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921 毫秒
1.
假释作为一种行刑制度,被各国法律所采用。我国现行刑法第81条也明确规定了假释制度。然而,实践中假释的适用比例一直较低。究其原因,我国假释制度在立法和执行上存在诸多问题,应从建立科学的假释犯危险评价制度、完善特殊罪犯假释制度、完善相应程序制度等方面对现行假释制度进行改进与完善。  相似文献   

2.
相对于"人的进路","制度的进路"更有利于分析我国低假释适用率困境形成的原因所在。在制度进路的分析下可知,造成我国低假释适用率困境多是因缺乏科学的再犯预测机制、缺乏假释犯释后的监督保护机制和我国减刑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对假释适用的制约所致。鉴于此,提高假释适用率的制度化方案则应当从建立科学的再犯预测机制、健全假释犯释后监督保护机制和科学地运用减刑和假释制度三个方面进行。  相似文献   

3.
作为在目的刑影响下产生,以实现受刑人再社会化为目标的刑罚执行制度,假释被许多国家所青睐。随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的贯彻和刑罚个别化观念的深入与执行,假释更是成为一个备受社会各界特别是司法界关注的问题。这样就需要对假释的理论根基、假释前实际执行刑期、假释后的监管等具体问题进行深入探讨,以期更进一步提升假释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的作用。  相似文献   

4.
对罪犯适用假释是刑法轻缓化、行刑社会化的必然要求,假释制度的完善对于刑罚改革也具有重大意义。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在1997年刑法典的基础上对假释的对象条件、实质性条件、限制性条件、假释犯的监督管理等方面作了补充和修改,这对于完善假释制度具有重大意义。但是我国的假释制度立法在适用条件、适用对象等方面还存在不足,基于进一步发挥假释制度的功能和刑罚目的之考量,我国的假释制度有必要在立法上进一步地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5.
公安部《关于实行破案追逃新机制的通知》有关网上追逃程序启动的规定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社区矫正工作的新要求。为充分发挥网上追逃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作用,有必要修改上述规定,把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假释的裁定或收监执行的决定作为公安机关启动网上追逃程序的法律凭证,与此同时,也应该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来进一步建立健全“网上追逃”侦查机制。  相似文献   

6.
1 提高假释制度在实践中的适用力度。现行《刑法》对罪犯的假释制度作了较大的调整 ,不仅对范围、条件规定得更为具体 ,而且对假释犯的监督和考察有了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据 ,这为在司法实践中更大范围地适用假释制度提供了保障。但目前司法实践中 ,假释仍不被重视 ,其一是怕被假释的罪犯出问题 ,另外 ,对“不致再危害社会”条件的掌握还不够正确。应采用社会危害相对论的观点 ,积极的适用假释制度 ,而不是消极地对待。加大假释适用力度的另一途径是 ,建议将部分余刑较短的 (一般可控制在一年至六个月范围内 ,特殊情况可放宽至二年 ) ,符合条件…  相似文献   

7.
美国假释制度近30年的发展历程有三个成长代。第一代假释执行的方式主要是监视、面谈等,假释基本上等同于释放;第二代假释执行方式将假释人员置于矫正项目中,突出了矫正;第三代假释执行引入了行为管理方法。与之比较,可看出我国的假释现状与其第一代相类似,必然制约假释的推行,导致"假释难"。如果像其第二代、第三代那样,建立起一个完整的、具有科学性和有效性的矫正系统,"假释难"将迎刃而解。  相似文献   

8.
试论假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假释制度是当今世界各国乃至我国刑事法律中规定的刑罚执行变更法律制度之一。从刑事立法到刑事司法,假释都是一个同时涉及实体法和程序法的“两栖”性问题。从我国刑事立法情况来看,实体法规定得比较详尽系统,在刑法典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中第七节从81条至86条共10款对假释从适用现象、条件,考验期及撤销假释的情况等作了规定,而在程序法中规定及撤销假释的情况等作了规定,而在程序法中规定得比较概括,刑事诉讼法典中只在第217条、221条和第222条共3款涉及假释。但是我们认为假释不仅仅是一个实体法内容,而更主要的应当是程序法的内容。明确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如何准确地适用假释及具体操作问题,从刑事诉讼法角度研究假制度尤为重要。何况有些国家在刑法中并不规定假释,而直接规定在刑事诉讼法之中,如法国就是这样。本文仅就假释相关问题进行探究,并对完善我国假释制度提出一些设想,以便充分发挥假释制度的功能。  相似文献   

9.
论人民检察院对劳改机关提请减刑、假释活动的监督──兼议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的修改张春和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2款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  相似文献   

10.
先行羁押能否折抵刑期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犯罪嫌疑人在戒毒期间折抵刑期应分四种情况分别处理 ;犯罪嫌疑人在劳动教养期间的时间不能折抵刑期 ;缓刑、假释或监外执行对象违反有关规定 ,有关部门未对其收监而处以劳动教养的 ,应折抵刑期。  相似文献   

