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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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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2002年4月4日国务院公布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于妥善解决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具有重要意义。现就人民法院参照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诉到法院的,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条例施行前已经按照民法通则、原《医疗事…  相似文献   

2.
医疗事故鉴定的公正性和医疗事故补偿金额的合理性,是处理医疗事故的两个难点,也是修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争论的焦点。医疗事故由谁鉴定,怎么鉴定,是本文讨论的问题。从鉴定结论的法律作用谈起医疗机构的主要任务是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使疾病得到明确的诊断,通过现有技术手段和心理咨询,促使疾病有一个良好的预后(痊愈、好转),尽量避免残疾的转归,降低死亡率。一旦残疾未得到避免,死亡不幸发生,就能引起争论、纠纷,究竟残疾、死亡的后果是疾病本身的因素,还是患者主观的因素,或者是医疗单位工作人员的因素所致,往往会发生争论。医疗纠纷从争论开始直至有权单位处理为止,可以形成或简或繁的法律关系。  相似文献   

3.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是处理医疗事故的行政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法[2003]20号)规定:“条例实施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诉讼到法院的,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因此《条例》在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中必将起到应有作用。但《条例》中的有关鉴定费承担的规定在适用上尚需探讨。《条例》第34条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收取鉴定费用。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  相似文献   

4.
2002年4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出台后,有人对《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感到困惑,因为现实中确实存在着不是事故也予赔偿的情形。2003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第一条规定:“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诉到法院的,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对此,很多人不理解:什么是“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此项规定是否与《条例》相冲突?面对纷繁复杂的医疗纠纷,如何把握《条例》和《通知》的精神,有效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利,营造和谐健康的医患关系?为此,有必要就医疗事故与医疗损害进行法理学探讨。  相似文献   

5.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是处理医疗事故的行政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法[2003]20号)规定:“条例实施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诉讼到法院的,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因此《条例》在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中必将起到应有作用。但《条例》中的有关鉴定费承担的规定在适用上尚需探讨。  相似文献   

6.
近年来,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机制暴露出一些问题,如医疗事故补偿标准,医疗事故中的刑事责任问题,卫生行政处理与司法处理的协调问题等。这些问题已引起卫生法学界和立法者的重视并展开了讨论。医疗事故作为一个社会问题,不应看作是卫生行业内的问题,而应放在社会大系统中去,从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全局考虑,建立有效的预防处理机制。本文试就医疗事故处理中四个问题谈一些看法供参考。一、关于医疗事故处理方式及举证责任按照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发生医疗事故后,存在三种处理途径:其一,如果病人及其家属和医疗单位对医疗事故或事件没有争议的,由医疗单位与病人及其家属协商解决;其二,病人及其家属和医疗单位对医疗事故和事件有争议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其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一条处理途径弊端显而易见,医疗事故的是非曲直并不象一般的民事案件那样容易区分,具有区分是非曲直能力的只能是医院或医务人员,病人及其家属根本没有区分是否是医疗事故或事故等级的能力,因此,这种  相似文献   

7.
刘镓 《行政与法》2003,(5):96-96,F003
医疗单位在何种情况下负何种责任,应负多大责任,在理论和实践中都有很大的争议。弄清这些问题对合理保护医患双方利益,顺利处理医疗纠纷有重大意义。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下文简称《条例》)相对87年国务院颁发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有了长足的进步,在医疗事故的性质、概念、技术鉴定、举证责任、赔偿制度等方面作出了更为准确的规定。本文结合《条例》一些相关的规定,对医疗事故作出解释并把医患关系视为一种特殊的合同关系,对此合同的成立,合同主体,主体义务及责任赔偿种类及数额作出分析,同时对医疗事故中的鉴定制度及方法提出自己的观点和建议,旨在能够清楚的划分责任,对等的保护医患双方权利,为公平合理的解决医疗纠纷提供理论的帮助。  相似文献   

