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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德、日、法三国的民事初次送达与立案程序具有高度的关联性。合法、有效的初次送达既是原告之"诉"转化为法院可审案件的起诉要件之一,也是判定诉讼系属开启的重要标准。各国拟制送达方式的适用皆受到严格的程序限制。德、日两国法律对起诉状中当事人一项的"明确性"要求有别于传统程序当事人之标准,初次送达不能的不利后果原则上由原告承受。法国的民事初次送达程序统摄于对审原则、司法执达员垄断初次送达的实施、受送达人得因初次送达程序的形式瑕疵随时提出程序抗辩,皆体现出大陆法系国家对受送达人程序利益的特别关注。通过对民事初次送达程序的司法阶段定位、初次送达与诉讼系属的关联性及其折射出的各诉讼主体在诉讼启动环节中法律关系模式,以及初次送达与立案程序在功能与结构上的关系的考察,可以看出大陆法系国家固有的当事人主导型诉讼体制的特征和对程序正义理念的追求。  相似文献   

2.
民事送达因切中程序正义的核心机理而成为贯通制度、实践和理论的理想样本。我国民事初次送达程序的现行法格局是在本土审判模式和苏联民事诉讼体制基础上生成的,体现的是"法院中心主义""以原告为本位"的立法体例和"超职权主义"的体制血统。司法改革使得实践中的民事初次送达程序进退失据、程序前置。诉讼法律关系和诉权理论在解释初次送达程序前置正当性方面形成了理论上的联动,可填补诉讼模式论与送达规则研究之间的理论断层。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之"三面关系说"和"宪法诉权说"有助于厘清学界对民事送达体制的误识,并解除"职权主义"和民事送达间的绑定关系。"松绑"之后的民事初次送达程序理应回归到"当事人主义"的既定轨道上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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