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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盛辉辉 《山东行政学院学报》2011,(6):108-111
作为公权与私权在国防领域的代表,国防征用权与私人财产权间的冲突客观存在,且随私人财产权的张扬日益凸显。在两者冲突表象的背后,亦存在平衡的诉求。应以两权冲突的类型化分析为基础,通过严格限定国防征用权的适用、规范国防征用权的行使、设立正当征用程序、选择军事租赁为替代措施、完善征用法律责任体系,在立法上构建两权冲突的平衡制度。 相似文献
3.
盛辉辉 《中共乐山市委党校学报》2012,14(4):45-47
在抢险救灾过程中,军队基于国防公共利益征用私人财产已出现一种不可回避的制度约束,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完善抢险救灾中的国防征用制度,对于维护抢险救灾动员秩序、增进抢险救灾动员效益、确保社会正义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应以限定征用时节、把握征用相称性原则、建立正当征用程序、完善征用补偿制度为措施,构建国防征用权与私人财产权的平衡制度,确保抢险救灾中军队征用民用物资的顺利进行。 相似文献
4.
李芳梅 《西安政治学院学报》2007,20(2):39-43
提高军事征用效率的过程就是不断制定和完善军事征用制度的过程,完善军事征用制度就必须明确军事征用权的性质及其变动过程。军事征用物权的性质是征用人对征用物享有的用益物权。军事征用物权分为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两类,我国的军事征用实践中平时为对不动产的征用,对动产的征用适用于紧急情况及战时,军事征用要依照法律规定予以登记和交付。军事征用物权的权限是对征用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内容。军事征用物权的消灭就是对征用物的归还及军事补偿。 相似文献
5.
张昱明 《西安政治学院学报》2013,(4):72-77
民用资源征用客体研究的核心主要是解决两个问题,即"征谁的"和"征什么",前者明确征用范围,后者明确征用种类。民用资源征用客体的范围应排除军事机关的资源,国家机关的资源应区分征用情况对待,外国企业和外国人的资源属于资源征用范围。民用资源征用种类建议在立法上可以表述为五大类,个人劳务属于其中一类。此外,立法中应完善预期物资的征用和免除民用资源征用的种类。 相似文献
6.
毛国辉 《西安政治学院学报》2014,(2):83-87
以现行宪法、法律和我国现行国防领导体制为依据,基于行政权视角分析"军事"与"国防"关系,笔者认为,"军事"仅指武装力量内部(以军队为主)直接有关战争准备和战争实施的事项,而"国防"是包括行政机关领导和管理的征兵、国防教育、国防动员、人民防空等工作以及武装力量军事活动在内的一个综合性国家防务系统工程。 相似文献
7.
军事财产征用法律制度的解释与设计 总被引:1,自引:1,他引:1
李芳梅 《西安政治学院学报》2006,19(4):54-57,73
军事财产征用权的特殊性使军事财产征用过程中个人与政府、财产权利与行政权力的关系必须保持平衡,以防止政府滥用权力侵犯公民个人利益或公民过度行使权利损害国家利益。我国军事财产征用法律制度在实体性法律和程序性的法律缺失,可能伤及国家、军队、个人的利益,乃至形成诉讼,因此,应从最基本的法律层面上对军事财产征用权的保障和限制以及军事财产征用法律制度的实施过程进行了解释和考量,系统、综合地提出一系列理性构建我国军事财产征用法律制度的理念和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8.
张昱明 《西安政治学院学报》2014,(3):89-92
我国现行法律对民用资源征用主体的规定不一致,在学术上也存在不同理解。需要正确区分征用主体与征用权主体;明确主体行使的征用权具有军事权和行政权的二元属性;肯定军队在特殊情况下具有一定的民用资源征用权。 相似文献
9.
盛辉辉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5):20-23
国防征用权作为一种公权力,是国防征用活动实践发展的必然结果,是一国国防公共权力的法律表达,国防公共利益是其存在的“合理内核”;私人财产权的当代“扩张”,使其与国防征用权客观上发生着冲突,此冲突的实质是其背后国防公共利益与私人个体利益间的冲突.作为两种表达差异的法律权利,两者冲突表象下亦蕴含着平衡的诉求. 相似文献
10.
《胜利油田党校学报》2016,(1)
国防动员法规是国家顺利行使国防动员职能的基本法律依据,是激发公民踊跃参与国防建设的重要手段,是实现动员工作制度化的重要保证。为了全面履行新时期的历史使命,完成多样化的军事任务,必须不断健全和完善我国国防动员法律制度。新时期加强国防动员法规建设,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加强宣传力度,培养法制意识;转变落后观念,树立法治理念;制定立法计划,加快立法步伐;完善执法机制,提升执行力度;强化司法职能,及时化解矛盾。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