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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质证主体,是在民事诉讼中有权利对证据材料进行质证的诉讼主体。但审判主体在庭审中能否成为质证主体决定着质证模式的择用,因而一直为诉讼理论界及司法实践部门所关注。关于审判主体与民事质证主体的关系,在理论上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人民法院不是质证主体。其理由有:第一,从法律规定来看,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在这里,仅仅是说当事人对证据互相质证,并没有说人民法院也要对证据进行质证。第二,质证主体将承担质证不能的实体法律后果,而审判主体则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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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庭审质证是质证双方在法庭主持下就证据的证明力和可采性进行相互辩驳的诉讼行为,其基本要素包括质证主体、质证客体、质证内容和质证方式四个方面。质证主体应是证据或其形成过程的认识者、质证意思的独立表示者、质证程序的参与者、质证行为的实施者、与质证相关的程序性权利的享有者或程序性义务的承担者,其不但包括当事人,而且包括广义上的证人。质证客体的范围应限于“当事人提出质疑的证据”,过宽或过窄均不利于兼顾司法公正的实现和诉讼效率的提升。质证内容应限于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三个方面,证据的客观性缺乏质证意义,充分性只有在证据链中才有质证意义。质证方式亦即质证的行为方式,其有别于质证的基础性工作,是质证双方针对证据的证明力及其可采性展开的法庭论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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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以控辩式的诉讼模式为取向对庭审方式进行了重大改革,在这种庭审方式中,控辩双方的当庭举证、质证成为庭审活动的基础。然而,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使得当庭质证流于形式,效果很差。本文拟就质证制度的相关问题作一些探讨。 所谓刑事诉讼中的质证,是指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控辩双方互相对对方提出的证据进行质疑、辩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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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学刊》2017,(4):32-40
脆弱证人一般包括儿童与身心不健全的脆弱成年人。由于传统质证规则的对抗性,脆弱证人容易陷入困惑而无法进行有效的质证。为提高脆弱证人提供证据的质量,提升质证的效果,有必要规定脆弱证人的特殊庭审质证规则。从比较法的视野来看,相关国家关于脆弱证人在质证主体、方式和内容上的特殊质证规则值得借鉴,尤其是英国的中间人制度,在司法实践起到良好的质证效果。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脆弱证人缺乏相应规定,实践中脆弱证人质证存在无法质证、无效质证和无序质证等三无问题,理论界对脆弱证人作证制度尚缺乏系统的研究。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完善脆弱证人庭审质证规则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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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荣幸能参加证据科学院的研讨会,刚刚聆听了各位专家的发言,让我收获很多。我发言的题目是《庭审中心与质证规则构建》。之所以选择这个话题是本人在法官培训过程中发现实现庭审实质化面临一个很现实的问题就是要解决质证问题。我们在组织模拟庭审的过程中,学员们认为最大的难点在于法庭调查中对证据的质证如何有效开展,在证人(包括鉴定人)出庭的情况下如何进行有效询问。比如经过庭前会议确定三名关键证人出庭,但对于其庭前书面证言如何使用存在不同意见;又比如控辩双方对出庭证人进行发问,法官如何裁判程序争议,驾驭好庭审。如果无法进行有效质证,庭审还是走过场。正如刚才几位专家所言,在司法实践层面上,质证虚化是审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体现在质证能力差、质证准备不足、质证规则缺乏等。组织庭审时发现的一些问题,虽然看似是技术性的,但是背后折射出了一些深层次的东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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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证,就是在法官的主持下,由双方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对另一方所提供的证据,就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质询、辩驳,并由质证方作出认可或不认可表示的诉讼活动。