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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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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强迫交易罪是刑法修订后新增的罪名。由于立法的粗疏,造成本罪和它罪在认定上的困难。尤其是在认定本罪和抢劫罪时,常常出现错误理解,给学术界和司法界造成一定误区。为此,本文认为有必要对本罪和抢劫罪的区别从法理角度作较深入的分析。  相似文献   

3.
修订后的刑法新增设了强迫交易罪这一罪种。通过近几年的实践证明,运用这一法律武器,对于那些采暴力、威胁手段,违背市场交易原则,破坏市场交易秩序,侵害消费者或者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者,起到了良好的惩治效果。但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市场范围不断拓宽,商品交易及其他交易行为越来越频繁,一些不法之徒为谋取暴利,不惜以身试法,强迫交易行为时有发生,且有愈演愈烈之势。笔者认为,强迫交易罪客观要件要求过高和处罚力度不大是其中的主要原因。为有效地遏制这种犯罪,强化打击力度,提高量刑标准,震慑犯罪,有必要对该法条进行修改,下面,笔者仅就此问题作以探讨。  相似文献   

4.
近年来,在列车上强行行乞行为是一种多发的犯罪行为,实践中对其定抢劫罪还是强迫交易罪也是颇具争议。二者区别的关键在于对强迫交易罪中"交易"的认定。强迫交易罪中的"交易"必须是具有"交易性"的行为,强行乞讨行为应区分不同情况认定是否具有"交易性";不仅要考虑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的绝对数额,还要考虑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的比例是否合理;具体认定时,应结合行为人的一贯职业、实施暴力行为的时间和程度及主观上是否具有促成交易的目的。  相似文献   

5.
贵刊2011第一期下半月《经典案例》版刊登了熊红文《也谈利用城管监察之职查扣车辆收取停车返还款的行为如何处理》一文,笔者不认同熊红文的观点,支持文中提到的孙春雨主任认为构成强迫交易罪的观点,即洪某与王某构成强迫交易罪的共犯。其理由如下:  相似文献   

6.
强迫交易罪是以强迫的手段来完成交易的行为,交易是实质,强迫是手段。强迫交易罪必须以等价交换为基本内容。在强迫交易罪的认定中不可混淆与抢劫罪、寻衅滋事罪的界限。按照体系解释的要求,强迫交易罪中“暴力”,对人的暴力的上限及于轻伤以下,对物的暴力应低于毁坏财物罪中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强迫交易罪中的“威胁”应作广义的理解。  相似文献   

7.
随着法治观念的深入人心,刑法的每一次修正都印证着社会发展的脚步,也证明了刑事法律体系的逐渐完善与科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36条对强迫交易罪的修改完善也正说明和印证了这一点。《刑法修正案(八)》对强迫交易罪的修改,  相似文献   

8.
强迫交易罪的手段行为中的暴力是指不法行使有形力量的一切情况,包括对人暴力与对物暴力,但暴力程度应仅限于造成轻伤范围以内;威胁是指以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为目的,以恶害相通告的一切行为,恶害的内容、性质以及通告的方法没有限制,不要求达到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程度。交易只能是合法交易,不包括非法交易。  相似文献   

9.
强迫交易罪的手段行为中的暴力是指不法行使有形力量的一切情况,包括对人暴力与对物暴力,但暴力程度应仅限于造成轻伤范围以内;威胁是指以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为目的,以恶害相通告的一切行为,恶害的内容、性质以及通告的方法没有限制。不要求达到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程度。交易只能是合法交易,不包括非法交易。  相似文献   

10.
强迫交易罪调整规制民事交易活动中交易一方利用威胁等手段迫使被害人非自愿接受交易的行为。垄断行为是反垄断法确定的违法行为,近年来问题日益突显。部分垄断行为特别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垄断协议等行为,迫使相对方"不得不"接受其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其中一部分行为有可能构成强迫交易罪。在认定垄断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时,既要符合通常的刑法入罪标准,同时须以反垄断法对违法行为的定性为前提,确定有关垄断行为能否构成犯罪。  相似文献   

