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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目前在大量来华的外国人中,有相当一部分是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的三非人员。这些外国人不仅违反了我国的出入境管理法规,扰乱了正常的出入境管理秩序,而且引发了诸多犯罪问题。三非外国人违法犯罪形势三非外国人在数量上显著增加据统计,近年来,在华三非外国人呈现出显著增加之势。2006年,我国公安机关查处三非外国人3.6万人,遣返出境9560人。此前5年间,全国公安机关共查处三非外国人122690人;此前近10年间,全国共遣送三非外国人6.3万人次。在北京、上海、广东等外国人较为集中的地区,三非外国人问题更为严重。2006年,北京市公安局查处外国人三非案件4806起,比2005年上升1.7%,居留审查并遣送出境外国人339人,比2005年上升54.1%。2005年,广东省公安机关查处三非外国人逾8000人,2006年仅广州市就查处三非外国人3900多名。  相似文献   

2.
近年外国人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简称“三非”)问题日趋严重。上海“三非”案件特点及采取的对策措施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启示意义。  相似文献   

3.
目前在大量来华的外国人中,有相当一部分是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的“三非”人员。这些外国人不仅违反了我国的出入境管理法规,扰乱了正常的出入境管理秩序,而且引发了诸多犯罪问题。  相似文献   

4.
张晓敏 《政法学刊》2013,(5):123-128
我国对外国人非法就业管理上存在不足,外国人非法就业成为外国人管理中的一个难题。要着眼于外国尤其是传统的移民国家在治理外国人非法就业的方法和经验,结合我国治理非法就业所面临的形势和问题,探索外国人非法就业治理的措施。  相似文献   

5.
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大幅提升,国际交流不断扩大和加深,来华外国人持续增多,并整体呈现出"快进快出"的局面。但与此同时,选择在华居留和就业的外国人也与日俱增,伴随而来的就是越来越凸显的外国人三非问题。本文主要以北京地区外国人三非问题为切入点,着重探讨该地区三非问题的现状和危害,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解决问题的基本对策。  相似文献   

6.
叶氢 《政法学刊》2011,28(2):90-96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与经济的腾飞,三非外国人在中国日益增多。尤其是非法就业现象日益严重。从国际社会的历史经验看,外国人打黑工的现象具有不可避免性,它是工业化、市场化、城市化的必然产物。中国现阶段对外国人非法就业采取的治理措施虽取得一定的成效,但由于在体制、机制、技术等方面的诸多缺陷,导致治理成本居高不下,治理效果不尽人意。因此,有必要借鉴国际社会在经济高速发展期的治理经验与制度,不断完善中国对外国人在华就业的制度设计,使之从无序走向有序,从分散走向统一。  相似文献   

7.
出卖珍贵文物的行为,根据刑法和《文物保护法》的规定,构成不同的罪名。非业务的出卖珍贵文物类型的犯罪,可以构成非法向外国人出售珍贵文物罪、非法出售文物藏品罪,作为业务的出卖珍贵文物,可以构成倒卖文物罪和非法经营罪。  相似文献   

8.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不仅需要护照签证手续齐全,而且必须有中国劳动部门出具的就业许可。然而,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发展,外国人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的"打黑工"现象也多了起来。继珠三角后,经济发达的长三角地区也成其掘金首选地。  相似文献   

9.
王永吉 《政府法制》2013,(22):12-13
加大打击"三非"外国人力度、不常看望老人将属违法、劳务派遣公司准入"门槛"提高……进入7月,《出境入境管理法》、修改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劳动合同法》连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一批新法律法规开始正式施行. 加大打击"三非"外国人力度 《出境入境管理法》7月1日起正式实施,原有的《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和《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同时废止. 《出境入境管理法》积极回应了广大华侨的现实需求,规定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  相似文献   

10.
张国伟 《法制与社会》2013,(30):33-34,37
为了维护本国的利益,吸引国外先进人才,加强对外国人的居留管理,日本政府从本国国情出发,不断研究修改在日外国人居留管理制度,构筑了以法务大臣为核心的一元化地持续掌握外国人居留管理所需信息的外国人居留管理体制,在方便合法居留外国人的同时,加大打击在日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力度。本文通过对日本居留管理制度进一步的探讨,为我国外国人居留制度建设提供启示和建议。  相似文献   

11.
广州历史上就是中西通商的重要口岸,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广州国际化程度的日益提高,来穗旅游、留学、经商、就业的外国人快速增长,在经济繁荣的同时,外国人违法犯罪等社会问题也较为突出。广州市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涉外管理服务模式,加大了对"三非"外国人的查处力度,成功打造了一批外国人聚居的示范社区,但仍需进一步调整境外人员管理体制,尽快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外管人员管理的综合信息平台,真正做到外国人在穗犯罪的可防、可控。  相似文献   