8.
医疗纠纷法律适用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畅密侠 《河北法学》2001,19(1):144-146
处理医疗纠纷案件如何适用法律是司法机关深感困惑的一个问题。医疗纠纷的处理范围是在诊疗护理工作中,由于医务人员的诊疗护理过失,直接给患者造成不良后果所引起的争端;尽管医疗机构是提供医疗服务的单位,但患者不是消费者,医患纠纷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医疗事故赔偿责任的法律适用应公正公平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9.
浅谈医疗侵权案件中举证责任倒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医疗纠纷的概念首先应明确何为医疗事故与医疗纠纷。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 ,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新《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定义 )。医疗纠纷 ,是指由于患者及其家属与医疗单位双方对诊疗护理过程中发生的不良后果、产生的原因以及法律责任的认识不一致而向有关部门提出的控告。也就是说 ,医疗纠纷是发生在医患之间的 ,针对医疗活动的争执。从这个意义上看 ,医疗纠纷是建立在主体地位平等民事法律关系基础上的 ,在医疗活动中发生的民事纠…  相似文献   

10.
张冬青 《法治研究》2006,(12):70-70
一、《证据规定》中规定了医院的举证责任 2002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四条第(八)项明文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里明确了医院在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该规定对医疗事故和纠纷的处理有一定的进步性,也存在着一些不足。  相似文献   

11.
由马军、温勇、刘鑫等人著的《医疗侵权案件认定与处理实务》于2006年4月1日由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本书全面阐述了医疗侵权基本问题、医疗纠纷的解决程序、医疗侵权损害赔偿类型化解说等内容。包括医疗行为概述、医疗风险、医疗纠纷与医疗事故、医疗法律制度、医疗损害侵权责任构成、医疗损害侵权诉讼的证据及举证分配、病历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及问题、医疗损害赔偿范围及计算、医疗美容与相关问题的联系与区别、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发的医疗侵权诉讼。同时对于医疗纠纷解决程序中的医疗纠纷调解程序及效力、医疗证据的认定及保全程序、医…  相似文献   

12.
设立医疗纠纷仲裁机构的设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医疗纠纷是医疗活动的产物,只要有医疗活动,医疗纠纷就必然存在。问题的关键是如何减少医疗纠纷和处理好纠纷,如何化解纠纷双方的矛盾,以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和医疗活动的正常进行。近几年,医疗纠纷在病员方表现出与以往不同的特点,例如,病员方已不单纯靠医疗方解决纠纷,而是希望借助宣传媒介的帮助,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个别报刊站在同情患者的立场上,在鉴定结论还没有出来的情况下,不负责任地刊登与事实真相相悖的文章,令医疗单位、卫生行政部门及法院十分尴尬。更多的病员方则是寻求法律的支持,已不单纯是反映问题,而同时要求经济补偿或赔偿,并且,所要求的数额也越来越大。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医疗纠纷的时间很长,牵扯医患双方大量的精力和财力,既不利于维护患者的权益,又严重影响着医疗活动的正常进行。个别病员及其家属借口医疗事故,对医务人员殴打辱骂,对医疗单位的财物进行打砸,引发治安案件甚至是刑事案件的发生,对医疗单位乃至社会治安都产生不良影响。  相似文献   

13.
<正> 自1987年国务院颁布并实施《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来,凡是医疗单位与患者之间发生的医疗纠纷,基本上是依照各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结论来判定医疗单位是否应当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部分人民法院并以构成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作为受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前提,认为只有构成了医疗事故的医疗单位才涉及到医疗损害赔偿问题。这显然有悖于民法上损害赔偿的一般原理,有悖于公平、正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相似文献   

14.
医疗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姜群 《中国律师》2003,(5):46-47
随着医疗事业的发展和人们权利意识的增强,医疗纠纷已经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医疗纠纷诉讼案件也呈逐步上升之势,存在于其中的有关双方举证责任的分配和承担问题尚有理论探讨和研究的必要。2002年4月1日起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2002年9月1日起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更将使这一问题在社会生活中受到广泛关注。 一、医疗纠纷 关于医疗纠纷的涵义有许多说法,本文认为医疗纠纷是指患者或其亲属认为医疗单位或者医疗人员所提供的诊疗护理服务有过错并造成患者人身、财产、精神损害的后果而与医疗单位或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事故监管鉴定机构之间产生的争执。此定义包括几种特殊情况:一是医务人员的过失与不良后果的因果关系不一定确切存在,有些纠纷是因为患者对医疗行为的不知情或不理解,也有的是因为个别患者的无理取闹;二是纠  相似文献   

15.
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及鉴定问题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1 人民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 1.1 在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时, 有的案件适用《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 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的案件则适 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法律适用上比较混乱。同一个 地区,同样的案情,在不同的法院判决结果差别很大,执法 尺度不统一。笔者认为,造成这种混乱的根本原因在于 2003年元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 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中关于“医疗事故以外的 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这一观点没有明确的范围界  相似文献   