11.
《刑法修正案(八)》对强迫交易罪新增规定了三种情形,其规范目的在于保护市场交易中公平的竞争秩序。新增三项中的强迫可以达到足以抑制他人反抗的程度;该处的他人包括法人;而拍卖是指拍卖活动;网络竞拍不属于拍卖活动;强迫他人参与串通投标的,被强迫人可能构成串通投标罪的胁从犯;强迫交易罪的既未遂形态的认定标准,应当按照其情节犯的属性来认定。  相似文献   

12.
郑光 《青海检察》2004,(1):18-19
强迫交易罪是修订后的刑法增加的新罪名。所谓强迫交易,是指违背交易相对方的意愿,利用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众所周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一项基本准则就是公平交易,交易双方应当遵守市场交易中的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公平合理和诚实信用基本原则。以强买强卖为特征的这种强迫交易行为,不仅违背了相对人的意愿,给相对人造成物质损失、精神损害和身体伤害,而且还限制了市场的公平竞争,  相似文献   

13.
葛君 《特区法坛》2004,(3):44-44
游客姜某某、杨某忠三人由出租车司机带去某星级酒店歌舞厅看“艳”舞表演,从舞厅员工冯德伟问得价格是每人50元,而在结算时,各种消费总额达5400元,姜某某三人提出异议之后,遭到朱稻、刘涛、卫志亮、何友成、“小李”的恐吓,被迫交出5400元才得以离开。当晚,游客王某某和郑某某被领去看“艳”舞,被迫交出1800元才离开。案发后,朱稻、刘涛、“小李”潜逃,公安机关将卫  相似文献   

14.
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 ,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 ,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是我国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犯罪之一 ,但我国刑法理论对该罪缺乏详细、深入的研究 ,司法机关亦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司法解释。鉴于此 ,本文详细分析论述了强迫交易罪的犯罪构成特征、罪与非罪的界限、犯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以及该罪与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的区别  相似文献   

15.
强迫交易罪客观要件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暴力、威胁是强迫交易的手段行为,其目的是交易。本文认为,强迫交易中以暴力行为致人轻伤的,应以强迫交易罪而不是伤害罪论处。强迫交易中的交易行为应属合法交易。“超暴利交易”应以抢劫(或敲诈勒索)罪论处。  相似文献   

16.
基本案情:2002年8月1日,某县某镇在景区经营的26家餐馆自发成立非法组织某餐饮协会,陆某任会长。2002年至2005年2月,在该景区经营的旅行社与餐饮协会之间有个不成文的做法,即由餐饮协会成员为各旅行社介绍、联系游客到各旅行社请导游,每介绍一场,由旅行社向餐协介绍人支付10元、20元、50元不等的介绍费,参观后导游又将游客带回餐协介绍人的餐馆吃饭消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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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强迫交易罪“以完成交易为目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强迫交易罪作为新刑法颁布新设的罪名,之所以与其他相关数罪之间界定模糊,是因为对强迫交易罪的立法意图以及强迫交易行为的性质没有准确的把握所导致。本文认为,只有在以完成交易为目的情形下才能构成强迫交易罪,对于超暴利的交易行为,不能构成本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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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修正案(八)》中的强迫劳动罪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无论是从国际公约的要求来看,还是从我国司法实践打击犯罪的需要来看,对强迫职工劳动罪的立法进行修改已成为我国刑法发展的必然选择。强迫劳动罪这一个罪名已足以概括《刑法修正案(八)》第38条第1款和第2款所规定的犯罪,新增"协助强迫劳动罪"这一罪名并无必要。与强迫职工劳动罪的立法相比,强迫劳动罪的立法包含了更加丰富的内容,其在法条表述上更加明确,在司法实践中更具操作性,也更符合我国打击强迫劳动犯罪的现实需要。不过,《刑法修正案(八)》第38条中对协助强迫劳动的行为与强迫劳动的行为配置相同法定刑的做法是值得商榷的。  相似文献   

19.
情节严重是强迫交易罪的构成要件之一,是判断罪与非罪的主要标准。法条和司法解释并没有规定何为情节严重,结合司法实践和相关地方规定,本罪的情节严重主要包括强迫交易的次数、强迫交易的数额和暴力手段造成相对人身体伤害。作为量刑规则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有程度限制。  相似文献   

20.
研究和治理行业强迫交易行为,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前提。本文列举了不同行业强迫交易行为的不同表现形式,剖析了行业强迫交易行为存在的主要原因及法律特征,提出了应制定、修改和完善行业立法等有效治理行业强迫交易行为的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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