12.
孙嫄 《法制与社会》2015,(7):171-172
外国人在我国非法就业问题日益严重,不仅损害国家主权,扰乱社会秩序;对于相关的企业和个人利益也无法保证.本文指出对于非法就业问题的处理需要完善法律法规;加大处罚力度;多部门之间形成联合执法,也需要公安机关提高自身素质和服务意识.  相似文献   

13.
公安英语口语语篇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廖传风 《政法学刊》2003,20(6):82-86
公安英语口语主要是指公安人员在实施涉外管理中所用到的英语口语。按照公安人员接触外国人的类型把公安英语口语划分为两类,即公安人员接触非违法外国人时所用的口语和公安人员接触违法外国人时所用的口语。在衔接手段、主位推进模式和语域一致三个方面,这两类公安英语口语语篇有其特点和规律,公安院校提高英语口语教学质量和在职外事公安人员英语口语能力时必须注意这些特点和规律。  相似文献   

14.
叶氢 《政法学刊》2002,19(4):91-93
拘留审查是公安机关对非法入境、非法拘留的外国人最常使用的行政强制措施之一。然而关于拘留审查的规定却存在着不少局限性。实践中对它的理解又莫衷一是,且缺乏必要的司法解释。因此,须进一步完善拘留审查的立法工作,健全拘留审查程序监督和救济制度以及程序违法的归责机制。  相似文献   

15.
刑法中有许多地方使用了"非法"一词,它们分属六种类型,其中最常见的是作为一种空白罪状。空白罪状与罪刑法定原则并不冲突,"非法型"的空白罪状仍要遵守刑法第96条规定,对于违反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的行为不能认定为"非法"。只有符合刑法第96条的规定,"非法型"空白罪状才具有合法性。"非法型"空白罪状存在援引充分、援引不充分和无援引三种情况。对于后两种情况,在所援引的法律法规没有修正之前,相关的行为不宜以犯罪论处,司法权不能唯行政权马首是瞻。  相似文献   

16.
《政法学刊》2018,(1):122-128
国际法承认国家拥有将外国人驱逐出境的权力。基于这种权力对外国人必然造成的不利后果,以及驱逐出境本身广阔的裁量空间,对驱逐出境裁量权行使的控制日益受到重视。行政法中的"帝王条款"比例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决定将外国人驱逐出境时,必须衡量驱逐出境是否能够达到预期的目的,是否属于对外国人权利损害最小的手段,并且对外国人权利的损害是否小于所实现的社会公共利益,以充分体现外国人权利保护的理念。我国可以考虑从增加规定裁量要求、强化司法审查和制定裁量基准三个层面加强对驱逐出境裁量的控制。  相似文献   

17.
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第54条明确规定了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与排除后果,司法解释也作出了细化规定。但是,相关规定仍存四项不足:第一,排除物证、书证的条件存在逻辑错误。第二,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范围狭窄。第三,遗漏确立"毒树之果"排除规则。第四,已被排除的非法证据存在"借尸还魂"的可能。为了保障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司法实践中的正确适用,可以从四个方面进行完善:首先,调整排除非法物证、书证的行为条件、救济条件和结果条件的顺序。其次,将非法证据的范围扩大至全部证据种类。再次,"毒树之果"原则上不应当作为定案根据。最后,审判阶段被排除的非法证据不应当允许被重新调取。  相似文献   

18.
论我国移民、非法移民概念的界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罗刚 《政法论丛》2012,(3):69-75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没有关于移民、非法移民的相关规定,学界的相关研究也大多是研究中国作为移民输出国的移民问题,涉及中国作为移民输入国的移民问题,特别是其中非法移民问题的成果少见。研究我国外来非法移民的相关问题,必须从法律上界定“非法移民”的概念,这就必须首先界定”移民”的概念;同时,还必须进一步理解“非法移民”与“三非人员”、“难民”等相关概念的关系。  相似文献   

19.
《政法学刊》2015,(3):99-112
美国在20世纪中期进入非法移民问题严重时期。此间,非法移民数量的边治理边增长趋势,显示出美国非法移民治理存在诸多困境,即国际位差困境、治理悖论困境、措施选择困境、执法不力困境和国际合作困境。美国在未来要想走出困境,一是应发挥自已的国际地位优势,促进全球共同发展、共同富裕,建设"和谐世界";二是应根据非法移民的"国内链系",健全国内治理体系;三是应全面加强与国际社会的双边和多边合作,健全阻断非法移民"国际链系"的治理措施。  相似文献   

20.
一、关于犯罪地的问题 《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构成非法收购盗伐林木、滥伐林木罪必须在林区,非林区不构成此罪。但在司法实践中,盗伐、滥伐林木的犯罪嫌疑人常常是林区作案,非林区销赃。把非法收购盗伐林木、滥伐林木罪界定在林区,缩小了打击范围,不利于有效遏制盗伐林木、滥伐林木犯罪的发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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