11.
我国《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假释犯适用社区矫正的行刑方式。但由于社区矫正制度刚刚确立,在立法规定上尚有不足之处。文章分析了假释犯在社区矫正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科学建立假释犯社区矫正的建设性对策。  相似文献   

12.
涉黑涉恶罪犯的监管与矫正是反有组织犯罪工作中的重要内容。《反有组织犯罪法》在此方面有诸多制度创新,如强调个别化处遇原则和依法从严管理原则;确立异地执行刑罚制度;严格规范“减假暂”适用,设立减刑、假释建议的复核制度和减刑、假释案件的实质化审理制度,以及财产性判项与减刑假释的关联机制;完善罪犯刑满后的保护与管束机制。这些创新性规定丰富和发展了我国的刑罚执行制度,对常态化扫黑除恶工作具有促进作用。  相似文献   

13.
减刑、假释案件开庭审理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庭审,在本质上是一种审批式的司法审查程序,开庭审理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该制度的实体问题。刑罚执行环节的程序问题直接关系减刑、假释的合理性与真实性,从刑罚执行环节程序问题入手就是从源头上解决问题。要加强检察监督、社会监督,引入第三方力量打破刑罚执行工作封闭的现状;要扩大服刑人员、被害人的参与范围,破解刑罚执行工作的单方色彩。  相似文献   

14.
对假释法律性质的认识,见仁见智。提倡假释为受刑人之普遍性权利,符合现代刑罚教育、矫正目的,顺应人权保障呼声日益高涨的时代召唤,蕴含刑罚执行的现代化理念。受刑人之假释权利具体表现为:假释知情权、假释提请权、假释同意权、假释听证权、再次假释权、假释异议权、不予假释的复审权、诉权及撤销假释之司法正当程序权等。  相似文献   

15.
一.法治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假释适用 (一)假释的标准细化详尽且具可操作性 在西方,监禁刑变更执行主要是假释。美国联邦假释委员会在决定假释时主要基于三方面的考虑:第一犯罪的严重性;第二犯人在狱中的表现;第三重新犯罪的可能性。每一方面又可分为若干小项,例如重新犯罪的可能性又可分为:(1)过去犯罪的次数;(2)过去监禁的次数;  相似文献   

16.
新中国的减刑、假释制度,已经有了七十余年的发展,形成了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和社区矫正法为主要依据的法律体系。但是由于对其减刑、假释法律属性的模糊,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实践,该制度的运行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在反思其法律属性基础上,制定刑事执行法,推进减刑、假释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7.
探索完善我国的假释制度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扩大假释的规模是近几年来我国刑法学界和监狱学界一直争论的一个焦点问题。由于目前我国刑法执行中 ,存在着一系列的立法及观念的问题 ,假释的规模在我国呈逐年递减的趋势。因此 ,我们必须对假释有一个重新的审视 ,以有效地改革和完善我国的假释制度。  相似文献   

18.
假释制度是刑罚执行中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宽”的一种有效的制度。然而,由于我国在假释制度方面的法律规定不完善、运行机制不畅通、释后监管不到位以及对于假释制度的误解等多方面的原因使得这一制度在我国的适用率极低,假释制度的功能无法正常发挥,这违背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随着《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应在对我国假释制度适用现状的原因进行具体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假释制度。  相似文献   

19.
我国的假释制度对改造罪犯起了重要的作用,但在执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故笔者特针对这些问题谈谈解决的办法: 一、问题: (一)法定条件不完善。我国《劳动改造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是表扬、记功和减刑及假释的条件。表扬、记功属于行政奖励性质,而减刑、假释则属于刑事奖励性质,二者是性质不同,程序不同的两种奖励,却适用同一的条件,在实践中难于准确掌握,这就可能会产生适用的随意性,直接影响着假释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正确运用。 (二)执法者主观上存在的认识问题。在改造罪犯的实践中,我们发现执法者在主观上仍然存在着对假释认识不足的问题,担心罪犯假释回到社会后重新犯罪,因而对一些符合假释条件的罪犯,宁可多次给予减刑,也不愿适用假释。这就不能充分体现我国《刑法》规定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的本意。也不利于调动罪犯改造的积极性。  相似文献   

20.
司法实践中,各地对缓刑罪犯涉嫌新罪、漏罪收监的诉讼程序不统一,对缓刑犯违法违规收监执行标准不一致,为减少执法中的混乱,发挥缓刑制度惩治犯罪的应有功能,实现其价值,文章作者结合工作实践,提出缓刑罪犯收监的程序设计与实体标准。对缓刑罪犯又涉嫌新罪、漏罪的,诉讼程序应采取直接刑事拘留、逮捕。准确把握缓刑罪犯违法违规收监执行标准,关键在于界定缓刑罪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而重点在于考察其行为的主观恶性程度,并提出“一次劳动教养、二次治安拘留、三次违反监管规定”的收监标准。缓刑罪犯违法违规被羁押的,收监裁定的刑期不应对此期限予以折抵。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