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张海燕 《法学论坛》2020,(3):141-150
微信群主与群成员之间是一种法律调整之外的情谊关系,两者行使微信平台赋予的比如建群、退群或移除群聊等功能权限的行为属于情谊行为。但这并不意味着微信群不受法律调整,法规范层面已对群主和群成员权利义务作出规定。对于群主而言,因其对微信群负有法定管理职责,若群成员之侵权行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则群主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群主对于微信群内可能产生的风险具有较强的控制力,其管理职责本质上属于一般注意义务的范畴,这与以一般注意义务为理论基础的安全保障义务具有内在关联性。微信群内的群聊行为与《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的群众性活动性质上均属于不特定多数人参加的活动。因此,当群成员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时,群主应当承担补充侵权责任。但如果群主已经在功能权限范围内采取了必要措施,则认为其尽到了管理义务,应予免责。  相似文献   

2.
法治故事     
拉人进坑网红主播难逃刑罚2月5日,安庆市大观区法院公开审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并当庭宣判,被告人王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事情要从一场直播说起。小学生黄某在观看游戏直播时,为了领取免费游戏皮肤进入了主播推荐的QQ群,进群后群主告知需要使用父母手机辅助验证才能领取成功,黄某便用其母亲的微信和支付宝扫群主发来的收款码、代付款码等。当黄某母亲发现时,其账户已被骗取现金近4万元。  相似文献   

3.
群社会关系是基于互联网技术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类新型社会关系,其本质是私法关系,应受民商法调整。群服务器提供者是典型的商事主体,其向群主及群成员提供的群技术服务是一种商行为,构成其商事营业的一部分。群主与群成员之间的关系因创设群的目的不同而表现为不同性质的社会关系,应依照其属性分别适用民法或商法规范予以调整。  相似文献   

4.
论药品的警示缺陷责任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药品生产商对药品的警示缺陷应承担无过错责任。在追究药品生产商的严格责任时 ,应注意考察药品生产商在药品危险警示方面是否尽到了充分的、持续的、及时的注意义务。在药品生产商对药品危险具有充分知识而未尽警示义务的情况下 ,药品生产商应对药品对消费者所带来的损害负赔偿责任。对于处方药 ,药品生产商应对医师尽危险警示义务 ,这归因于医师处于权衡利弊并减少损害风险的位置。当药品生产商的促销行为使得医师作为评估者和决策者的地位减弱或丧失时 ,药品生产商应对消费者直接尽警示义务。药品危险警示义务的主体是生产商。药师不负有一般的药品危险警示义务 ,除非存在足以使人警觉从而引发较大注意义务的额外因素。  相似文献   

5.
论医疗注意义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艾尔肯 《法学杂志》2006,27(6):30-32
医疗过失是医师在实施医疗行为的过程中违反其应尽的注意义务从而引起医疗损害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作为法律义务的注意义务是整个医疗过失的核心,也是判断医疗过失是否成立的前提。因此,本文在界定医疗注意义务概念的同时,全面阐释了医疗注意义务的内容、产生的根据以及医疗注意能力的判断标准等关键问题,为客观、公正地认定是否构成医疗过失,提供了理论依据。  相似文献   

6.
浅议骨科医疗纠纷司法鉴定中的医疗注意义务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医疗注意义务是医疗过程中的一种法定义务.在判定医疗是否存在过失时,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是否履行了应尽的注意义务是一个重要的标准.本文从当前医疗注意义务的一般理论着手,结合骨科临床医疗中常见的失误,对在骨科医疗行为中应尽的医疗注意义务避行初步的分析和讨论,并对在实际鉴定工作中运用医疗注意义务原则时应注意的一些问题进行客观的讨论.  相似文献   

7.
一、董事注意义务的三种判断标准从国外立法及司法实践来看,在董事违反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方面,主要有主观标准、客观标准以及主客观相结合的标准。(一)主观标准根据主观标准,判断董事是否履行了其注意义务,以董事是否尽了最大努力为标准,即以董事的实际注意能力为标准。英国的  相似文献   

8.
赵西巨 《证据科学》2004,11(3):195-205
药品生产商对药品的警示缺陷应承担无过错责任。在追究药品生产商的严格责任时,应注意考察药品生产商在药品危险警示方面是否尽到了充分的、持续的、及时的注意义务。在药品生产商对药品危险具有充分知识而未尽警示义务的情况下,药品生产商应对药品对消费者所带来的损害负赔偿责任。对于处方药,药品生产商应对医师尽危险警示义务,这归因于医师处于权衡利弊并减少损害风险的位置。当药品生产商的促销行为使得医师作为评估者和决策者的地位减弱或丧失时,药品生产商应对消费者直接尽警示义务。药品危险警示义务的主体是生产商。药师不负有一般的药品危险警示义务,除非存在足以使人警觉从而引发较大注意义务的额外因素。  相似文献   

