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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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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以和解债权与执行债权的关系模式为基准,不存在效力瑕疵执行和解协议可以类型化为一般和解协议与特殊和解协议。具有新债清偿性质的一般和解协议,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债务法院得依当事人申请实现执行债权。特殊和解协议之特殊性,在于当事人对和解债权与执行债权的关系存在着明确约定,约定以和解债权替代执行债权的"替代型和解协议",具有债务更新的实体法性质;约定由债权人选择以和解债权替代执行债权或者选择恢复原生效文书执行的"选择型和解协议",得解释为附停止条件的选择之债。瑕疵执行和解协议的现有规定不仅未能涵盖所有类型瑕疵,而且片面参照适用一般执行和解协议规则,亟需通过司法解释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2.
执行和解争议的法理分析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执行和解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重要方式。由于执行和解协议一直处于“软约束”状态,执行和解的功能未能充分发挥。执行和解争议频繁发生,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延宕执行的负效果。本文以执行和解的性质和效力为基点对执行和解争议进行法理分析,并提出优化这一制度的思路。  相似文献   

3.
我国的执行和解已经具备了法解释论研究的条件.一方面,2016年《民诉法解释》的新规定揭示了执行和解的公法性质,并与既有司法解释一起划定了执行和解的主客观范围.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的.先例性裁判对法律和司法解释进行了法律续造,阐明了执行和解的效力瑕疵与效力解除问题上法律文本的含糊表达.站在法解释论的角度,应当认为中国法的执行和解制度已经基本完成了体系性构建.在这种背景下,本文尝试从法律文本、司法实践中归纳出中国法内生的法律规则,并将各个法律规则与德国法、日本法的相关理论进行比较后,借助法律评注(Kommentar)的写作体例,把立法、学理、司法等各种解释论资源涵摄于《民事诉讼法》第230条的法律文本之下.  相似文献   

4.
执行和解作为民事执行领域的一项重要司法制度,为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民事执行法律所采纳,概因执行和解起到了缓解当事人冲突,减少执行对抗,降低司法成本的积极作用,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结合笔者多年执行实践的经验,在为何要加强执行和解、执行和解制度需要怎么样改进以及如何能做好执行和解等方面谈谈自己的想法。  相似文献   

5.
现行执行和解制度,无论是理论还是实践都面临着许多问题.就制度而言,由于尚未正确或充分地认识执行和解的本质以及执行和解与执行程序之间的关系,因而导致制度存在着结构性问题,从而影响了执行和解的正常功能和作用.对此,应当重新审视执行和解及制度,从执行法、民事诉讼法以及民事实体法的基本原理上予以认识和把握,并在此基础上,重新设定执行和解与执行程序的关系、执行和解应有的效力,构建与现代执行制度、民事诉讼制度和民事实体法契合的执行和解制度.  相似文献   

6.
执行和解是我国民事执行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在缓解社会矛盾、减少执行对抗、优化执行效果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企业和民间对资金需求的增加,金融案件随之增加,如何处理好涉金融案件,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是今后执行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本文结合自身工作实践,从涉金融案件执行和解协议的主要内容、执行和解应具备的条件、执行和解协议的优势与不足、做好执行和解工作的建议等几个方面阐述了自己的认识和见解,以供参考.  相似文献   

7.
在民事强制执行领域,执行和解是一项特殊的制度。随着当事人意思自治在强制执行程序中的扩张,执行和解作为处理纷争的一种方式,现实意义逐渐被人们所认识。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亦将执行和解作为法院执行结案方式之一,并广泛运用于实践。本文认为在现今倡导"和谐社会"的主旨下,执行和解的地位及作用将日趋重要。  相似文献   

8.
执行和解协议中担保条款的性质不同于执行担保,“担保表示区分说”试图将执行和解协议中担保条款解释为执行担保,从而赋予担保条款执行力的思路无法实现。《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规定》第18条赋予担保条款强制执行力的正当性基础在于担保人的单方承诺以及执行和解程序提供的低度事前程序保障。担保条款的制度目的在于促进和解债权实现,避免执行和解制度过度复杂化,故应当在准确识别、区分担保方式的基础上,规范解释赋予担保条款强制执行力的实质要件,设置相应的担保实现程序路径,与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协调一致。同时,为了防止事前程序保障不足而引起的实质不公以及执行拖延,还宜赋予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事后救济的机会。  相似文献   

