。我国刑事立法、刑法理论与实务界在贯彻理解该原则时 ,过度追求刑法规范的明确性而致罪刑法定原则日趋教条化、本本化 ,有堕入法律形式主义并致法律实质虚无主义之虞。刑事立法技术的局限性决定了刑法规范的明确性只能是相对的 ,一定的模糊性与不确定性不可避免。树立客观而科学的罪刑法定观 ,实事求是地理解构成要件的明确性原则 ,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12.
通过各国,各法系(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对罪刑法定主义在各个不同的历史时期里所采取的不同理解和适用,能够有助于解决我国现在在司法实践中适用该原则时遇到的或者将来可能会遇到的一些问题。  相似文献   

13.
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生命。既有保障价值,又有保护价值。它既是立法机关制定刑法、司法机关适用刑法必须遵循的原则,也是任何解释者必须遵循的原则。  相似文献   

14.
罪刑法定原则的本土转换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艰难突围罪刑法定主义对于我国刑法来说,完全是舶来品。我国古代刑法中,存在断罪引律条的规定,同时又存在断罪无正文者得比附援引的规定,此外还有违令、不应为等完全空白的罪状。对此,我国学者指出:从‘断罪无正条'到‘断罪引律令',再到‘违令'、‘不应为',有一个问  相似文献   

15.
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基本价值取向,但近年来,随着国外对罪刑法定原则双重理解的讨论为中国刑法学界所关注,引起了对罪刑法定原则内涵和我国刑法关于该原则的规定讨论。形式罪刑法定原则强调法律的确定性和公开性,而实质罪刑法定原则反对死板僵硬地理解和执行法律,主张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性,弥补法律主义本身死板教条、落后于时代的缺陷。本文立足于当代中国法制建设的环境,对两者是否贴合刑法中的相关规定的立法意图,也更符合司法实践、社会民主化以及保障人权的要求进行了比较论证。  相似文献   

16.
刑事和解作为一种刑事法理念和制度性规范,具有契约性、法定性及恢复性特点,与我国传统的"和合"文化存在暗合,也与刑罚个别化理念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较为趋同。在我国,现行刑事立法为刑事和解的适用提供了先期的制度保障,其本土化实践也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鉴于此,应在现有法律框架内认真研究刑事和解适用的实体与程序规范并进一步完善其合理内质,积极稳妥的构建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  相似文献   

17.
生命的守护还是疏离——评醉驾入刑的情节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鉴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意外、危害公共安全的现象日益严重,《刑法修正案(八)》适时增设了危险驾驶罪,将醉酒驾驶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围。但是,单从《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条文本身以及立法原意来看,醉驾入刑似乎并不需要考虑情节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在对待此问题上的看法也不相一致。为此,有必要从理论上对该问题进行梳理、论证,以树立“情节”在醉驾入刑中的核心地位。  相似文献   

18.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个人的主体意识和权利意识也随之进一步增强,人民需要罪刑法定、法治社会呼唤罪刑法定。罪刑法定原则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刑法罪刑擅断主义的产物,已为大多数国家宪法或刑法确认,成为现代刑法最基本的原则。本文就罪刑法定原则的概念、基本要求及其意义展开讨论,并指出了我国立法、司法实践中对罪刑法定原则的运用上存在的诸多问题及对策。  相似文献   

19.
罪刑法定原则是在反对罪刑擅断主义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它从确立至今已经有几百年的历史,随着刑法理论和实践的不断发展和深入,罪刑法定原则经历了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其具体内容也不断发展完善。本文试论述现代刑法理论中罪刑法定原因的基本内容。  相似文献   

20.
“互斥论”存有弊端,应当坚持“竞合论”.除刑法条文明确规定或者刑法文本表明,特别法并非是具有特别立法目的的法,特别法与普通法系属“平权条款”,适用特别法或者普通法均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就是“全部法优于一部法”,其内在根据是罪刑相均衡原则.特别法与普通法竞合,适用普通法并不意味着特别法所规定犯罪之行为类型遭到废弃,主张“罪量”条件高低交错时减轻构成的普通法不能补充适用的是“互斥论”的观点.加重构成的特别法配置刑罚偏轻,依据罪刑相均衡之全面评价原则应当适用处罚较重的普通法,其与想象竞合的“择一重罪”并不相同,混淆想象竞合与法条竞合的“大竞合论”滥用了全面评价原则.定罪层面,特别法是优先适用的法;量刑层面,被排除适用的轻的普通法的法定最低刑及其特定类型的附加刑可以通过“结合刑”的方式影响刑罚裁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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