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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跨界损害责任是国际责任制度的一个重要问题。2001年《关于预防危险活动的跨界损害的条款草案》和2006年《关于危险活动造成的跨界损害案件中损失分担的原则草案》两个文件标志着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的这一编纂工作告一段落。该种责任与传统国家责任之间的关系、两个草案的性质、主要内容及存在的问题,以及其对国际法中责任制度的影响值得探讨和分析。  相似文献   

2.
国际法未加禁止之行为引起有害后果之国际责任条款草案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编者按: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人类活动对地球生态系统的影响越来越大。在一国管辖或控制下的法律未加禁止的人类活动对邻国的资源、财产和人体健康造成损害的事件时有发生。这种情况要求现代国际法作出相应的反应。因此,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于对年代后期将“国际法未加禁止之行为引起有害后果之国际责任”列入其国际法编纂工作计划,并成立“国际法未加禁止之行为引起有害后果之国际责任条款草案”工作组,试图制订一套国际法规则来调整此类国际法律关系。该工作组于1996年将其拟就的“国际法未加禁止之行为弓】起有害后果之国际责任条款草…  相似文献   

3.
试析《国家责任条款》的"国际不法行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乃根 《法学家》2007,(3):95-101
国家对其国际不法行为应负的责任是当代国际法的主要问题之一.半个多世纪以来,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持之以恒地编纂<国家责任条款>,2001年联合国大会已通过<国家责任条款>草案,并建议就此缔结有关国际公约,2004年联合国大会要求各会员国政府提出有关意见.我国政府对此高度重视,国际法学界以此为前沿研究课题.本文尝试从中西文词义辨析、"初级规则"与"次级规则"的划分评析、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解析三方面,对<国家责任条款>中"国际不法行为"的含义、条件与归责问题,做初步的分析研究.  相似文献   

4.
有害废物越境转移对传统国家责任的挑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钭晓东 《现代法学》2004,26(1):126-130
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跨界损害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和共同责任。为有效防止有害废物的越境转移 ,须对传统的国家责任进行重新界定 ,在“相对主权原则”基础上 ,通过导入严格责任、补充国家赔偿责任、确立国家责任承担主体、承担附随义务等途径 ,以弥补传统理论的局限 ,适应环境保护及国际法发展的趋势  相似文献   

5.
合法活动造成域外损害的国际责任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本文作者认为: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人类利用自然环境的增大,开辟了人类活动的广阔领域。这些活动在给人类带来巨大利益的同时,其潜在的危害性也日益摆在国际社会面前。对于有些合法活动所产生的域外损害性后果,需要有一种国际制度来调整和平衡行为国和受害国之间的利害关系,使之能够按照国际社会接受的方式进行。这种合法活动造成域外损害的国际责任(简称损害责任)制度,就是在这种历史背景下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损害责任与传统国家责任存在着明显的区别,但两者又有着不可分割的密切联系。损害责任概念的形成,受到一般法律原则,特别是广泛存在各国国内法中的严格赔偿责任原则的深刻影响。严格赔偿责任原则,为损害责任提供了有力和方便的思想和法理基础。随着国家活动造成域外损害事件的频繁发生以及国际社会对此类活动的关切日趋增长,对损害责任的研究和编纂努力正方兴未艾,另一方面,损害责任概念国际上历来存在着意见分歧和抵制情绪。制定一项关于损害责任的完整的国际制度,仍然面临众多的困难和障碍。损害责任能否最终确立其在一般国际法上的地位,还取决于国际实践的进一步发展以及国际编纂努力的成功与否。  相似文献   

6.
国际损害责任的性质和法理基础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国际损害责任问题,近年来一直是国际法委员会编纂的重点,同时也是国际法学界讨论的热点,尤其在其性质和法理依据方面争议较大。在性质方面,作者强调损害责任是国际法律责任的一部分,其与传统的国家责任的规则和内容相辅相成,不应视其为“合法行为的责任”;在法理依据方面,认为现今流行的以“危险责任”或“无过错责任”或“结果责任”或“严格责任”作为国际损害责任的法理依据的观点,只是表现了损害责任某方面的特点,并未阐明损害责任的法理基础。损害责任的法理基础仍然是行为国违反国际义务,具体来讲是违背了权利不得滥用和预防原则的义务  相似文献   

