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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中的信赖保护原则 总被引:51,自引:0,他引:51
信赖保护原则在有关国家和地区的行政法中已经得到明确的确认。但其在我国行政法中的运用和行政法学中的研究还比较落后。我们应该从法律价值本身以及社会实践的需要去探讨信赖保护原则的渊源,而不是从其他法律原则中去演绎或者类推。以此为出发点,来全面探讨信赖保护原则的丰富内涵,寻找对相对人的信赖利益予以保护的最佳方式,并从有关国家和地区对信赖保护原则的运用中寻找有益的经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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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当代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当代行政法形成和发展的现实基础是行政民主化潮流以及新的“政府 -公民”关系的形成 ,并与近几十年来世界范围内主要法治国家 (地区 )在行政领域的改革方向相适应。而信赖保护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在行政法上的最终确立和发挥作用 ,乃是行政法在当代发展的重要内容之一。为此 ,必须进一步明确信赖保护原则的基本内涵、社会基础、宪政基础、法理背景以及在当代行政法上的地位和作用 ,这是实现行政法治的内在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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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之信赖保护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行政法上确立信赖保护原则是现代行政行为理念的召唤, 是营造诚信政府、责任政府和依法行政的应然。确立有权机关保护行政相对人因信任行政主体的合法性、正当性、权威性而无过错参与其实施的授益性、合意性、指导性等行政行为所期望到的合法或合理权益,有助于推进我国的行政法治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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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法信赖保护原则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信赖保护原则最先由德国等大陆法系行政法学者提出 ,后为立法所接受 ,现已成为大陆法系行政法上一项重要原则 ,对完善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律制度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国由于理论研究的滞后 ,至今没有在立法上确立该原则 ,造成与此相关的制度极不完善。本文探讨了信赖保护原则的理论及国外的制度 ,对在我国确立信赖保护原则提出了构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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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是平衡公共权力和私人权利的重要原则,是形式意义的行政法治走向实质意义的行政法治的必然要求。信赖保护原则对于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拘束国家行政机关,对于稳定行政法律关系,对于建立诚信政府都具有积极作用。因此,研究行政信赖保护原则,对于构建我国的和谐社会,实现依法治国的目标具有非凡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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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长期以来法治进程的滞后使得在理论上对信赖保护原则鲜有研究。随着《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规范的颁布施行,信赖保护在我国已纳入了法治轨道。成效值得肯定,问题同样不可忽视,主要体现在行政许可、行政指导等方面。因此,我们应在加强与完善相关立法的同时,学习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把信赖保护的适用范围从行政许可扩展到行政指导等更广泛的领域中,以期构建一个合理完善的信赖保护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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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赖保护原则是从德国兴起,并于二战以后不断发展起来的重要的行政法基本原则。信赖保护原则的核心在于利益的权衡,通过维护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信赖关系,促使社会成员的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达到理性平衡。信赖保护原则从社会公民值得保护的信赖利益角度出发,对保障人权、维护法的安定性和实现实质的法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其出现是形式法治走向实质法治的必然结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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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赖保护原则主要是指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行为或承诺都应当予以信守,不得随意撤销、变更或废止,如果维持原来的行政行为或承诺将严重损坏公共利益,行政主体可以撤销、变更或废止原行为或承诺,但要对行政相对人因此遭受的损失加以赔偿或补偿。信赖保护原则作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最先在德国行政法中得以确立,该原则有着丰富的内涵和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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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指导信赖保护原则研究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行政信赖保护原则作为行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行政指导与其在本质上有一种内在的亲和性,自然也应受该原则的制约.研究信赖保护原则在行政指导中的确立、运行,寻求信赖利益有效保护的途径,对行政指导的顺利实施、维护政府诚信、促进依法行政是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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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原则在行政法中的适用,业已成为行政立法和行政诉讼中的普遍现象。然而,私法原则究竟如何适用适用于行政法领域,仍然是个在学理上值得探讨的问题。本文分析了私法原则能够适用于行政法领域的原因,论证了私法原则适用于行政法领域的时机,并以“社会生活”作为私法原则与行政法个案联结的中介。最后,用“比附”、“还原”及“类型化”归纳了私法原则适用于行政法领域的三种主要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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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赖保护原则要求行政机关诚实守信,保持行政行为的相对稳定,给人们以明确的预期。在我国《行政许可法》中确立信赖保护原则,不仅有利于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更有利于社会成员树立对法律的信仰和对政府的信赖,促使社会和谐有序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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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法》之信赖保护原则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信赖保护原则是私法之“诚实信用原则”在公法领域的转化和延伸。我国2004年7月1日实施的《行政许 可法》首次将其以立法的形式予以确认。本文通过对该原则涵义、价值的分析,探讨其在行政许可法中的适用范围、 方式和保护手段,并提出自己的不同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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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上的信赖保护分为积极的信赖保护与消极的信赖保护,从积极的信赖保护来考量,信赖保护成为一种因法律行为而生的责任之外并对其有补充作用的独立的责任基础。信赖保护原则发挥了一般法律原则应有的立法和司法上的功能,具备了内容的根本性和效力的普遍性,应当成为私法的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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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指导是近年来才在行政活动中得到广泛运用的一种新型行政行为方式,在我国实行市场经济之前并不存在真正意义的行政指导。近年来,国家强制性管理功能得到一定程度的弱化,政府管理模式逐步由强制型向服务型转化,行政指导这种非权力、较为柔和的管理模式开始得到广泛运用。目前而言,一般作为法律强制手段的替代用在属于“法律空白”的部分,以减少行政成本从而提高行政效率,由于不具强制执行力,行政指导主要依靠相对方的自愿接受发挥作用。因此,学界普遍认为,就算错误的行政指导,行政主体不用承担法律责任。而实践上也按照这个思路,一般不受理因行政指导引起的诉讼。正是鉴于这种无责任、无依据、无救济的特性,行政指导作为一种特殊的自由裁量权经常被滥用,因此,本文认为信赖是行政指导的基础,信赖赋予行政指导根本的生命力,也体现了行政指导的真正意义所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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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的信赖保护原则是行政法中的基本原则,贯穿于行政法的始终,并对行政主体的行为起指导和约束的作用。本文结合具体案例,根据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有可以值得信赖的承诺、答复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判断行政相对人基于该承诺所取得的信赖利益是否能够得到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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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治之原则、规范与制度,无不以承认、保护和增进信赖为其基本目标,同时也以其特定方式承担着保护信赖以及信赖利益之重任。相对而言,信赖保护原则强调的是特定情形下超出特别法具体规范之外的实质公正。在此意义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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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行政许可法》中的信赖保护原则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行政许可法》在我国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信赖保护原则”,它体现了“诚信政府”的理念,对于提高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诚信意识,实施行政许可行为时言必信、行必果,取信于民具有重要作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信赖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而从事的活动受到法律保护,没有违法行为,不得撤销。若为公共利益出发,不得不变动行政许可,在相对人无过错时,必须给予信赖相对人财产补偿。对相对人的信赖利益的保护方式主要有两种,即存续保护和财产保护。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