16.
为了探讨医疗纠纷法医尸检的特点,回顾性研究了1972~1998年27年间318例医疗纠纷尸检资料.在这第一篇报告中,介绍与死亡有关医疗纠纷发生上的一些特点:医疗纠纷尸检的案例数从1972~1983年的23例上升到1984~1998年的295例;死者中男女性别无显著差别;年龄分布有两个高峰,10岁以下有104例(32.71%),20~40岁组161例(50.63%);发生在市(县)级中等大小医院的纠纷最多见,有195例,占61.32%,近年私人诊所的医疗纠纷明显增多;医疗纠纷尸检最常涉及外科(71例,22.33%)和产科(58例,18.24%);也简略讨论了206例非医疗过失纠纷和99例医疗过失纠纷发生的原因.  相似文献   

17.
本文所称"医疗纠纷"既等同以往包括在法规中出现的"医疗事故或事件",又涵盖后者,是其上位概念。对此,笔者曾有专门论述,国内学者亦已较多采纳该提法。本文认为,在讨论医疗技术鉴定的问题上,此"正名"更重要,更有必要。一、医疗纠纷技术鉴定的现行制度(一)医疗纠纷技术鉴定的法律规范依据1.主要法规依据医疗纠纷技术鉴定的主要法规依据是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国发[87]63号,以下简称《办法》),它明确规定了鉴定医疗纠纷管理机构,将技术鉴定单独列出,并规定了机构的设置、人员组成、管理体制和职责范围。《办法》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由有临床经验、有权威、作风正派的主治医师、主管护师以上医务人员和卫生行政管理干部若干人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级鉴定委员会可以吸收法医参加";"鉴定委员会负责本地区医疗单位的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级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它的鉴定,为处理医疗事故的  相似文献   

18.
医疗纠纷的法医学鉴定   总被引:8,自引:2,他引:6  
目的研究医疗纠纷法医学鉴定的特点,并讨论医疗纠纷法医学鉴定的重点及难点。方法将医疗缺陷分为责任性缺陷、技术性缺陷、管理性缺陷、学科性缺陷和其他缺陷,对36件案例分别进行分类并进行统计。其中把18例由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的结论与我室的鉴定结果进行比较分析,其他18例另行统计。结果36例案件中存在医疗缺陷的占86.11%,其中技术性缺陷66.67%,责任性缺陷和管理性缺陷均占25%。18例由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的结论与我室的鉴定结果进行比较,医疗缺陷的认定两者有明显差异(P<0.05),对于医疗缺陷已对患者造成不良影响的认定,两者具有显著性差异(P<0.01)。结论法医进行医疗纠纷的鉴定,对医疗纠纷诉讼案件的处理起着积极的作用。目前,医疗纠纷的法医学鉴定仍存在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讨论。  相似文献   

19.
医疗损害鉴定是医疗纠纷处理的核心,其鉴定意见作为医疗纠纷诉讼案件中的关键证据,直接关系到法庭裁决案件的公正性和化解纠纷的合理性。我国当前的医疗纠纷鉴定施行“双轨制”模式:一是医学会组织专家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二是由司法鉴定机构受理司法机关委托进行的医疗损害鉴定(医疗过错鉴定、医疗过失鉴定)。  相似文献   

20.
病案是最基础的医疗信息资料的汇集,它的价值,除了在医教研中发挥广泛作用外,另一重要价值,就是在医疗事故、法律诉讼中的法定证据作用。病案与医疗事故的联系,许多医务人员还没有从法律的高度加以认识和重视。本文拟对此进行讨论并略陈管见。病案与医疗事故关系的基本认识病案与医疗事故的联系,最明白不过地反映在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1987年)》中(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第八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医疗单位,应指派专人妥善保管有关的各种原始资料,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这里所指的各种原始资料,主要是指病案,第十四条规定了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对病案等资料的审阅、要求、查证。第二十三条则规定了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丢、涂、匿、伪、毁病案的处理。这些规定,足以说明在发生医疗事故后,病案所具有的法律地位,以及在处理医疗事故过程中的重要性。但是,在医疗实践中,特别是在遇到医疗纠纷及医疗事故时,涂、匿、伪、毁、病案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其后果,一方面扰乱了医疗纠纷的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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