9.
张艺杰 《法制与社会》2011,(30):273-274
随着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民事执行程序中的扩张,执行和解因其本身优势和现实意义,在民事执行中得到了广泛运用。其有利于快速化解矛盾、灵活解决纠纷,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也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减少执行成本。  相似文献   

10.
《政法学刊》2018,(3):5-9
执行和解的效力直接决定执行和解的运行,民事诉讼法未对执行和解效力进行界分,应否赋予执行和解以强制执行力学界未有定论。通过对执行和解性质的界分,执行和解性质为不可诉的私法行为,执行和解的效力应当具有不可诉的合同效力,故其不应具有强制执行力,我国《合同法》《民事诉讼法》应当作出相应修改。  相似文献   

11.
杨擎 《法制与社会》2010,(34):358-358
本文的基本观点是执行和解制度在我国不可行,并从四个方面探析了其存在的根本性问题即无法弥补之缺陷,进而得出执行和解制度之不可行性,文中兼就“执行难”的解决思路也提出了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12.
我国执行和解制度的缺陷完善和实务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执行标的进行协商,自愿达成协议,经法院审查批准以结束执行程序的一种行为。我国执行和解制度还不尽完善,在实务过程中还存在诸多缺陷,有待进一步改进。  相似文献   

13.
对于执行和解协议,我国学界就其效力问题始终是存在争议。本文以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为研究对象,认为当一方当事人不执行和解协议时,以恢复原执行名义的执行为原则,在特殊情况下,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认可执行和解协议为例外。  相似文献   

14.
民事执行和解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一项重要的民事强制执行程序制度,其主要作用是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化解法院难执行的冲突,较好的体现了当事人的自治,具有相当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  相似文献   

15.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的社会,需要不断创新形式来丰富其内涵。作为民事检察改革实践中出现的一种新形式,民事检察执行和解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法理基础,赋予检察机关民事检察执行和解权是增强检察监督职能、维护司法公正和审判权威、促进社会和谐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16.
执行和解协议是在执行程序中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变更原执行依据内容的协议,充分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执行和解协议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执行性,并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因此,执行和解具有诉讼行为的性质,赋予和解协议以执行力既是维护诚信、和谐的法治社会的需要,又能够节约司法资源,提高执行效率,具有重大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17.
刘哲玮 《法商研究》2021,38(6):170-183
执行和解是一项中国本土性制度,并无比较法可供参照.从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发轫,长期以来一直被作为一项公法制度.但经过数轮修法和司法解释的更迭,执行和解在规范层面已经与执行措施和执行根据松绑,回归为一项独立的民事合同.理论上不同学说也都认可执行和解中包含私法行为,执行和解回归民事合同不存在实质的理论障碍.在回归私法行为后,有必要运用民法解释方法分析执行和解的法律效果,其中的疑难问题是执行和解确立的债权与原执行根据确定的执行债权之间的关系.执行和解本身的特质决定了其是一种独立合同类型,而不是传统民法意义上的和解合同、实践合同、附条件合同、新债清偿.在解释执行和解的内容和效果时,必须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承认在不同类型的案件与和解协议中存在不同的意思解释方案,不能冀望借用一个民法概念对其效力作出统一界定.即便要构造任意性规范,也需要充分考虑执行债权已经具备既判力和强制执行力的特殊性,切实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18.
李博 《天津律师》2005,(5):46-48
执行和解,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一般的认识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对如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进行自愿协商并达成合意的行为。台湾学者在描述大陆地区和解制度时也指出.“执行和解.乃当事人处分自己之权利.对已生效之法律文书所确定之权利义务.协议予以变更。《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87条对执行和解的内容做出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相似文献   

19.
范小华 《河北法学》2008,26(6):127-130
执行和解是民事执行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和运用,能有效而及时地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执行和解协议的产生和履行必然会对执行程序产生影响。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和救济途径规定得不够完善,给司法实践造成了诸多问题。在对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进行分析的基础上针对现行立法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20.
执行和解制度是执行程序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产生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当事人协商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将对执行程序产生重大影响。我国的法律未能明确执行和解协议所应当具有的法律地位与效力,且在制度上欠缺救济手段,在事实上否认了和解协议的民事协议地位。本文认为须从理论上纠正理论偏差和立法失当,由检察机关居中协调执行和解双方争议不失为一项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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