9.
注意义务是医疗行为之核心,亦为判断医疗侵权责任之核心,各国关于过失的判断标准大抵都是是否违反注意义务,医疗行为之注意义务的依据不在少数,例如有关医疗侵权之法律法规、临床医疗准则、医疗惯例、因医疗契约所生之注意义务等等。注意义务的具体内容又分为诊疗义务和说明义务,而诊疗义务中的医生裁量权是为医疗侵权责任讨论之要点,说明义务中的各项内容均为现代医学与法学重视之焦点。  相似文献   

10.
吴成玉 《法制与社会》2011,(14):44-46,55
判断医疗行为过错的实质标准是医方是否尽到医疗注意义务,包括专业上的注意义务和一般注意义务.具体的医疗行为在实质上背离了注意义务的要求是判断医疗行为过错的必要条件。  相似文献   

11.
孙国华  徐文祥 《人民司法》2012,(22):18-20,1
行为人不能利用自己的违法行为甚至犯罪行为构成立功。犯罪线索是否依职务便利条件而掌握、行为人是否有处理案件的法定义务,或是否有及时报告的法定义务,是判断立功成立的必要条件。  相似文献   

12.
医疗过失行为的本质是医务人员违反了客观注意标准。判断是否存在医疗过失行为的注意标准既包括法律、法规、行政规章、部门规定或诊疗护理常规等具体标准,也包括说明义务、转医义务、问诊义务等抽象标准。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时应重点判断医务人员有无违反"告知义务"、是否获得"知情同意"、是否违反结果"预见义务"、是否违反结果"回避义务"等事项。违反上述标准的,应当认定医务人员存在医疗过失行为。在具体进行某一案例的鉴定时,其核心工作就是围绕上述标准展开审查和分析、判断,要避免陷入"并发症免责"这一传统的观点。  相似文献   

13.
近日,在某微信群里,众网友以爱心红包形式为一名癌症患者捐赠.不料,一名网友却将多个“爱心红包”抢走拒还,引发诸多网友不满.那么这种抢红包的行为从法律上该如何界定?此外,在即将问世的我国首部慈善法,对于相关行为是否会做出规范?微信朋友圈、微信群进行的爱心捐赠活动是否受法律保护?为此,记者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和清华大学相关法律专家.  相似文献   

14.
目次一、引言:一般注意义务概述二、大陆法系的一般注意义务——以德国法为中心三、英美法系的注意义务与大陆法系的一般注意义务之比较四、结论:结合两大法系所长,引进一般注意义务一、引言:一般注意义务概述我国学者对现代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看法主要有三要件说和四要件说,前者认为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过错、因果关系和损害结果,后者比前者多出了违法性这一要件。对于过错,越来越多的学者主张采用客观的判断标准——是否尽到客观的注意义务,对于违法性,学者们也日渐冲破权  相似文献   

15.
《现代法学》2019,(6):104-117
契约群作为介于主体间松散合作与公司内紧密协作之间的一种混合式合作形态,在组织开展协作共享方面拥有独特优势。契约群外部形态形成网状结构,内部运作具有以组织性、关联性为基础的整体性特征,挑战现有的交换性、个别性合同立法范式和合同相对性制度。我国合同法律制度对契约群的规范应以促进契约群组织经济协作的功能为立法宗旨、以"差别责任"适当干预合同风险分配,以总则中的一般条款为立法形式,增设以下规则:依据"共同操作"对子合同内容进行整体解释、赋予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解约权和违约抗辩权、以再谈判义务限制"群主"的解约权等。  相似文献   

16.
医疗纠纷日益增多,人们开始关注医师专家责任这个概念。在医疗纠纷发生时,法官只有在确定医师对患者负有义务并且违反了义务时,才最终会判决医师专家对患者负有责任。因此医师对于特定患者是否负有注意义务、医师是否违反了此义务成了医患双方共同关心的话题。本文主要从医师专家责任领域的特殊性角度,对医师对患者的注意义务的涵义、产生渊源、及违反的判断标准进行了阐述。  相似文献   

17.
我国处理汽车事故运用的是过失相抵原则,认定汽车方是否应承担责任的关键在于其是否有过失。汽车方的过失表现为其没有尽到一般注意义务或特别注意义务。在汽车方没有尽到注意义务的情况下.“行人违章,撞了白撞”是不能成立的。  相似文献   

18.
目前在医疗纠纷事件/案件的技术鉴定中,尚缺乏全国统一的"诊疗、护理常规",在医疗纠纷司法鉴定中,运用"注意义务"原则判定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失,本文探讨注意义务的界定及其应用。  相似文献   

19.
我国医疗损害责任中医务人员注意义务的标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是衡量其在医疗活动中是否存在过失的前提,我国即将实施的《侵权责任法》对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的标准未作详尽规定,本文通过比较普通法系国家和日本相关的规定,从而指出我国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的标准。  相似文献   

20.
张旺 《政法学刊》2011,28(1):29-32
在网络交易的信息交流和传递中必然会产生很多风险,风险披露是网络交易参与各方规避风险负担的有效方式。网络经营者应承担的风险披露义务包括合同的附随义务和缔约前的注意义务,网络服务商应承担将监测到的安全隐患风险及时告知消费者的风险披露义务,而认证机构应承担的风险披露义务是其特殊职业的注意义务。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