7.
越境转移有害废物的国际责任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越境转移有害废物的国际责任赵建文越境转移有害废物是违反国际义务的行为。虽然直接从事这种转移的大多是自然人或法人,但依照国际法这是可以归因于国家的行为,因而出口国应当为其管辖下的自然人或法人的非法越境转移有害废物的行为和合法转移而造成损害的行为承担责任...  相似文献   

8.
国际环境损害责任的两个重大变化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那力 《法商研究》2006,23(6):105-111
在国际环境损害问题上追究国家责任的不实际与不可行,使国际环境损害责任制度呈现出越来越明显的私法化趋势。这一趋势在法律上(主要体现在国际条约中)已经存在多年,但是由于国际法学界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囿于传统的法律模式和思维方法,对国际环境损害责任的法律阐释和编纂始终没有取得突破性进展。国际法委员会2003年的报告系统而明确地阐释了这一趋势。国际环境法起初主要处理跨界损害责任问题,现在已经在全球层面上采取了损害预防和风险预防的方法,更强调预防性环境规制,而不是把重心放在损害责任问题上。  相似文献   

9.
邵莉莉 《当代法学》2023,(6):146-157
对跨越国家和地区的国际生物安全损害的救济,现行国际法采取经营者损害赔偿责任为主、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和损害补偿基金为补充的模式。在经营者损害赔偿责任模式中,存在因果关系难以认定、赔偿范围有限、责任承担方式不适应实际需求等困境。生物安全损害责任保险以经营者损害赔偿责任的确定为前提,同样面临经营者损害赔偿责任模式的困境。国际生物安全损害补偿基金可以弥补经营者赔偿不足的部分,也可以救济原因不明的生物安全损害,但其功能和作用也存在客观局限性。国际法上不法行为国家责任和不加禁止行为国家责任无法适用于国际生物安全事件损害。这些困境在客观上无法通过相关制度的自我完善予以克服,需要在国际法上构建具体的国际生物安全损害救济国家合作义务,明确相应的国家预防责任和补偿责任,与经营者损害赔偿责任、不法行为国家责任、不加禁止行为国家责任、生物安全损害责任保险、生物安全损害基金共同构成国际生物安全损害救济机制,各有侧重救济国际生物安全损害。我国要积极倡议全球生物安全治理规则的不断完善,推动国际生物安全损害救济的国际合作机制的建立。  相似文献   

10.
自从20世纪以来,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和跨界损害案件的不断出现,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一直致力于这方面的研究,试图拟订一套统一的跨界损害责任规则,而《危险活动所致跨界损害案件中损失分配原则草案》是国际法委员会在跨界损害责任编纂中取得的最新成果,在总结以往民事责任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则。  相似文献   

11.
在传统国际法上,所谓国家责任,是指国家对其违反国际法的义务,以致损害他国利益的行为必须承担的责任。它除了要求某一行为必须是可归因子国家的行为外,还要求该行为必须违背了该国所承担的国际义务,即必须是国际不法行为,否则,便不能要求该国承担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但是,随着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在国际社会中,出现了这  相似文献   

12.
国际责任是现代国际法上最重要的制度之一,有关国际责任的实践,在近代国际法形成之前就已出现了。进入20世纪以后,随着国际组织的不断发展、国家空间活动的不断增多、国际环境问题和国际恐怖袭击活动在部分国家和地区的日益严峻,国际责任也被赋予更多的内涵。本文指出探讨国家责任在新的国际形势下的新发展,对于强化国际法的约束力和威慑力,促使国际社会成员更加积极地履行国际义务,从而更好的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有深刻的意义。  相似文献   

