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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7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召开座谈会,隆重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实施20周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胜俊出席座谈会强调,要坚持法治原则,强化权利保障,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新的历史起点上,全面推进国家赔偿法贯彻实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指出,国家赔偿工作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法院要紧紧抓住中央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大好机遇,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赔偿法,全面提升国家赔偿审判能力和水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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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赔偿请求人与被请求赔偿义务机关达成协议并书面承诺放弃请求国家赔偿权利,其后赔偿请求人反悔并在国家赔偿法第39条规定的时效内,向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复议申请而均未得到答复,又向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国家赔偿的,应予审查立案,依法作出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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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行政部门配合,完善赔偿金支付机制邵阳市今年财政预算市级行政机关及公检法司的国家赔偿款共60万元,而仅以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张必能等三件案件赔偿费用就达60余万元,邵阳市财政以国家赔偿费用预算不足为由,一直未向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金。——2013年3月5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委员会向该省财政厅发出一份司法建说义书,直指当地图家赔偿费用支付中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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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国家赔偿法》实施以来,确立了我国的国家赔偿制度。多年来各级法院审理了大量的赔偿案件,应当说,对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良性的社会和法制环境下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国家赔偿法立法中存在的问题,也越来越多的反映出来,实施的效果并不理想,实际上是“口惠而不至”。尤其是司法赔偿程序中的确认问题,成为国家赔偿的“瓶颈”,是国家赔偿法执行过程中极难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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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指导制度是回应司法现实的产物,指导性案例具有弥补成文法不足、保障法律统一适用及促进法律发展的重要价值。在我国法治现代化的进程中,充分发挥指导性案例的作用与功能,需要合理区分其创制主体与发布主体,明确规范其“指导效力”。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发展方向不是英美法系的判例法,而是合理发挥司法能动作用,实现民主立法与法官造法相结合、融合理性与经验的法治之路的理性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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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规定了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作为首个国家赔偿精神损害的指导案例,指导案例42号朱红蔚申请无罪逮捕赔偿案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对本案的解析,结合对《国家赔偿法》第35条的规范解读,其认定过程的内在逻辑为:受害人朱红蔚被羁押875天,正常的家庭生活和公司经营也因此受到影响,因此而受到的精神损害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不足以抚慰。由这三个要素精炼可得一个基础要件和两个适用要件:生活要件和生产要件。从中归纳出本案认定精神损害严重后果的裁判要旨:受害人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导致其无法维持自身和家庭成员的正常生计,履行扶养义务等,或导致其经营的企业不能为获得利润而制造产品、提供服务等,由此对其造成的精神极度痛苦通过在侵权范围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或恢复名誉的形式不足以抚慰,则其精神损害属于严重后果。生活要件和生产要件并不周延所有情形,因此适用要件有扩展的余地。本案的裁判要旨同样适用于行政赔偿案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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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年来先后制定国家赔偿审判司法解释20余件,司法政策、批复、答复、指导意见等160多件,在确保裁判标准统一、法律适用规范、审判工作透明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其中,3件司法解释最具代表性。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3月施行)出台背景:依法审理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确认人民法院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及时补救人民群众受到损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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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0年7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同年12月31日,最高检先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第一批指导性案例。截止2014年9月15日,最高检共计公布了五批19个案例。随着案例的陆续公布,如何评价、理解和适用上述案例,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拟以检例第8号杨某玩忽职守、徇私枉法、受贿案为例,就指导性案例对司法实践所具有的指导性提出一些浅见,以期为读者提供一些思考素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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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45年磨一剑:国家赔偿制度探索的峥嵘岁月记得八年前笔者刚到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谈到我国国家赔偿的历史时,一位资深法官告知:中国革命战争年代红军三大纪律八项注意中的损坏东西要赔就是国家赔偿。若从那时算起,我国国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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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在行政诉讼中的效力——兼论案例分类指导制度之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指导性案例”的效力问题体现了案例指导制度的核心内容和本质特征。尽管没有法律拘束力,但“指导性案例”在行政审判活动中的效力是客观存在的。这种效力在形式上来源于法院内部上下级的监督关系,实则可进一步追溯至实践理性。随着案例指导制度逐步走向成熟,有必要通过创建案例分类指导制度对“指导性案例”的效力予以明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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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的效力问题探讨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是我国司法机关在既有的制度框架和司法体制基础上所进行的一项制度性创新。但至今,对指导性案例的效力定位却缺乏统一认识,更缺乏保障其落实的措施。基于指导性案例所具有的“指导”性质、实现公平正义促进司法和谐的特殊功能与价值目标。以及上下级法院之间法定的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等理由,应当赋予指导性案例以参照的效力。这不仅不会构成对成文法国家法律体系的颠覆与推翻。反而能够使法律对现实的社会生活形成有效回应。而保证指导性案例的参照效力,则须从在裁判文书中引用指导性案例、规范指导性案例的发布等环节入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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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指导性案例的“指导性”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指导性意味着权威性和一般性;指导性案例目前在我国其实是一种非正式意义上的法律渊源,作为一种法律渊源它既具有形式合法性,也具有实质合法性。作为非正式的法律渊源,它具有辅助性,即效力上的说服性和参考性、功能上的从属性、效力位阶上的次级性和产生方法的有限性。为了保证指导性案例的指导性,需要从内容与形式两个方面来确定选择指导性案例,注重判决中所确立的法律观点或对有关问题的法律解决方案以及对该观点或该方案的法律论证;应当采用"一元、二级、多层次"的案例制作、确定与选择体制,编辑出版新型的具有统一性、普遍性、系统性和便利性的指导性案例汇编;应当鼓励、引导对指导性案例的规范性使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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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和2014年,张辉、张高平、李怀亮、徐辉、呼格吉勒图等一批备受社会关注的冤案得以矫正,受害当事人或其亲属,得到了相应的国家赔偿。其中,呼格吉勒图父母获得205余万元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占100万元,据报道是国家赔偿法2010年修订确立精神损害赔偿之后迄今为止的最高纪录。在一片舆论声中,受害人的损失为什么是国家赔偿,而不是办错案的公务人员个人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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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出通知,就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然而,国家赔偿问题已经超出了司法解释.有些内容必须由立法机关通过修改和完善国家赔偿法本身来解决。因此.立法界和学术界积极做出回应,日前对适时出炉的国家赔偿法的修改建议稿进行了热烈讨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