刑事诉讼中的质证制度有一个显著特点,就是辩护人(主要是律师)作为一个独立的诉讼参与人也参加质证活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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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证,是在法庭调查阶段,对法庭上出示的各种证据材料、证人证言,通过核对、辨认、询问等方式,就其是否客观、真实、合法及与本案的关联性等情况进行质询的活动。法庭质证分为对公诉证据的质证和对辩护证据的质证,本文仅就公诉人如何对辩护证据进行质证谈一点看法和体会。一、掌握科学的质证方法,分辨辩护证据的证明效力辩护证据有三个特点:一是针对性,它是针对公诉证据指控被告人有罪或罪重而提出的;二是复杂性,辩护人一般都是针对公诉证据中相对薄弱或模糊的环节收集证据;三是突然性,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庭前辩护证据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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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对典型案件的分析,指出在刑事案件中对定罪量刑有显著影响而又未经质证的证据采纳后是否应该抗诉进行了分析。如果是对定罪量刑有显著影响的证据,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免证事实,应当通过公诉机关质证,未经质证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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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是程序的灵魂 ,质证制度不仅是证据运用的一项重要制度 ,而且是人民法院庭审阶段的关键环节。令人遗憾的是 ,其完善过程如此缓慢 ,几乎成为我国诉讼制度现代化的瓶颈。本文以律师诉讼中质证权为突破口 ,对我国质证制度进行尝试性的思考与设计。一、我国质证制度分析我国诉讼法关于质证制度的规定过于原则和笼统 ,甚至存在逻辑上的混淆与矛盾 ,以至于审判中各行其是 ,抑制了质证制度作用的发挥。1998年以来两院司法解释的相关领域有了重大突破 ,但总体看仍过于简单 ,我国质证制度趋势如下 :(一)质证主体范围扩大化。诸如民事诉讼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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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与质证程序存在着必然的法理关系。这种法理关系具体表述为:第一,质证程序是司法鉴定工作的检验;第二,质证程序为鉴定结论成为定案证据提供了唯一合法性依据;第三,质证程序为鉴定结论成为定案证据提供了合理性依据。本文将对司法鉴定与质证程序的法理关系进行透视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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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全国16个省市100个案例的庭审质证情况的实证研究发现:控辩双方在举证数量上严重失衡,摘要宣读笔录成为举证的基本方式,在各类证据中控方证人证言受到质疑的比例最高,质证内容集中于证据证明力问题,对每组证据发表意见成为质证的主要方式,质证平均花费时间普遍较少、质证效率较高.这种质证状况暴露出以下问题:证人出庭率极低,交叉询问难以进行;辩护方举证能力严重不足,质证流于形式;控方不当举证方式增加了辩方质证的难度;对质不受重视,对质功能未得到发挥;质证规则不完备,某些规定不合理,控辩审各方普遍缺乏质证经验.改善质证现状,应从以下方面努力:一是通过建立传闻证据排除规则,解决证人出庭问题;二是扩大法律援助范围,提高辩方质证能力;三是发挥庭前会议功能,确定质证重点和质证方式;四是以人证调查为中心,完善交叉询问规则和对质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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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是程序的灵魂,而质证作为审查证据真伪的程序制度,其作用是毋庸置疑的。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证言必须经过质证才能作为定案依据。但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这一规定几乎名存实亡。本文试图通过对质证内涵的理论探索及对我国质证制度的现实考察,揭示其弊端源由,并以权利义务平衡为基点对现行质证制度进行重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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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过去的刑事案件审判方式中,经常是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截然分开,控辩双方的精力主要集中在法庭辩论上,其对抗性和积极性都不明显。在现行的审判方式中,最大的变化就是法庭举证后及时质证,并且举证和质证由控辩双方交叉进行,在质证中允许辩论,将一部分辩论内容前移,融进了法庭调查质证中,增强了控辩双方的对抗性。这对于支持公诉的控方,公诉人在法庭上及时质证,就变得非常重要,成为公诉案件中一个不容忽视的环节。如果控方在举证中质证不及时或者失误,就会导致控诉的失败。为此笔者仅就在第一审刑事案件法庭审判中的质证问题,谈几点粗浅的认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