13.
《危险活动所致跨界损害的预防》(草案条款)于2001年由国际法委员会在其第五十三届会议上通过。本文主要采纳了国际法委员会对该草案所作的评注,并结合了委员会自其第三十届会议以来关于此题目的有关文件,对该草案作出了比较全面、中立、审慎的解读,旨在对该题目有关资料的梳理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14.
张婷 《法制与社会》2014,(4):286-288,294
本文以国际法委员会于2001年二读通过的《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Draft articles on Responsibility of States for internationally wrongful acts,以下简称"二读条款")及评注为理论基础,结合国际法案例实践、国际法委员会历年的工作报告及其他学者论述为理论参考,试对受害国以外国家援引责任及合法措施现状进行恰当分析,并对其未来发展趋势做适当展望。  相似文献   

15.
转基因农作物越境转移可能对输入和输出的国家和地区造成损害。在其法律责任问题上,既有学说从污染者负担原则出发,认为转基因农作物越境造成的损害应排他性适用民事责任。从规范分析角度看,此种观点具有局限性,污染者负担难以作为一项法律原则而被证成;相关国际条约并未明确转基因农作物越境损害的责任形式,而是允许缔约方适用现有国内法或者制定新的法律去解决。依据《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关于赔偿责任和补救的名古屋—吉隆坡补充议定书》,及时充分赔偿原则应为统帅转基因农作物越境损害责任的法律原则。依照该原则,面向转基因农作物越境损害排他性适用民事责任不具有正当性,应当以民事责任和国家责任为核心构建类型化的责任体系。应依照因果关系的确证性对相关事实进行类型化区分,对因果关系可在经营者层面确证的损害适用民事责任,对不能确证的则适用国家责任,同时还应通过立法补正和法律解释的方式推动类型化责任体系在规范层面得以实现。  相似文献   

16.
高阳 《法制与社会》2012,(23):101-102,108
在危险活动导致跨界环境损害领域,国际赔偿责任的主体是在发生损害时对危险活动进行实际指挥或控制的任何人——包括个人、合伙人、私人或公共团体、国际组织、国家或其任何一个分支机构.即规定危险活动的经营者或酌情要求其他人或实体承担跨界环境损害的国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7.
董箫 《中国律师》2008,(2):75-77
国家责任指国家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或损害行为所应承担的国际法律责任。凡违反国际法所赋予该当事国义务的行为都是国际不法行为,违法国必须为此承担法律上的后果,即法律责任。国家责任是现代国际法中一项十分重要的法律制度,它是保证各国及其他国际法主体遵守国际法规范的必要法律手段。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否定国家责任将毁灭国际法,因为否定就实施不法行为所应负的责任,也就取消了各国按照国际法行事的义务。长期以来,  相似文献   

18.
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初探——兼与潘抱存先生商榷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确定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有两个标准,一是以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为基础,二是体现国际环境法自身的特点。据此,国际环境法应包括以下基本原则:国际资源开发主权权利和不损害国外环境责任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损害预防原则、风险预防原则、国际合作原则。  相似文献   

19.
废弃物国际贸易给发展中国家造成了较大伤害,违背了环境公正和国际公正的原则和基础。从国际法上确定归责问题的三个要素,即控制要素、组织要素、领域要素来看,国家应当对私人在国际法不加禁止的活动中造成的环境损害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从国家应当对其管辖或控制下的行为负责的国际法原理出发,国家应当对其非国家行为承担责任。在废弃物国际贸易中的经营人行为基本上是在国家的管辖或控制下进行的,经营人赔偿责任无法阻止废弃物贸易危害性行为的发生,国家也应当对此行为承担一定责任。  相似文献   

20.
大多数网络攻击的私人性和隐秘性特点,使得这类攻击在国际法上的归因成为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近年来,国际社会日益重视对这一问题的讨论,并提出了种种放宽甚至取消国际法上既有归因标准的主张.但是,这些主张在强调受害国维护自身网络安全需要的同时,忽视了其他国家受到无辜波及的风险,具有不同程度的片面性和局限性.对网络攻击确定国家责任的前提,是通过国际法进行负责任的归因,既不应使实际从事和控制网络攻击的国家逍遥法外,也不应扩大国家责任的范围而伤及无辜.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2001年《国家责任条款》中确定的归因规则,对于网络攻击的归因仍然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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